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民族问题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问题,首要的任务是对相关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以便在行文中始终如一地使用这些概念,避免出现含混不清的状况。
民族与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二者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和表现,同属于历史范畴。但民族与国家又有所区别,民族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而国家却是一个政治范畴。
广义上的“民族”一词表示“族类共同体”,各国文字都有不同的对应词汇。在英文中,“民族”一词对应的是nation,其词源是拉丁文nasci的过去分词natus,本意指出生物,后来该词逐步衍生为natio,兼有“种族”“血统”之意。可见,从最初的意义上讲,“民族”并无政治意蕴,只是“在1500年到法国大革命这段时间,natio开始以nation(nacion,nazione)的面目出现在当地的语言中,且具有了政治的含义”,法国大革命之后,其政治色彩日益浓厚,“意味着全部的政治组织或国家(state)” ,甚至具有了一国人民的范畴指向,如意大利人、法兰西人、英吉利人等。
不同的学科对“民族”概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加之西语概念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翻译问题,学界在“民族”概念的使用上,语境不同,含义也不尽相同。由此,出现了从不同的角度给“民族”下定义的情形。马克斯·韦伯认为:“民族是一个可以用它自己的方式充分显示它自己的感情共同体;而且一个民族通常趋向于产生它自己的国家的共同体。” 安东尼·吉登斯认为,民族是“居于拥有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集体,此集体隶属于统一的行政机构,其反思监控的源泉既有国内的国家机构又有国外的国家机构” 。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将民族定义为“将自己的集体主权组成能表达政治愿望的国家公民所构成的团体” ,霍氏从历史学角度看待民族,认为政治性是民族的基本特征。厄内斯特·盖尔纳认为人类社会只有在工业社会阶段,才具有深刻的社会动员能力,将国家中的所有成员联合起来而形成一种统一的文化和精神,在这种文化和精神的基础上产生了民族。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甚至认为民族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limited),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 。以上种种关于民族定义的探讨,学者们莫衷一是,各自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反映了民族这个研究对象的复杂性。
对于民族的产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作过深刻阐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至现在。” 恩格斯进一步强调:“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是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民族的形成,认为民族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业、手工业的产生,野蛮向文明的过渡,由氏族、部落发展而成的社会共同体。列宁认为:“民族是社会发展到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 在列宁有关民族形成论述的基础上,斯大林进一步指出:“世界上有各种不同的民族。有一些民族是在资本主义上升时代发展起来的,当时资产阶级打破封建主义和封建割据局面而把民族集合为一体并使它凝固起来了。这就是所谓‘现代’民族。” 和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古代民族形成的论述有所不同,列宁、斯大林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原本基于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人们共同体逐步向地缘关系转化,更注重人们共同体之间在语言、历史、文化传统上的共同联系。斯大林进一步概括了民族的含义与特征,他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对于斯大林提出的民族概念,质疑声、赞同声兼而有之,但学界在阐释民族概念时却无法绕开这个定义,因为斯大林当时所论证的民族,是指现代民族,是组成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民族,也就是英文中的nation,而组成民族的成员可以是不同种族、不同部落的群体。
在中国,“民族”一词是由“民”和“族”两个独立的词语组成的,其中“民”泛指人类、平民或特定职业的人;而“族”一般表示对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事物所作的分类。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也有将“民”和“族”放在同一句子甚至并列一起的情形,如“民不祀非族”(《左传·僖公十年》)、“民犹淫佚而乱于族”(《礼记·坊记》)等,郑玄在注释《礼记·祭法》时,就有“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的解说。但是此语境下的“民族”实指“家族”或“宗族”而言,而非今日在“族类共同体”意义上的民族,更非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20世纪初,中国遭八国联军侵略,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境地,先进的中国人如梁启超、邹容、严复等,大量翻译西方文章,探求救国救民的真理,其中“民族”一词被普遍适用且日益频繁,逐渐衍生出“中华民族”“民族主义”“民族帝国主义”等词,用以反抗西方列强施加给中华民族的侵略和压迫,“中国人原来就有的集体历史记忆,在这一被赋予现代意义的名词之下依然留存下来,作为一种可用的资源,不断地参与相关概念的新意义的型塑” ,由此在中文的语境下,“民族”一词才被赋予现代的意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民族的解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的共同体”;二是“特指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人的共同体” ,可见,在中国目前的学术研究中,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已经成为“长期遵循且比较规范的民族定义基础” 。但在实际运用中,人们对斯大林所称的“民族”往往存在理解上的问题,导致该词在使用中较为混乱。对此,费孝通先生提出著名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认为中华民族是中国境内各个民族“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 。在费先生看来,中文语境中的“民族”含义有两个层次:一是指中华民族的统一体。它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并在近代中国各族人民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中不断由“自发”走向“自觉”的实体。二是组成中华民族统一体的各个民族,即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如此一来,民族内涵的不同层次就清晰了,既有作为政治民族的国家层次上的民族——中华民族,又有作为中华民族组成部分的各个民族。
国家是政治学学科的核心概念之一。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最早对国家问题进行研究。在他所处的古希腊时期,“国家”一词用来指称城邦或卫城。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动物,而城邦国家是“至善的社会团体”,城邦“为若干家庭和‘若干家庭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 ,人必须依赖城邦而存在。古罗马时期,西塞罗将国家定义为“由许多社会团体基于共同的权利意识及利益互享的观念而结合成的组织体” 。然而,“国家”一词作为最高政治实体的名称,却来源于马基雅维利的著作《君主论》。在马基雅维利看来,国家作为一种势力组织,应当在自己的疆域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在处理同别国的关系时能做到有意识的自卫行动。至此,“国家”一词才流行通用起来。
关于“国家”概念,西方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类看法:一是认为国家是人群的联合组织,将国家视为人们的“联合体”或社会团体,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格劳秀斯、康德等;二是强调国家是管理或统治的组织,如不丹、荷兰德、狄骥、巩普洛维赤等;三是把国家看作是没有实际组织的虚构物,如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国家是上帝意志的特殊表现,黑格尔将国家看作是一种“理性”“伦理精神的现实”,凯尔逊把国家看作是一种“秩序”;四是认为国家是以权力或权威为中心的、多因素组成的复合体,如韦伯、达尔、迦纳等。纵观西方学者的国家定义,都没有认识到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本质,只有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才揭示了国家的起源以及本质。
国家起源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反杜林论》等,都有很多相关探讨。特别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是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研究原始社会民族形成与国家起源的经典著作,它是在运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础上,结合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对原始社会时期以易洛魁人生活为个案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进而从原始社会家庭模式的变迁、私有制的产生和国家的起源等进行考察后完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国家学说的重要文献之一。
恩格斯通过对北美易洛魁氏族、希腊人的氏族和雅典国家的产生、罗马氏族和国家以及德意志国家的形成的研究,并在总结人类社会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基础上,指出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产品交换的发生,私有制逐步产生,阶级也随之产生,原先的部落或部落联盟因其缺乏强制性无法调节各阶级的矛盾,它被国家以其强制力所代替也是必然的事情。因此,恩格斯认为:“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列宁进一步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
基于国家的形成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阶级属性角度,对国家本质进行了规定。列宁认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 。当然,在理解国家的内涵时,我们不能僵化、教条地看待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也应当结合西方学者有关国家社会性的一面,综合看待才比较全面。本文在以下两种含义上理解国家的内涵:“一是指一种政治单位或政治实体,作为一种政治单位和政治实体,它是国际法中的行为主体。二是特指不同于社会及其他组织机构的一套独特的制度形式,它与英文中的state意义相近,这种制度在社会中履行某种特定的功能。”
既然民族与国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现代民族国家是如何将民族与国家这两个不同的范畴结合在一起的呢?这还得从民族主义思潮谈起。
民族主义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是资产阶级在打破封建主义和宗教神权的运动中兴起的一种民族认同运动。在民族主义发展史上,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对于民族主义的内涵,国内外学界有着不同的解读。汉斯·科恩(Hans Kohn)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认为每个人的最高忠诚应该献给民族国家的心理状态,只有民族国家才是理想的和唯一合法的政治组织体,只有民族才是一切文化上的创造力和经济上成就的源泉”;海斯(Carlton J.H.Hayes)认为民族主义特别重视语言和历史传统,民族即使没有政治上的统一也会存在,因为“民族主义是爱国心和民族意识的融合体”。日本世界民族研究所主编的《民族主义·苏联民族政策》一书中认为,“民族主义是以民族为基础的国家作为正确标本,在政治、经济上要求建立这样的民族国家,在文化上也尊重民族文化价值的思想和运动”。韩国政治学家李克灿认为,民族主义是“自认为属于某个民族的人们,向往和推进本民族统一、独立、自由、发展的意识形态及运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这样定义民族主义:“地主、资产阶级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是他们观察处理民族问题的指导原则、纲领和政策。” 徐迅认为,民族主义是“对一个民族的忠诚和奉献,特别是指一种特定的民族意识,即认为自己的民族比其他民族优越,特别强调促进和提高本民族文化和民族利益,以对抗其他民族的文化和利益” 。尽管不同的学者对民族主义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从民族主义发展早期的行动来看,谋求建立自己的国家是民族主义的基本政治目标” 。
民族国家的形成,最早发轫于西欧各国。西欧民族国家的历史演进,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其基本脉络是由“古希腊城邦国家开始,经过罗马帝国、中世纪普世世界国家、王朝国家,最后发展为现代民族国家” 。具体地说,罗马帝国灭亡之后,西欧形成了以封建割据为基础的邦国,同时,罗马教皇又以其一统权威凌驾于这些邦国之上,使西欧成为一个大的基督教世界体系。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在国内形成统一的市场和制度,“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 ,经过斗争,封建贵族的势力被打垮,国王的政权得以建立并巩固,形成了“巨大的,实际上以民族为基础的君主国” ,即王朝国家。王朝国家的建立,使王朝势力得以挣脱基督教教皇的束缚而获得独立的统治权力。在王朝国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国思想家J.不丹创立了主权理论,认为主权是“一国享有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权力” 。特别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将国家主权、国家领土与国家独立确定为国际关系中各国所应遵守的原则,王朝国家最终形成主权国家。建立主权国家的奋斗目标,“对置身于其中的人们又起到了模铸的作用,把他们整合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从而形成了以国家共同体为基础的民族共同体” ,随之在民族情感基础上又促成了民族主义的产生,不断促使民族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去审视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当民族形成了对国家的认同,把国家当作维护自己利益的机器,当作自己的政治屋顶的时候,这样的国家也就成为民族的国家,即民族国家” 。在英、法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冲击和影响下,西欧国家逐步完成了由封建国家向近代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转型。美洲各国也在美国独立运动的带动下纷纷建立独立的国家,截至1928年,共有19个拉丁美洲国家获得独立。 民族国家成为普遍的国家形态,构成了整个世界政治体系的基本单元,逐步演变为各国特别是广大亚非殖民地争相模仿的建构模式。民族国家格局的确定,使民族得以和“国家”这个最高的政治表现相结合。
然而,按照近代民族主义“一国一民族”的要求,民族与国家应高度统一,但这仅仅是民族主义所构想的理想主义国家类型。实际上,现实中建立起国家认同的民族,“既可以是一个原生形态的民族,也可以是国家共同体中多个民族融合而成的新型民族” 。因此,民族与国家的一致,并不是空间、疆域的一致,而是民族成员对国家在政治上和文化上的认同,这样,“国家在努力地建构民族,民族亦在努力地整合国家” ,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些民族国家虽然有着多种民族成分,但依然被称之为民族国家就不难理解了。由此,本文中所讲的民族国家,就是“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制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 。
所谓现代国家,从时间角度看,是相对于传统国家即前资本主义国家而言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国家是一种倚仗合法暴力手段的人对人的统治关系” 。按照韦伯的国家定义,暴力是区分国家与其他组织的核心维度。安东尼·吉登斯继承并发展了韦伯的观点。在吉登斯看来,韦伯所指的国家,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要有固定的行政官员;二是这些行政官员能够合法地垄断国家暴力机器;三是这种暴力垄断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得以维持。在此基础上,吉登斯进一步提出,只有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机器才能成功地实现垄断暴力工具的要求,而且也只有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国家机器的行政范围才能与这种要求所需的领土边界直接对应起来。 吉登斯进一步认为,民族国家是继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之后出现的现代国家的唯一形式,“民族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它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它对业已划定边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的” 。中国学者徐勇认为,现代国家兼具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双重特性,即主权与合法性两个维度,其中,“民族国家突出的是主权范围,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内部的整体与部分和国家外部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民主国家强调的是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构建国家制度,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内部统治者与人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现代国家是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统一体” 。可见,对于现代国家的概念,韦伯、吉登斯、徐勇分别强调国家暴力的工具性意义、暴力的能量、暴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一脉相承的体系,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
“国家建构”是一个外来概念。早在1966年,巴林顿·摩尔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就不同国家的现代化道路选择进行了研究,并概括为资本主义民主、法西斯及社会主义三种模式。但“现代国家建构”这一概念,最早却是由英国学者查尔斯·蒂利于1975年提出。他在《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一书中,重点研究了国家形成的抽取和代表,有意地寻找战争、政治、税收、食物的控制和相关进程的相互关系,发现欧洲现代国家形成是这样的过程: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乡村社会为反抗政权侵入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斗争以及国家为巩固其权力与新的“精英”结为联盟。 安东尼·吉登斯对民族-国家建构颇有研究,他认为“现代民族-国家产生,其目标是要造就一个明确边界、社会控制严密、国家行政力量对社会进行全面渗透的社会,它的形成基础是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 。他还提出,国家工业化的两种重要资源——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是“民族-国家”建构的基础。其中,物质形态的、来自于基层社会的配置性资源构成了现代国家建构的物质基础;而非物质形态的、由国家权威自上而下延伸至基层社会的权威性资源,是现代国家建构行政力量的源泉。
从以上有关现代国家概念发展脉络的梳理,我们不难理解现代国家建构的内涵。现代国家兼具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双重性质,现代国家建构必然也是一个双重建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通过主权、法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建构方式来体现。
民族作为当今世界普遍的现象,必定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民族问题,民族问题是当今世界政治问题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也成为民族理论学科的基础概念。按照一般的理解,民族问题源自民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和民族有关的问题,但这仅是民族问题的一个方面。如前所述,我国的“民族”概念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国家层次上的、政治意义上的“民族”,如中华民族;另一个是微观层次的、具体的“民族”,如56个民族。由于“民族问题”与“民族”息息相关,“民族”概念的两个层次也就决定了“民族问题”概念也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别。从狭义看,民族问题就是指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冲突与纠纷;从广义看,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 。因此,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问题既涉及国内各民族自身的发展问题、各民族之间的矛盾、阶级社会中的民族压迫,也包括组成世界体系的国家层面上的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
民族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必须处理好的社会关系。作为民族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学者对民族关系的研究逐渐深入,并各自对民族关系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形成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以阶级分析理论为指导,通过分析阶级关系在民族关系上的表现来分析民族关系的结构、性质和特点等。 这类观点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中国民族理论界占有主导地位,主要原因在于该时期民族理论研究的视角囿于传统的阶级分析理论,因而具有很强的政治学科色彩。二是从民族之间的联系来定义民族关系。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民族理论界开始转变研究视角和方法,从民族本身出发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体来考察民族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类民族关系定义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民族关系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2)民族关系是由民族特征引起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 (3)民族关系是民族内部、民族之间等社会关系构成的。 在这几种类型的民族关系定义中,学者们对第一种观点认同度较高;第二种因其将“民族特征”考虑到民族关系范畴之中,影响较大;对第三种观点中的“民族内部”持否定态度。
从以上对于民族关系定义的梳理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族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但并不一定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构成民族关系,需要结合构成民族关系的“民族”与“关系”二者的内涵综合界定。所谓“关系”,与英文的relation或relationship相对应,其基本含义有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指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二是指国家、团体或个人之间的往来。可见,“关系”的产生和形成依赖于事物之间或联系统一,或矛盾斗争的关联性,也离不开交往主体之间的往来活动,交往是“关系”产生的基本前提和条件。对于“民族”一词的内涵,前文已经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只是基于中文语境下“民族”的层次性,其一是指作为政治的国家层次上的民族——中华民族;其二是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将民族关系也相应地界定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国家民族“政治屋顶”的国家与组成国家民族的各微观层次的“民族”之间的关系,因为“代表国家和各民族整体利益的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全面承担民族关系的调解责任,在推动社会整体发展中调节着民族关系,这些政策措施的效度决定着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 ,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各民族(包括汉族)、国家与民族地区的关系;二是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即民族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与他民族的社会联系,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的关系、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和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等。
政策,是人类步入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国家和政党实行统治的政治手段之一。自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之后,阶级矛盾就相伴而生,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之时,便产生了国家。一般来说,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政治上也占统治地位,成为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同时也担负着管理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总要制定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政党政治出现后,政党的意志又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
当今世界是一个民族“万花筒”,特别是加了国家这个“政治屋顶”之后,如何解决好国内的民族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中每个国家必须重视的问题,各个国家也都采取不同的民族政策来尝试解决本国的民族问题。从各国的民族政策看,既有统摄大局的民族政策纲领、原则,也有具体的政策措施;既有促进平等、团结和发展的积极的政策,又有种族隔离、民族歧视、民族同化等消极的政策。文中谈到的民族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有效调节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而采取的方针、纲领、原则和规定的总和。在中国,民族政策是党和国家政策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特指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
明确了民族、民族问题、民族政策的基本概念后,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逻辑关系,即在多民族国家中,有民族存在,难免出现民族问题,执政党和国家制定一系列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措施,而落实这些就需要开展民族工作。在中国,从民族工作的实施主体看,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时起就非常重视国内民族问题的解决,并通过设立民族工作机构,开展民族工作。因此,中国共产党是民族工作的主体,对民族工作的展开起领导、推动和实践作用;从工作对象上讲,民族工作主要是指“有关少数民族事务的工作” ,少数民族是民族工作的客体,是民族工作实践的对象;结合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点,民族工作的地域延伸至少数民族地区。纵观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日到当今的民族工作,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民族工作主要是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在相关地区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随着党的民族工作的“国家化”,民族工作成为党和国家事务中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