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发展依赖几个条件,可以说缺一不可。如果缺失了其中的某个条件,虽然能够生产但一定是效率低下或者产出有限的。这些条件包括:一是土地条件,因为任何一种农作物都离不开土地,虽然最新的无土栽培技术取得了重大成果,但依然无法想象未来的农业会脱离土地。土地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改造的,通过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技术可以使较为贫瘠的土地变成较为肥沃的土地,但效果有限,成本是高昂的。二是天气条件,虽说靠天吃饭有些过时,但现代科技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还不能想象农业生产不受天气影响的时代,科学技术还没有发达到这种程度,遇到天灾或气候条件不好农业从业者也是无奈。三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包括劳动力、资本设备、灌溉设施,这些投入越多产出也越多,反之亦然。四是制度因素。就1949年以后的农业而言,在制度上经历了一个反复或轮回的过程,即从个体化到集体化,再从集体化到个体化的过程。具体说,1949年以后逐步实行了合作化,即由过去单个农民耕作发展到组织起来进行生产。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这种集体化格局一直持续到1983年。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农村开始出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民与生产队签订承包合同,保证一年到头生产多少农产品,其中除了上缴国家公粮之外的剩余归自己所有,这就极大地激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机制较好地解决了当时中国农业存在的低效率和消极怠工现象,获得了政府正式承认并进行推广,很快在全国实现了普及。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之后,政府确定了这种承包制的优越性,决定撤销人民公社这种集体化形式,改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体制,从此中国农业又回归了分散的个体经营状态。
目前,中国农业依然维持着这种承包制,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40多年前没有遇到的新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今后的体制和制度改革。第一,中国接近或者已经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枯竭,也就是农业劳动力出现不足,如何更加集中和有效地利用农业劳动力就成为问题。第二,城市化的推进和发展必然导致一部分农民成为城市居民,原来这些农民的承包土地就需要流转,如何流转就是个问题。第三,通过土地的流转,会出现一部分大农户,这种情况仅仅依靠承包制很难维持下去。也就是最终会引起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而不仅是使用权的问题。还有很多相关问题都需要逐步解决,应该说中国农业的制度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与工业和其他产业一样,1949年以后的中国农业在体制和生产方式上经历了从个体化到集体化,再从集体化到个体化的转变过程,也就是中国农业经历了一个反复。这里简单确认第一个过程,即从个体化到集体化。如表3-10所示,1950年总农户为1.06亿户,农业人口为4.61亿人,到1957年分别增加到1.24亿户和5.40亿人,农村劳动力从1952年的1.82亿人增加到1957年的2.06亿人。这个时期开始逐渐实施集体化运动,以不同形式组织起来的农户比例从1950年的10.9%上升到1957年的97.5%,几乎全部农户都参加了某种形式的组织,特别是在1954年以后这个比例上升很快,说明这以后加快了集体化进程。集体化是以不同形式出现的,而且是从初级向高级发展的。早期以互助组为主,逐渐过渡到合作社,而合作社也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这种演变主要发生在1956年和1957年,总的入社农户比例上升到了接近98%的水平,这个总比例的上升是通过高级社的猛增实现的。
表3-10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
资料来源:杜润生(2002),附录2,763-767页。
人民公社从1958年开始就达到2.65万个,此后连年递增,1961年为5.78万个,1962年为7.48万个,1963年最高,达到8.10万个。此后开始减少,1967年保持在7万个,1968年低于6万个,后来直到1982年差不多保持在5.1万~5.4万个。生产大队从1959年的51.8万个增加到1961年的73.4万个,此后长期保持在60万~70万个的水平上。生产队数量从1959年的329万个增加到1963年的564.3万个,后来长期保持在450万~600万个的水平上。可以看出,人民公社主要是从1958年开始快速发展的,在1963—1964年达到高潮,此后相对稳定,也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人民公社包含的农村户数从1958年的1.29亿户增加到1982年的1.83亿户,即1958年总农户的个数,可以类推此后的年份人民公社几乎包含了全部农户。在这期间农业人口从1958年的5.38亿人增加到1982年的8.36亿人,农村劳动力也从1958年的2.13亿人增加到1982年的3.39亿人。
中国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给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城市由于有较好的社会保障,虽然贫困但有基本保障,至少有粮食和副食品的供给,农村则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天气和当地的条件了。如果自然条件不好,加上统购统销,各种物资都按照固定的分配制度安排,农民都得在集体化的生产队里出工,没有机会进行个人的生产和服务,也就没有多余的收入。如果出现生产队亏损,生产队员(或社员)一年的劳动就没有收入了,只能以借款的形式向生产队借贷,生产队再向上一级的生产大队或人民公社借贷,层层欠款。贫困地区更不必说,几乎难以周转和维持日常开支。
在这种状态下,“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部分地区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将土地委托给农户种植,农户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经营。经营得好,农户在上缴规定数量的公粮之后可以将剩余的产出拿到市场上销售,所得归自己,这就实现了某种程度的个体化。这种承包制也有几种形式,如表3-11所示分成5种形式,从最早期的定额包工和联产到组逐渐过渡到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包干到户最终成为主流,1981年还只占38%,到了1984年基本上包含了全部生产队。
表3-11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情况
注:这里的单位绝大多数以生产队为主,极少数是生产大队。这里的比例指的是占全部单位的比例。
资料来源:杜润生(2002),附录2,773-774页。
表3-12显示了人民公社时代和后人民公社时代的固定资产变化情况。在人民公社时代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基层的生产队所有,尽管比例逐渐降低,但依然保持了一半以上的份额。生产大队大约占有1/4的固定资产,观察期内略有上升。公社固定资产占比从不足10%逐渐上升到了20%以上,说明资产有越来越集中的倾向。在后人民公社时代,村组集体经营固定资产占比从接近60%下降到了不足10%,取而代之的是乡村企业所有,也就是乡镇企业。换言之,集体占有固定资产的比例总体上没有多大变化,只是从原先的村组集体转移到了乡镇企业。农民自有部分长期比较稳定,从早期的约40%略有下降,但下降幅度并不大。总体上,后人民公社时代的乡镇企业在农村固定资产方面是一个重要的力量。
表3-12 农村各级组织固定资产变化 单位:%
注:两个时代分别合计为100,这里没有显示。由于四舍五入,各项合计不完全等于100。
资料来源:杜润生(2002),附录2,771 7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