本书运用演绎法及实证法研究刑事和解的实体性与程序性,阐明刑事和解的意蕴,从多个维度体现刑事和解的精神。刑事和解的原本价值是以“恢复”取代“报应”,其真正价值在于人道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实现;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刑事和解与罪责刑相适应、刑事和解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及刑事和解与无罪推定等,虽然在形式上相互矛盾,但在实质上,它们在不同的刑事司法模式内,各自实现各自的价值。
中国古今刑事和解殊途异归;当下中外刑事和解殊途同归;刑事和解是人性中当事人双方趋利避害的选择;其理论的核心根据在于契约论、正义论、商谈理论;刑事和解的价值蕴含着自由与平等、友善与人道、公正与效率、宽容与宽恕;契约精神是刑事和解的内在品格,私有财产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经济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民社会的发达促使国家权力的让渡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扩张,由此奠定了实现刑事和解的权利基础。
刑事和解的实体性在于,它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刑事和解的程序性在于以国家司法为主,以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为辅的三种司法模式并存或交叉的追究犯罪流程;探讨现行刑事和解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通过比较,论证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对接后的量刑;在探讨认罪认罚程序下的量刑建议制度后,拓深与拓宽刑事和解的研究。
所有制度被更新或被变革的主旨最终是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一个人充分行使本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刑事和解的结果使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人从被动到主动地与国家司法机关共同解决与自己相关的犯罪问题。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实体性 程序性 恢复性司法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