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视域中社会规范生成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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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规范是人类社会得以可能和实现的前提与基础。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不断增强的基本趋势,社会规范的生成路径依次呈现出四种:一是以宗教规范为主的神学形而上方式;二是以习俗为主的社会大众生活自然生成方式;三是以道德规范为主的知识精英文化创设提炼方式;四是以法律规范为主的国家管理机构终极设定维护方式。这四种方式之间既有层次、水平,文明程度的纵向上升过程,也有彼此间横向的相互吸纳和相互融合过程。
【关键词】 宗教神学 约定俗成 文化创设 管理机构
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亦是一部规范的发展史,规范是人类社会历史得以可能和实现的前提与基础。事实上,纵观人类社会史和民族国家史,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需要也都有相应的规范体系。试想如果缺失规范,那么社会所有领域的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不能顺利进行,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无法实现,各种社会矛盾会使社会秩序难以维持,社会权威得不到认同,社会整合难以顺利进行,甚至可能使社会共同体走向解体。与此同时,自然人无法长成社会化的人,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无法确认,个人在现实中所要进行的价值活动、评价活动等都无从着手。所以,规范在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需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所进行的社会规范的生成路径研究,主要针对社会规范的形而上方式、生成土壤、创设提炼过程、终极维护等,这不仅是社会规范理论的内在要求,而且是更好地发挥社会规范功能、体现社会规范价值的客观需要。
宗教的产生根源于蒙昧时代人们的知识匮乏。恩格斯指出:“在远古时代,人们还完全不知道自己身体的构造,并且受梦中景象的影响,于是就产生一种观念:他们的思维和感觉不是他们身体的活动,而是一种独特的、寓于这个身体之中而在人死亡时就离开身体的灵魂的活动。……关于个人不死的无聊臆想之所以普遍产生,不是因为宗教上的安慰的需要,而是因为人们在普遍愚昧的情况下不知道对已经被认为存在的灵魂在肉体死后该怎么办。由于十分相似的原因,通过自然力的人格化,产生了最初的神。随着各种宗教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神越来越具有了超世界的形象,直到最后,通过智力发展中自然发生的抽象化过程——几乎可以说是蒸馏过程,在人们的头脑中,从或多或少有限的和互相限制的许多神中产生了一神教的唯一的神的观念。” 换句话说,远古时代科学文化水平相当落后,决定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出愚昧无知的状态。因而通过歪曲地反映现实的方式,产生了形而上的宗教神,它是作为一种神秘的、高深莫测的,高于人的理想性存在,决定和安排人的一切事务。于是,对神的敬仰和恐惧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禁忌等成为远古时期规范的形而上表达方式。
远古时期的宗教规范表达相对比较粗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表现为原始初民生活中的禁忌,禁忌的权威性及合理性主要是靠着部落首领和巫师与神灵世界或天神的联系来确证,这些禁忌或者被说成神意的体现或者是为了敬神、让神满意而设立的。其次是图腾。图腾原意为“亲属”和“标记”,是原始人把某种神物认作自己的祖先,并赋予其神灵的能力,成为人们进行各种活动时的行为准则,护佑人们生存发展活动的顺利进行。中华民族以“龙”为图腾,一直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历朝皇帝乃“真龙天子”,其上可通晓天意,下可代表天意,使得其统治具有合理性依据。
伴随着“以神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换,现代宗教已脱下了其神圣外衣,走向了世俗化。然而在信奉宗教的民族之中,上帝、真主安拉、释迦牟尼等依然被看作人间秩序和规则甚至是万物运行规律的制定者;《圣经》中的戒律,《古兰经》中的教导,甚至宗教教廷颁布的各种教规,直接地都被当作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无论是政教合一还是政教分离,宗教教义和教条都被说成人世间各种规范规则的理论依据。当然,现代宗教还从信仰的角度,为其信徒起到精神慰藉的作用,亦发挥了规训教导人们的功能。
总体来说,不论是远古时期粗糙的宗教禁忌,还是现代精致的教条戒律,它们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人群共同体中发挥了规范人们行为、维护人群共同体秩序和利益的功能。但是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宗教本质上是颠倒的世界观,宗教规范也终究具有它的历史性和阶级局限性。所以,规范必须在人的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寻找存在的根据,社会大众的现实生活才是社会规范双脚着地产生的土壤。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了人,劳动使人类脱离了动物界,实现了从猿到人的历史性转变。然而人类早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极端落后和低下,单个的人无法进行劳动活动,需要彼此结成一定关系,共同改造自然,获取生存生活资料,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必然发生一定的联系和交往,并且“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 。进而,人们在共同生活和劳动中的行为总要引起各种社会后果,这些行为经过无数次重复之后,人们开始认识到一些行为的合理性,希望在现实生活中再现它、巩固它。“一旦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已经接受了这种行为方式,它便会成为一种社会常规,并使人们对之产生应然感。” 人们的这些要求和愿望在世世代代的社会历史经验中凝结、积淀、巩固下来,形成了一些在原始群体内相互关系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的最初社会规范,即习俗。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认为习俗是由那些集体地同样行动的其他人的经验、感觉和预期而来……习惯出于个人的重复,习俗则是出于继续存在的成员变动着的团体的重复。它对个人有一种强迫的效果。韦伯也在《经济与社会》中对习俗做了清晰的规定,他说:“我们应把习俗定义为一种典型的一致性行动,这种行动之所以被不断重复,是因为人们出于不假思索的模仿而习惯了它,它是一种不经由任何人在任何意义上要求个人遵从之而驻存的一种集体行动的方式。”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习俗就是群体在社会事务活动中,自发形成的、被群体成员不断重复的,对全体成员行为具有自我强制性的规约。
习俗的生发机制一般有两种:其一,作为社会群体行为之重复的习俗是由作为个人行为之重复的习惯“推进”和“转化”来的;其二,习俗出自人们的共同经验。习俗一旦生发出来,就会作为一种自发社会秩序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习俗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它能对社会群体以及社会中的成员的行为有一种自我强制性。这种规约本身实际上给当事人和其他当事者一种确定的信息,告诉他应该怎样做,并有信心地预期到他本人如此的行动亦会从他人那里得到合作,进而只有遵守这种自发的社会秩序,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化、人们交往活动的顺利进行、群体成员利益的有效实现。同时也正是在人类社会早期出现了作为社会规范的习俗,才使人类从霍布斯认为的世界是人与人之间的强盗和野蛮过渡到了文明社会,所以习俗是人类社会与动物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是市场成为市场的标志。
约翰·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中认为,习俗只是存在于市场经济形成之前的早期的“习俗经济”,包括新石器时代、中古时期的村社经济以及近现代在世界的许多边缘地区仍残存的部落共同体中。事实上,习俗还“广泛大量地存在于现代都市化经济与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知识现代人已经习惯且无意识地遵从之因而往往忽略或没有觉察到每个人包括自己均在按一定的习俗行事” 。因此,我们可以说,习俗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最古老的形式,是存在于所有社会经济形式之中的。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习俗的许多内容甚至本身就构成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知识精英或者权威人士以其当下的生活方式和交换方式为基础,创造一些比较系统的理论。春秋战国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关系及由此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于是奴隶社会的各种规范体系相继失去了权威性和效率性,知识精英以儒家的礼、法家的法、道家的道等争相为即将到来的新社会规划着方案。然而这些知识精英的文化理念要想避免成为一家之言,则必须使其自身文化思想体系取得一定的话语权,获得普通百姓的认同与统治阶级的认可,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那么,怎样才能使知识精英创设的思想观念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文化呢?
思想与权力的结盟是思想现实化的唯一途径。福柯认为,“在一个像我们这样的社会里,复杂的权力关系穿过和建立社会实体。如果没有真理话语的某种经济学从权力出发,并通过权力运行,也就不能行使权力。我们屈服于权力来进行真理的生产,而且也只能通过真理的生产来使用权力。在所有的社会中都是如此,但我相信在我们的社会中,权力、法律和真理之间关系的组织方式非常特别” 。这一论断告诉我们,权力、法律和思想之间存在一种的复杂的互相证明的关系。这种互相证明的最通常的做法就是价值系统和思想观念的制度化,即思想观念的制度化在权力的支持下,将其思想体系转化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习俗、实践系统。
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各家各派都试图使各自的思想观念制度化,在争相与权力结合中,法家和儒家先后因其迎合了统治阶级的统治需求,特别是儒家的思想观念对当时封建社会初期的等级性特征,不论是在统治阶级层面,还是普通百姓生活中,都做了系统的、适当的安排,因而使得其后来成为封建社会几千年占主要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
儒家的礼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渗透到所有制度中。儒家借助统治者权力获得自身思想理论的话语霸权,成为占统治地位的评价标准;统治者也依靠儒家的思想理论,使自身的统治获得合法性依据,进而实现二者的共赢。实际上就是“儒家制度化”和“制度化儒家”的实现过程。“儒家制度化”是通过孔子的圣人化、儒家文献的经学化和社会秩序规范化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来保障儒家的独尊地位及其与权力之间的联系;“制度化儒家”则是儒家观念在社会控制体系和制度设计中的渗透和呈现,即就是体现着儒家观念的国家意识形态、宗教制度,政治社会结构等现实的制度的建立。应当说,儒家知识精英创设和提炼的“礼”的规范,自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后,就成为后世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文化理念,成为评价和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理的道德标准。
所以,由知识精英创设提炼的文化思想理念,经与权力结合,历经意识形态洗礼,成为人们生活行为的准则和评判的标准,构成了规范的一种重要创设途径。不难看出,由知识精英创设的这类规范,主要是以道德规范的形式呈现。因为在前现代社会,实践活动的核心主要是道德活动。而道德活动立足人类精神需求和道德动机,所进行的旨在达到自我、他人或社会不断完善的精神性活动,更能满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要求,因而对道德活动的规范要求,更能迎合统治阶级的需求。当然,在前现代社会,习俗、宗教规范和法律规范等是存在的,但是习俗、宗教规范和法律规范等本身是具有道德性的。中国古代纲常礼教中的“子为父隐”就体现了“孝”规范的优先性。
社会秩序何以可能?这就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功能问题。回答国家何以产生,最典型的有两个理论:一是霍布斯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二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阶级冲突理论。
霍布斯认为,人类的本性是贪婪利己的,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人类的自然状态就变成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防范人们之间过度竞争而导致的残杀,即对生命安全和舒适生活的渴望与欲求,人们被迫走出自然状态,达成和平共处与相互合作的协议,这就产生了所谓自由与平等正义秩序,为此就需要一个绝对权威的政府来担保。” 卢梭认为:“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因此,人类“要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这就是说,每个人在社会公约的基础上,有条件地让渡出自己的一切权利、财富和自由,由一种结合的形式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从而建立起一种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这种结合的形式本质上就是国家管理机构。因而管理机构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障每个让渡权利者的权利和利益。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阶级出现以前的氏族公社时期,氏族内部的秩序主要是靠社会舆论、习惯和族长的威信来维系的。氏族社会后期,新石器生产工具的使用,使人们对自然的认识、改造能力大大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一部分人利用职权成为剩余产品的占有者,进而为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提供了有力的物质条件,使整个社会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人类从此进入了阶级社会。两大阶级从出现的那天开始,就是以对立和冲突的形式出现,当两者之间的矛盾达到不可控制的程度时,国家就出现了。恩格斯说:“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国家实际上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然而,除镇压被统治阶级和防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以及保护本国的利益不受侵犯的政治职能之外,国家更多的是作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调整本阶级内部各个社会成员、各种政治派别以及本阶级和同盟者阶级之间的关系,以维护本阶级和同盟者阶级的共同利益,避免因内部矛盾而使其阶级利益受损害。二是调整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如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纠纷等,以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保障各种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三是组织领导社会生产活动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那么,以国家为代表的管理机构怎样保证社会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呢?怎样保障管理社会职能的实现?怎样去保障每个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呢?历史告诉我们,管理机构只有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并保障其在社会生活中顺利实施,才能保证社会良好秩序的建立,才能实现管理机构的社会职能,并使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实不论是霍布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冲突论,国家管理机构都是人类对文明秩序需求的必然产物,而法律规范则是国家管理机构兑现承诺的倚靠工具。一般认为,国家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和纪律规范。法律规范是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而人为制定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发达程度的标志。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所有领域。纪律规范是社会机关、团体和部门制定的,要求其成员遵守已经确立的秩序和命令的行为规则和模式,如党和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工厂、企业的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社群和学校的组织章程和纪律要求等。纪律规范是随着社会组织的产生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保证社会团体、部门和社群等组织单位的有效良性运转,“并且是以与成员利益相关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罚来维持实施的,对人的行为有较强的外控制力” 。
法律规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这类规范属于刚性规范,其强制性程度是最高的,它的形成离不开国家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包括暴力为后盾,同时必须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和社会化的途径为人们内化,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共识,方能起到调节约束人的行为的作用。二是在实际立法中,立法者往往是把已得到社会认同与认可的习俗、惯例、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等其他类型的规范,加以改造、提升而得来法律规范和纪律规范。例如,民间债务往来的习惯后来就演化为民法中关于债权的规定,又如现代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整个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总的来说,国家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以法律规范为主。前现代社会,法律规范都是作为其他规范的辅助性形式而存在。现代社会,国家的神圣性被“祛魅”,“民主”而不是“官主”成为政治思维的基本逻辑前提,法律对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若干“否定”(限定),同时也就是对人类整体(团体)自由与权利的肯定,现代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本身成为法律规范的天然属性和终极价值,法律规范的合理性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和民众自觉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