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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古代的经济理论

韦伯最全面论述古代的著作,是在《经济与社会》之前完成的。“古代的农业状况” [24] 这个题目背后隐含的完全是对美索不达米亚、埃及、以色列、希腊、希腊化地区以及共和国与帝国罗马的经济与社会比较研究。阿尔弗雷德·豪斯把它称之为“迄今为止对古代经济与社会发展最具独创性、最为大胆也最有说服力的分析。……韦伯在这个领域作出的判断——特别是细节的判断——最为权威和扎实……这个断言当之无愧,尽管他在宗教社会学领域甚至更具‘独创性’”。 [25]

和《经济与社会》相比,这项研究是专注于经济和政治——军事类型学,还没有包括正当支配的范畴。应当指出,韦伯对于占用——经济和军事资源的占用——范畴的思考大大早于对正当性的思考;此外,在他看来,这两个领域占用模式的差异同样始终具有重要意义:

就社会史而言,一种军事体制是依赖于自我装备的原则还是由战争首领提供马匹、武器和食物,乃是一种根本性的区别,犹如另一种区别也具有根本意义:生产手段为工人所有还是由资本主义经营者占用。 [26]

有鉴于此,韦伯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就是把古代经济与那些主要的政治结构联系起来。几乎是在不经意间,他进一步厘清了自己的比较研究方法。引人注目的是这样两个问题:(1)如果说不存在普遍性的进化阶段,至少,如果不可能从历史上把它们识别出来,那什么样的类型学适用于进行分析?(2)如果适用于中世纪和现代条件的经济史范畴并不适用于古代条件,那么应当使用哪些替代概念?

韦伯针对进化论的概念提出了一种有限发展图式:把历史顺序搁置不论,而是代之以逻辑“状态”或“条件”。这个建立模型的手段成了《经济与社会》的基础。与进化论顺序相比,它只是一种“静态”研究。韦伯认为,古代社会史并没有清晰可见的起点,多数历史现象看来都是受军事因素决定的次要现象,比如氏族、胞族、部落等等。人们对原始农村结构的了解根本就谈不上确凿无疑。在韦伯看来,甚至那个“貌似言之成理的假设”——至少统治的家族是作为游牧征服者而产生的——总的来说也不可接受,因为贵族政治实体是在地中海沿岸发展起来的,而且可以证明它们还有其他来源;这些起点都已亡失在史前时期的晦暗之中。举凡能够进行历史重构的都是“某些有组织的状态,这在所有古代民族中显然都是某种程度上反复再现的状态,从塞纳河到幼发拉底河,至少某些城市的发展就是如此”。 [27]

韦伯是根据一系列简要比较开始他的分析的,与这些比较相衔接的是他在“关于古代日耳曼社会结构的争论”中的推理。欧洲和亚洲的农业史在一个关键范畴上产生了差异:土地的占用。韦伯在比较欧亚早期的定居过程时发现,前者是从最初的流动放牧上升到兼有耕作与放牧的混合农业,后者则是从流动耕作上升到园艺式的集约耕作。因此,在欧洲得到发展的是——但在亚洲就相对缺少——放牧地的共同财产。

接着,韦伯又对西方古代与中世纪的农业进行了比较。这两个时期的农业都是因为经济机会渐趋逼仄而得到了强化。从经济角度来说,全力以赴的农业活动使得多数人口不再适于服兵役。由此便出现了剥削大众的职业武士。韦伯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中世纪的情形对封建制做出了定义。这使他能够揭示出古代与中世纪条件之间的决定性差异。中世纪封建制是把武士们作为采邑领主(Grundherren)分散到乡村,古代的封建制则是城市封建制:武士们共同生活在城邦中。

这项发展的原因部分在于军事技术,部分则是附带现象。韦伯强调指出,与中世纪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古代,优良军事技术的传播与商业的扩展都是通过海路实现的。在陆路贸易衰落时,中欧与西欧便相继进入了采邑封建制,而古代的“封建”发展则是导致了城邦的建立。这种集权化的结果是,公民身份产生的关系远比权力分散的中世纪封建制那种典型的个人忠诚纽带更强固。

在这一点上,韦伯再次告诫不要误用类比以求同一性:

古代的城市封建制与交换经济的关系能使人联想到我们中世纪城市自由职业的兴起、贵族统治的衰落、城市经济与采邑经济的潜在斗争以及货币经济冲击下封建政治实体的整合。……但是,这些时有所见与中世纪和现代的现象进行的类比,常常极不可靠且往往极有害于客观的理解。……古代文明的明确特征使它截然不同于中世纪和现代的文明。 [28]

韦伯列举了一系列特征:古代文明多以海河沿岸地区为重心,水路贸易发达且非常有利可图,但缺少中世纪晚期的那种容量;古代的大帝国要比现代的重商主义国家更加重商主义;民间贸易的发展远不足以保障政治上至关重要的对城市中心的谷物供应,那里需要供养的是一个由失去社会地位的公民构成的消费者无产阶级,而不是一个工人阶级;奴隶制在古代比在中世纪更为重要。 [29]

这些比较观察促使韦伯提出了一个被激烈争论了数十年的问题:现代和中世纪经济史的范畴是否适用于古代。在19世纪60年代,本身就是乡绅的卡尔·罗特贝图斯曾研究了作为古代经济支配单元的主宰者大家族( oikos );他也对古代资本主义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作为一个古代史学者与保守的社会主义者,罗特贝图斯超过了卡尔·马克思,后者把农业发展叫作“古罗马人的秘史”。卡尔·比歇尔的著作从罗特贝图斯、马克思、恩格斯与施莫勒那里出发,他认为大庄园( oikos )乃是他的经济发展图式——家族经济、城市经济、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阶段。 [30] 比歇尔相信“经济发展的合法进程”(序言,iii),爱德华·迈耶对他提出了批评,否认古代研究需要特有的经济学概念。韦伯则告诫说,迈耶的方法有害无益:“把古代的条件想象为‘现代的’条件,危害之大莫此为甚。这种做法——正如常见的那样——总是会低估结构上的差异。……” [31]

韦伯认识到了大庄园( oikos )的重要性,但把它看作古罗马背景下帝国时期“发展的产物”,并且是向中世纪封建制的过渡;相比之下,东方的大庄园则从历史之初就已存在。罗特贝图斯认为大庄园是从自给自足的家族直接发展而来的,韦伯针对这种看法指出,就东方的情况来说,它的源头在于灌溉经济和贸易利润:早期的军事首领同时也是商人。

韦伯断言,古代有一种资本主义经济“对于文化史极为重要”。他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如果不存在使用各种自由劳动的大规模经营,也就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他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狭隘地专注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问题。相反,他强调了一种纯经济的资本主义概念:“如果说这个术语毕竟还有分类上的价值”,那么资本就必定意味着在交换经济中用于赢利的私人营利资本(Erwerbskapital)。 [32] 在这个意义上说,“最伟大的”古代时期已经有了资本主义。古代城邦就是以统治者及贵族征收地租和贡金为开端的,它的经济繁荣乃是决定于政治因素。然而,单纯地向统治者个人缴纳贡金根本不能算作资本主义和交换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生租的土地还是家仆,都不能被看作“资本”,因为这时的支配乃是以传统,而不是以市场为基础。这就是采邑支配( Grundherrschaft )。当土地所有者在交换经济中租出土地时,所有权就会变成一种资本主义租金收入。但是,只有在土地和奴隶都能通过市场进行转让时,才会存在真正的资本主义经营。古代的城邦从来就没出现过大规模的私人经营。那里不存在质的劳动分工;使用的不是机器,而是债务奴隶和买来的奴隶;同业公会只有次要作用,行会始终就无足轻重。因此,古代经济很大程度上乃是一种“混合经济”,部分是采邑经济,部分是资本主义经济。

韦伯认为,是古代城邦的政治与行政结构决定着资本主义的命运。城邦的行政——尤其是公共财政——构成了最庞大的经营活动。只有在缺少一个对其领土实施行政管理的官僚机器的城邦中,公共财政才能像民间资本形成过程的领头人那样作为,因为城邦的财政要依靠民间包税人。韦伯指出了君主国与共和国的一个重大区别:古代资本主义在罗马共和国达到了顶峰,那里的公有土地变成了最为粗糙的民间开发形式的目标。君主国则限制资本主义,为了王朝延续的利益,它们关心的是臣民的忠诚。城邦共和国的首要目标是资本主义开发,君主国的首要目标则是政治稳定。“在共和国,国家总是很乐于像中世纪的热那亚那样把税收包给国家的债权人和包税人去经营。”城邦允许私人资本的积累,虽然形式上高度不稳定,但是君主国的官僚制经济秩序却在逐渐窒息私人获利的机会。“君主国的秩序能使臣民大众受益匪浅,但却扼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扼杀了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靠山的一切。” [33] LucPzW6MuyrXw9PUuhWuThz3kiRdCai840VH4K6e8k5JY1sqULaHEGqw3vY/0s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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