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配套出台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和地方的《工资支付规定》都对工资管理进行了翔实细致的规定,涵盖了工资管理中的制度、种类、标准、计算办法、发放办法、补偿办法、惩罚办法等各个环节,这些法律、法规是人力资源部制定相关薪酬制度的底线。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报酬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共四条,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员工的违约金,仅限于“培训费”和“竞业限制”;而且追偿金额中培训费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竞业限制违约金是指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除了与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外,与薪酬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还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之所以与薪酬有关,是因为它们对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休假、女员工特殊休假等作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会直接影响薪酬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