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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领导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在我国是一个使用频繁、涵盖范围广泛的词语,虽然学术界和实践领域缺少对这一概念权威清晰的界定,但我们可以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认识其内涵。一方面,中共中央于2002年颁布实施并于2014年、2019年两次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明确指出:本条例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广义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中央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另一方面,2019年6月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规定,领导职务公务员被细分为从国家级到乡科级十个层次。因此,从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角度来说,党政领导干部是指乡科级副职以上的领导职务公务员,这与《干部任用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地方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都是乡科级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因此,结合《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从范围上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乡科级副职以上、中央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本书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我国干部队伍中按照一定的组织制度和法定程序确定的在各级党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并承担领导责任的人,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组织实施者。 /O0/iR3AZ2pkZPtTNL/yENE4mtVD91KMunOwhZ6pDxbj+j29IiPoymNpagq7rDh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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