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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杀

1

据我所知,只有一神教即犹太教的信徒把自我毁灭视为犯罪。尤其令人吃惊的是,无论在《旧约》还是《新约》中,都找不到对自杀的禁止,甚至找不到明确的反对。因此,宗教导师只好根据自己创造的哲学来反对自杀,然而他们创造的哲学根基太浅,缺少力量,为了弥补,他们不得不借助一些字眼的力量来表达他们对自杀的嫌恶,也就是说,他们求助于谩骂。于是我们听到,自杀是最怯懦的行为,只有心智失常的人才会犯下这种罪行,诸如此类的陈词滥调;或者毫无理由地宣称,自杀是“错误的”,虽然世间万物中,人最有权处置的是自己的生命。让我们暂且认定这一问题取决于道德情感,然后比较一下以下两个消息带给我们的感受:某个熟人犯下罪行,如杀人、施暴、背叛或偷窃,以及他自愿结束自己的生命。前者会引起强烈的愤慨,要求对他采取惩罚或报复;后者则激起惋惜和悲伤,我们很可能佩服其勇气,而不是给予道德谴责。谁没有亲友主动离开人世?人们想到他们时会心怀厌恶,好像他们是罪犯吗?依我看,反倒应该要求那些教士说说,他们凭什么在讲坛上或书桌上,把很多为我们所尊敬和热爱的人所做的一种行为定义为罪行,并拒绝体面地安葬那些自愿离开人世的人。他们从权威的《圣经》里找不到一点依据,也不能提出一条有力的哲学论证。很显然,人们需要的是理由,而不是空话和指责。即便刑法把自杀定为犯罪,这也不能成为教会这样做的理由,并且这绝对是一个荒唐的立法——什么样的惩罚能阻止一心求死之人呢?如果惩罚的是自杀的企图,也只有自杀未遂者才能受到惩罚。

唯一令人信服的反对自杀的道德论证是,自杀与实现最高道德目标背道而驰,因为自杀表面上是种解脱,却取代了从苦难世界的真正解脱。不过,这种错误和罪行相去甚远,但基督教的教士偏要说自杀是犯罪。

基督教的核心包含如下真理:苦难(十字架)是人生的真正目的,这就是它否定自杀的原因,因为自杀与此目的相悖,而古人立意较低,赞同自杀甚至将其视为荣耀。不过,这种对自杀的反对是出于禁欲的立场,因此必须站在比欧洲道德哲学家高得多的立场上看,这种论证才是有效的。如果我们降低这个立场,谴责自杀就失去了站得住脚的道德理由。因此,一神教的教士狂热地反对自杀——这种狂热既无《圣经》依据也无可信的理由——就一定有秘而不宣的理由:主动放弃生命,对那些宣扬一切皆善的人岂不是一种嘲弄?如果真是这样,那这就成了一神教强制人们乐观的又一例证。一神教谴责自我毁灭,以便不被自我毁灭的行为所谴责。

2

一般来说,惧生甚于畏死,人才会了结其生命。但对死亡的畏惧像看守出口的哨兵,阻止人自杀。如果生命的终点完全是否定性的,是存在的骤然停止,也许每个活人都已了结自己的生命。但死亡也有肯定性的东西:肉体的消灭。这对自杀是一种阻吓,因为肉体是生存意志的现象形式。

战胜畏死之心通常不像局外人看来那样艰难,原因在于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对立。肉体痛苦强烈或者漫长,我们就对其他烦恼无动于衷,我们关心的只是好起来。同样,剧烈的精神痛苦让我们对肉体痛苦感到麻木——我们轻视肉体痛苦。事实上,如果肉体痛苦能压倒精神痛苦,就能让我们忘记精神痛苦,获得片刻喘息,因此是有益的。正是这个理由让自杀变得容易:在精神饱受摧残的人看来,自杀引起的肉体痛苦变得毫无意义。 jVOQrSfmBuA1t/PwOqzkt+I6W3dg4+uGXggt2OXhl4wBT1Mhhs2Q6oAqacm7T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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