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神秘主义一,旦从神话和虚构的微明暖光下转到事实和理性的冷峻探照灯光下,通常很少能留下什么值得自我夸荐。神秘主义的语言,无非是在自己奇谲诡异的圈子里听来有绕梁之响,只要越出这个圈子,它总会给人贫乏甚至略显愚昧的感觉;它那令人费解的隐喻和天马行空的意象,若脱却五彩斑斓的羽翼会像波德莱尔笔下的,“信天翁”,一副悲怆落魄的形象。至于更为特指的政治神秘主义,只要离开了它的生存环境,离开了它的时空,更有丧失其魔力或变得毫无意义的危险。
都铎王朝 及此后的英国法学家们所传布的“国王的两个身体”神秘拟制,于此规律亦不例外。梅特兰 在一项富有新意和趣味的研究“作为团体的王冠”中,对此有无情披露。 [1] 这位伟大的英国法律史家以讽刺和反讽的犀利笔触,揭示了把国王拟制为“独体法人”可能会犯下的蠢事,或已经犯下的蠢事;同时也指明双体国王和双重性王权的理论在官僚逻辑中势必会造成的混乱。睿智的梅特兰称国王是被“ 教区牧师 (人格)化”( par sonified)了,把国王的两个身体理论称作“形而上学——或者我们也可称之为超性体论(metaphysiological)——胡话的惊人展示”。
(4)梅特兰从他那丰富的法律实例储库中,逐一举证了国王两个身体学说的荒诞性。他讲述了乔治三世的故事,这位国王想作为个人而不是作为国王去拥有一些土地,就必须征得议会同意,“因他无权拥有他的臣民不被拒绝拥有的权利”。他还补叙了一个饶有趣味的案例,是有关1715年起事反叛者当中的一位,他的男爵爵位被没收上交给了国王:他的那些佃户们为之欢腾,因为此领地现在“归属于国王及其政治地位的继任者其在法律意义上是不死的,”,他们相信,此后不用在其(之前只是有朽的)领主死时交纳惯习的继承权利金了。然而议会出人意料的裁决让他们感到失望。议会认为,此案中,国王是作为会死亡的私有人身,因此佃户们还得像以前那样交付税金。梅特兰甚至找到证据表明,路易十四那句有可能是杜撰的名言“朕即国家”,甚或相关于此的经院学派表述“可称之为教会的教皇”( papa quipotestdiciecclesia ),在英格兰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1887年的一条成文法规定“‘国家终身公务人员’‘女王终身公务人员’‘王冠终身公务人员’这3种说法含义相同”,梅特兰对此评论道,“实属混乱”。 [2]
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评注》的一章中提纲挈领总结了几个世纪政治思想和法律思辨的成果,当读到他对国王超身体(Superbody)或政治身体这种既富想象又不失精细的描述时,若没有相关预备知识,读者确实会感到他揶揄国王的两个身体理论甚是凌厉。他的裁章置句刻画出了一个绝对主义的幽灵,操控绝对主义的不是近代抽象的“国家”,不是中世纪盛期抽象的“法律”,而是抽象的性体论上的拟制,它在世俗思想中可能仍没有类似物。 [3] 国王不朽,是因为从法律上说他决不会死,或决不会未成年,这些是国王两个身体理论为人熟知的台词。而且,我们被告知,国王“不仅不会 犯 错,甚至不会 想到 犯错:他决不会胡作非为,他身上不存在愚昧或弱点”。 [4] 此外,国王是不可见的, [5] 尽管身为“正义的源泉”,他自己可以不判5案,却让法律无处不在:“从法律眼光看来,国王陛下虽不能亲自执行裁判,但总能出现在他的所有法庭。” [6] 可以说,这种国王“拟制人格”( personaficta )的超人的“绝对完善”状态,是拟制内部另一拟制的结果:它与团体概念的一个独特方面即独体法人是不可分离的。布莱克斯通将其完全归功于创造出了团体观念的罗马人——“不过,我们的法律依托英格兰民族一贯的天赋,在此创举之上得到极大的精炼和提升;特别是在独体法人方面,它只由一个人构成,罗马法学家对这种法人观念是全然无知的。” [7]
(5)那种人为创设的非实在——其实是人类那最终受自身拟制所奴役的奇怪心志——相比于所谓冷峻现实的法律、政治和宪制领域,我们通常更容易在宗教领域中看到;因此,梅特兰多数情况下的严词苛责便显得充分正当、可以理解。不过,貌似滑稽而且许多方面并不通畅的国王两个身体观念,并非只具有性体论上那些令人忍俊不禁的特点,梅特兰本人充分意识到这套法理至少为我们提供了有重要启发意义的拟制,在特定时期被法学者们用来“调和近代和古代的法律”,或者,协调治理上的人格概念和更非人格的概念。 [8] 作为伟大的中世纪史家,梅特兰非常清楚,“孪生王权”的有趣拟制有着相当漫长而复杂的历史,“可带我们深入中世纪的法律和政治思想中去。” [9]
(6)遗憾的是,尽管梅特兰在此方面已给出一些有价值的暗示,但他并未对这一历史进行撰述。对那段历史的书写,尤其是对关键的15世纪那段历史的书写,对于英国法律和宪制发展史的有识者来说,仍是一项饶有趣味和收获可期的研究课题,因为本书当下的诸研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笔者的这些研究只是意在勾勒出历史问题本身,以止于浅表、随感而发和不求齐备的方式去粗描“国王的两个身体”的总体历史背景,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将这一概念置于中世纪思想和政治理论的恰切语境中。
[1] F.W.Maitland, Selected Essays (Cambridge,1936),104 127,重印于 Law Quarterly Review ,XVII,(1901),131146。
[2] F.W.Maitland, Selected Essays (Cambridge,1936),104 127,重印于 Law Quarterly Review ,XVII,(1901),117。这种“混乱”不仅限于英格兰,梅特兰自然是心中有数的,因为OttovonGierke, Deutsches Genossenschaftsrecht (《德意志团体法论》)(Berlin,1891),III,294,n.148引述过一个极为相似的情况。14世纪一位教会法学者布特里奥的安东尼(Antonius de Butrio)声称,教会财产的所有权“或是属于基督,或是属于圣职者,或是属于普世教会,或是特定的所有者,或是主教,或是其他高位圣职者,或是基督的代理人教皇”(“sive dicas Christum,sive praelatum,sive ecclesiam universalem,sive particularem possidere,sive episcopum,sive alium praelatum,sive Papam vicarium Christi”),这些都无关紧要。
[3] SirWilliam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I,c.7(初版于1765年),237ff。
[4] SirWilliam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the Laws of England ,I,246.
[5] 布莱克斯通没有直接提到国王的不可见性,但此不可见性是属于政治身体的标准定义;参见第一章注2,其中谈到了普洛登的话:“……政治身体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身体”;或 Calvin's Case (1608),in Sir Edward Coke, The Reports ,ed.George Wilson(London,1777),VII,10 10a:“……因为政治权能是不可见的,是不朽的”(参较12a)。
[6] Blackstone, Comm .,I,270.
[7] Ibid.,I,c.18,469;Maitland, Sel . Ess .,75.
[8] 梅特兰的评论可见诸Pollockand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2nd ed.,Cambridge,1898 and1923),I,512,495,and Sel . Ess .,105ff;还有他的研究“The Corporation Sole,” Sel . Ess .,73 103,第264页附有重要的年鉴判例目录(重印于 LQR ,XVI[1900],335 354),其中,梅特兰以他人难望项背的学识揭示了中世纪早期的“私有教会法”( Eigenkirchenrecht )对后世诸观念的影响,当中便包括独体法人的概念。
[9] Maitland, Sel . Ess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