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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

(一)刑事调解概念

1.词义

在刑事领域,刑事调解是一种解决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简单程序。从词义来说,调解是指在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由不同类型的第三人主持或主导,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及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解决冲突与纠纷,通常也称为第三人调解。英文“Mediation”一词,是指“调解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以私人和非正式的名义,协助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的争议解决程序,因为不具有国家权力的介入,故无强制力”。 因此,我们可以将调解定义为:它是指由中间方或称为第三人居中说服、调停,促使双方展开商谈、协商,最终达成谅解或妥协的纠纷解决方式。因第三人的不同,调解有不同类型,如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我们主要论证的是法院调解。

2.人民法院作为主体的调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即由法官以调解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可进行调解。调解是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作为调解主体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的过程。其特征如同法官审判案件一样,依法定职权进行,不仅仅行使国家的公权,同时也是代表国家履行义务,律师可以拒绝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案件,但法官不能拒绝审理,否则就是渎职行为。调解的过程与结果既要保障公平正义,又要提高诉讼效率,以此方式结案,可以快速地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且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法官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办理大案、要案、复杂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这个角度讲,调解和刑事和解功能相似、作用等同。人民法院调解是在国家的司法模式之中进行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司法效率,通过绝对缩短诉讼时间,及早实现公平正义。

(二)两者的不同

刑事和解与调解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三方面。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归纳起来,人民法院调解的案件仅限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三类,理论上还应当扩大人民法院调解案件的范围。刑事和解的范围则不限于自诉案件,还包括《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践行的一些刑事和解案件,其范围应大于调解的案件,或者说罪行更重的一些案件也包括其中。

2.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刑事和解的实质要件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独立意志在和解协议书中得以充分体现,他们通过自愿、平等、协商的方式,最终达成解决冲突与纠纷的意愿,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得到减轻,被害人得到补偿。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自愿性,其他任何个人、任何机关、团体无权干涉,只可建议,私权利重于公权力;调解强调的是法院这一公权力机关的能动作用,更侧重人民法院以积极的态度,促成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平等协商,并最终达成谅解,法官调解后无须再审判,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公权力的痕迹无处不在,仅是为了实现公正,通过效率全面体现出来。

3.两者的明显区别在于实体与程序的不同

目前英文“Victim-Offender Mediation”一般被译为刑事和解,其意在于突出被害人与加害人通过双方的协商会谈或第三方调解而达成的和解状态,而不仅仅是程序。刑事和解的译法更能达意。可见,和解与调解区别的关键在于实体与程序,和解注重的是结果,调解注重的是过程;调解的过程中有第三方的参与,但过程本身并不反映结果,结果是和解的达成状态。刑事调解就是对于发生的部分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通过法官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的说服、调停等而使双方最后和解的过程,其他诉讼阶段没有调解程序;而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中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只起主持人的作用,或者说是被动地行使中立权利,公权力被搁置一旁而不发挥作用,真正的主角是双方当事人。

(三)共同之处

调解更多地强调过程,和解通常更强调结果。大多数情况下,经过法官的刑事调解,部分案件当事人最后可以消除愤恨,达成刑事和解,没有达成的再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调解是途径、方法、手段、步骤,最终结果是双方和解,解决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正当程序需要通过法定全套的刑事诉讼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实现赔偿,调解无须这样的步骤。目前,我国在刑事自诉领域存在刑事和解制度,虽然它在程序法中得以确认,但其并不是调解,而是刑事和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一规定虽然在程序上可以看作撤回自诉的根据,但其中的理由“自行和解”大多指程序外当事人双方私下的和解,可能里面也含有法官所做的调解工作,和解后实体问题已经解决,不需要再走其他程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9条规定“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权掌握在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手中,由他们行使。被害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害人死亡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行使,被害人也可以放弃自诉权,是否自诉,取决于他的意志,国家和他人不得干预。刑事自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依法有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法官不再干涉;二是由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经一次或多次商谈后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是过程,和解是结果,这一司法解释涵盖了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 we0p5sYzdQsqSzDwLgPr5PZ3WTSDydgcXV+9hN3s9GEJnT1Ntd4sm2V44XNIwU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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