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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古代日耳曼历史上的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

韦伯是在奥古斯特·迈岑鼓励下写作《罗马农业史》的,当时迈岑正在致力于那项里程碑式的比较研究,《西部与东部日耳曼部落、凯尔特人、罗马人、芬兰人和斯拉夫人的定居生活与农业结构》( The Settlement and Agrarian Structure of the Western and Eastern Germanic Tribes, Celts, Romans, Finns and Slaves , 3 vols., 1895)。在分析财产权形式与社会结构时,迈岑匠心独到地利用了古代的乡村测绘图。韦伯是从迈岑论述罗马土地测绘那一章开始的。这个任务要比中世纪贸易公司的研究棘手得多,由于原始资料的匮乏与含糊,研究结论必定含有更多的假设。韦伯相信自己借助源于其他印度——日耳曼语系农业结构的概念,就足可以分析罗马的农业。然而十七年后,他在第二部论述古代的重要著作中写道,尽管他仍要为那部著作辩解,但它确实充满了“年轻的罪孽”,尤其是它错在试图“把迈岑的范畴应用于异质的条件”。 [11] 例如,韦伯早年也曾受到过这种进化论方法的影响,不过到了1904年他介入关于古代日耳曼社会结构的争论时, [12] 他已是在与它们进行有力的斗争了。在评论同时代人的方法论时,韦伯也一并详尽说明了他对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之间历史关系的看法,这对《经济与社会》中的支配类型学可谓举足轻重。聚讼纷纭的采邑支配( Grundherrschaft )起源问题,几十年来一直是学术争论的核心,有一个趋势是根据 Grundherrschaft 及其变体说明日耳曼的整个政治与经济史。

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克纳普及其学派,尤其是维尔纳·维蒂希坚持认为,采邑支配早在恺撒与塔西佗时代就已占据主导地位了;他们否定了一个陈旧的观点,即采邑支配是随着法兰克人的军队转变为封建封臣的骑兵而产生的。与克纳普学派的论题不同,迈岑则断言是由于古代晚期日耳曼农民的自由身份并在公社中得到了相同份额的土地。迈岑承认恺撒时代日耳曼部落的游牧生活方式,这给他的对手留下了把柄,不过,他把从流动畜牧业向饲养业的过渡解释为“劳动力从所有权那里”获得的一次解放(一个让人联想到卡尔·罗特贝图斯 观点的短语)。在迈岑看来,日耳曼人的定居生活乃是这个民族的平等主义精神天生要追求经济独立的结果。但克纳普学派则坚持认为,恺撒时代的日耳曼自由人都是牲畜所有者,他们鄙视农业、鄙视种田人。 Grundherrschaft 的源头就在于牲畜所有者对农民的统治。例如,维蒂希就是以里夏德·希尔德布兰德的文化与法律发展图式支持自己的观点。韦伯评论道,“这种理论乃是最近涌现出来的尝试之一,即以生物过程的方式把文化发展理解为一系列受自然规律支配的普遍性阶段。” [13] 于是就有了普遍的——至少在西方是普遍的——游牧阶段这一断言。这种理论以当代贝都因人和吉尔吉斯人的游牧生活作为类比,用来阐释日耳曼人的史前时期。如果说这些游牧民族鄙视农业劳动,那么根据推理,日耳曼游牧民族必定同样如此。韦伯反对说:

一位我也十分敬重的学者使用这样的推理步骤,真是一个出色的样板,说明“文化阶段”的概念会出现多么不科学的用法。诸如“游牧”“半游牧”之类的概念,对于描述的目的是不可或缺的。就研究目的而言,连续性地比较各民族的发展阶段并寻找相似之处,如果谨慎使用,就是一种非常得当的启发性手段,可以用来说明各民族发展之特殊性的原因。但是,如果像希尔德布兰德那样,认为阶段的建构 不光是 一种启发性手段,还要根据这种抽象去归纳历史事件,以此作为学术工作的 目的 ,那就是严重误解了文化史的原理解释;如果根本不把“文化阶段”看作一个概念,而是把它看作生物有机体式的独立存在物,或者看作一个黑格尔哲学的“观念”、各个成分都是源自这一“观念”,于是为了通过类比得出结论而使用“阶段”,那就违背了严格意义上的方法论:如果历史现象甲通常会有现象乙接踵而至,或者两者倾向于同时存在,那么甲1必定会有乙1接踵而至或者两者同时存在,因为乙和乙1都是“相似”文化阶段的概念成分。

从分析角度来说,一个文化阶段的精神建构则意味着,构成这个阶段的各个现象是彼此“适当的”,亦即它们——可以说——有着某种程度的内在“亲和性”,而不是说它们以任何确定的方式彼此关联( Gesetzmässigkeit )……

有鉴于我们对亚洲各民族发展过程的了解并随着哈恩的研究( Die Haustiere ,1896)发表之后,继续相信游牧生活方式是个普遍“阶段”、所有部落都经历过并由此发展到了定居生活,也就不再可能了。无论如何,这样认识印度——日耳曼语系民族当中一种绝非原始的农业形态,是退到了最为晦暗的过去。 [14]

按照韦伯的看法,恺撒时代的日耳曼部落既不是游牧部落,也不是把绝大多数劳动撇给奴隶和妇女去做的自由民地主阶层( Grundherren )的部落;在有记录的历史之初,奴隶并不是劳动力的主体,武士与农民的身份分化也并不存在;毋宁说,日耳曼自由民是在非常缓慢的过程中才变成了中世纪时政治上被剥夺了权利、经济上备受折磨的农民的。

韦伯接受了迈岑的这一观点,即自行分配土地的日耳曼村庄乃是合法自治的产物,是相对平等者的垄断联合体,而非采邑法的产物。不过,迈岑是假设存在着一种平等主义的庶民精神,相比之下,韦伯则采取了一条经济上比较现实主义的路线并做出了令人信服的推论:由于经济机会的日益逼仄(土地短缺),土地才由封闭的联合体划分为相等的份额,这类似于中世纪行会的垄断政策。

韦伯在审视罗马的原始资料时指出,恺撒关于斯威比人(Suevi)的报告,并不足以作为日耳曼部落游牧生活方式的证据。斯威比人这个边远民族已经发展成一个职业武士群体,他们周期性地侵袭邻近地区,而且不务农事。这使韦伯看到了武士共产主义的现象,并且形成了一个最基本的观点——与经济因素相比,政治因素在历史上就居于首位:

如果谁要想以吉尔吉斯人和贝都因人为例探寻遥远的类似现象,那么在斯威比人当中看到的“自给自足状态”(“autarkous state”)[暗示费希特的集体主义乌托邦],将会使他更多地想起存在于古代利古里亚群岛的海盗共产主义特征,或者(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古代斯巴达的“军官”食堂共产主义、哈里发奥玛尔的战利品共产主义特征。一言以蔽之,这些特征都是“武士共产主义”的产物,很容易被解释为纯军事利益的结果。……它们与停滞在游牧阶段并受到牲畜大所有者家长制统治的部落的生活条件根本就不合拍。……

就我们目前所知,日耳曼和地中海史前时期最古老的社会分化,主要是由政治因素,部分是由宗教因素决定的,无论如何都不是主要由经济因素决定的。经济分化必须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种结果与附带现象,或者假如你愿意,可以用最时髦的术语来说,它是前者的一个“功能”,而不是相反。……

如果说,术语也可以适用于史前时期,那么“骑士”生活方式……往往就是相伴而生一种采邑地位;事实上,只要私人的世袭土地所有制得以充分发展,这就是一种通例。……不过,一般来说,如果认为这种生活方式会导致或者涉及对其他自由人的采邑上位,这就绝非事实了——无论在荷马与赫西俄德时代还是在日耳曼史诗时代,莫不如此。这意味着要颠倒那种常见的因果关系,把后来的采邑体制看作一种结果,而不是高等家族特权地位的原始基础。采邑支配在历史上居于首位一说,看来非常不足凭信,至关重要的是因为,在一个土地过剩的时代,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根本不足以成为经济权力的基础。 [15]

韦伯结束论文时提示了正确的学术结果所固有的琐细,并预计到老观点可能会熬过新挑战:“这也许显得很琐细。不过很可惜,琐细的结果正是凭着它们的质量而常常成为正确的结果。”

就是根据这样一些具体的历史问题,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家产制支配和超凡魅力统治进行了比较。把军事与宗教现象结合在一起,便确立了超凡魅力支配这个范畴。 HRa2YVWdF44KwAF7ViB08PQFoMVuxNvO8Jvntc9HfhkFESwUaLTQFOLciBQyvY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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