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三 刑事和解不是“私了”

(一)“私了”现状

从终极的目的上看,刑事和解就是“私了”,只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赋予了“私了”深刻的内涵。在当今的刑事司法模式下,不能纯粹地“私了”,一部分案件还必须要进入正式的国家司法程序才能解决,但在本质上,刑事案件的解决,全部或部分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

百姓对“私了”的理解,大致就是双方私下解决本该“公了”的事情。“私了”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任何一部法律里都没有“私了”这一概念,学理上对其归纳总结:“一般是指私人就争议事项私下协商,不通过法定机构和程序而自行息解纷争。‘私了’侧重与‘公了’相对……私了一词在某种程度上还带有本不可‘私了’之意,尤其在描绘刑事案件的私了时。” 本书所指的“私了”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对刑事案件的“私了”。针对目前刑事案件的“私了”现象,在中国基层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中有大量“黑数”存在,调查表明,“我国目前乡村社会中刑事案件‘私了’的比例占到乡村社会犯罪总数的25%以上” 。在极其推崇公权力的时代,“私了”是不合法的,但在远离公权力中心的边远农村,“私了”仍是一部分人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

(二)两者的差异

当下的“私了”与刑事和解的差别在于“私了”主要由当事人双方私下完成,国家根本不会知道,国家代表机关不会介入“私了”;而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主持的主体之一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有些案件经过司法机关的调解并最后确认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大多情况下的“私了”,最大的特征体现在程序与实体结果两方面。在程序上,刑事案件由当事人双方规避国家干涉,私下商议,根本不碰触国家法定诉讼程序,国家法律对其无用武之地。其“私了”的结果以信誉制约双方,没有经过“官方”确认,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一方反悔,另一方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论证其纠纷解决结果的合法性。实践中,大多数“私了”也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内容,数额经过双方协议,或多或少,只要能满足受害人的意愿即可,当然,有些个别的“私了”会出现不正当的要求,甚至是非法的要求,如某男与其朋友妻子发生性关系,朋友强烈要求与该男妻子发生关系,当女方不同意时,双方共同协商,最后女方忍辱屈从。第一阶段是当事人之间民事上的法律关系,第二阶段是当事人之间刑事上的法律关系,如果女方不报案,后一段既是对前一段民事法律关系的“私了”,也是刑事法律关系的结束,因为受害人没能将案件诉诸司法机关。而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是在进入国家司法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后开始的,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过若干次的商谈后达成和解,在和解协议上虽然没有三机关的公章盖印,但有公权力主持和解人的签名,其法律上的效力成分不言而喻。在恢复性司法模式下,两者没有太大的差别,或许在内容的法定性上,刑事和解胜于“私了”。当然,刑事和解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所存在的社会根基、权力分割的结果(详见第三章“刑事和解的根据”)都是“私了”所不具有的。

刑事和解不是人类最好的制度,却是至今较好的制度,过去诸多已被证明的失败表明,人们的智慧还没有发现甚至不能发现最好的选择,可人性必须受到制约。因为,人类社会有了几千年的历史,外在的进步有目共睹,如卫星上天、纳米技术、生物工程、民主法治等,可人性本身有多少进化呢?2009~2010年发生的八起“灭门案” 从某种角度说明人性的不可更改性,而法律规定的死刑 除了证明人性具有报复本能外没有任何意义。人只能在让其做好人的氛围中做好人,如果让其处在做坏人的氛围中,或许没有多少人能把持住自己不做坏人。人性中善与恶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各自需要土壤、化肥、阳光、雨露。因此,提供善的环境,让人更多地为善;避免恶的环境,让人最大限度地不为恶。这或许是我们要做的,也是我们所能做的。 6TLkhfPHKleHlZMTzpT3nBPE9KAhQH10JXZFqYbnR8BVgoTPO64FwKxGUyiPMbby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