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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问题域

但是,韦伯在1902年写作时,为何把打碎社会文化科学的现代偶像看作一项重要的元理论工作?在韦伯看来,是什么应该对这些科学的现代困境负责?使社会世界得以构成为科学研究对象的概念图式所具有的要素发生了怎样的根本变化?社会文化研究的逻辑为何需要修订?对社会科学根本宗旨的怀疑为何是正当的?

这些问题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要想解决它们恐怕将是一项极富挑战甚至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考虑到韦伯对前人著作具有百科全书式的知识,可能有必要写一部从温克尔曼时代到“1890一代”的德国社会思想史。在这一研究中,必须评价温克尔曼对古典艺术研究的影响。还需要别辟专著,论述席勒与歌德的著作在德国“人文主义”教育中的特殊地位。有必要重新评价黑格尔的影响,这种影响在那个时候的英美学术界被奇怪地夸大了,也有必要检视兰克的柏林研讨班(seminar)的意义,及其在兰克后学著作中,既作为一种治学之道,又作为一种教学之道,是如何渐成体制的。同样还有必要追述德国学院派哲学与历史编纂学对方兴未艾的社会文化科学发展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各门社会文化科学被视为专门的学术领域,拥有各自的教席、学位、期刊、研讨班与专业组织。马克思著作的意义也必须分析,这一点一直受到德国学院派社会科学的轻视,直至“1890一代”。 然而,最重要的是采取怀疑态度来重新考虑那种传统观念,即认为一种“典型德国式的”“浪漫主义”“观念论”在19世纪的德国社会科学中取得了统治地位,并与18世纪英法社会思潮中的“唯物主义启蒙”(materialist Enlightenment)或“启蒙实证主义”(enlightened positivism)针锋相对。

毫无疑问,在这里我们绝没有打算尝试去做这样一项研究。但是,为明了《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著的范围与界限,还必须说说社会文化科学基础中的“危机”——那些制造、发现或评论这一状况的人对这一描述性术语情有独钟。在“Methodenstreit”(即方法论之争)中,这一危机达到了顶峰。这场论战发生在“一战”前20年间的德国学院派社会科学界。方法论之争鲜明地体现出,在这一背景中,诚如韦伯所察,方法论著作可能被证明对经验学科的进展至关重要。组织化和系统化的社会文化研究活动被有关其目标、对象、方法及问题域(problematic)的争论所阻延。但是,整个论争的意义,以及所争论的特定问题的意义,并未得到明确的把握。因为分歧的根源并未得到理解,甚至未被鉴定清楚,声称为争端之解决提供理据的论点也没有得到仔细的分析。因此,方法论之争的解决,有赖于对所争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对提出解决之道的各方观点之特征进行审查。用韦伯的话来说,这些问题不是实质性的,而是方法论的。用后辈哲学家的术语来说,它们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元理论问题。

“危机”一词表明,围绕社会文化科学之地位所进行的旷日持久的争论并未被看作毫无实践重要性的纯学院争论。相反,争论被视为一场更加深广的社会文化危机的症候与展现,在这一危机中,“西方文明”的命运据称已危如累卵。 6 倘若从一个相当独特的视角,也即在一个古典教育可疑的(dubious)受益者(此人由歌德、席勒登堂希腊—罗马,再由希腊罗马得入社会科学)看来,这的确是“西方文明”或“西方文化”的危机。要想阐述“一战”前20年间德国社会科学所发展出来的这一危机的方方面面,就应当说明,为什么韦伯力图通过解决方法论之争的主要问题来开始其方法论著述。

可以认为以下问题是方法论之争的主要内容:(1)社会文化知识目的之争。社会文化学科是法则性科学(nomological sciences)吗?也就是说,它们是否应当设立一套自然“法则”系统,具有“假设—演绎”或“演绎—法则”地位,原则上可以从这一系统推出解决一切社会文化问题的办法?抑或社会文化科学应当尽可能精确、完整地复制或重建社会文化现象的独特属性,就像它们发生并且被实际体验的那样?(2)社会文化现象特性之争。这些学科的主题原则上与其他科学并无二致,也因此适于同种说明(explanations),并可运用任何自然科学所采用的同类方法?抑或社会文化现象具有独特的属性,不可能存在一种研究社会文化范畴的自然科学?举例来说,假如人们赋予其行为与制品以“意义”,假如在某种意义上人类拥有“自由意志”,在人类的“精神生活”与自然世界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最后,假如在某种意义上社会文化现象在“本质上”是质性的(qualitative),如此是否可以说,自然科学的一些目标与方法在逻辑上并不适用于此一领域?(3)方法之争。在某种意义上,是否每一项合法的科学研究都必须依据相同的方法推进?科学发现的逻辑是否存在?抑或反之,为什么社会文化领域中令人满意的结论只有运用这一领域特有的方法才能达致?为了在社会文化科学中确立命题,是否在某种意义上必须复制、再现、体验、经历、直觉或移情式地理解社会文化现象?是否存在某种为社会文化领域所特有的“解释”(interpretation)形式,其逻辑特征与任何自然科学方法都明显不同?(4)社会文化问题领域之争。社会文化科学问题如何定义?抑或识别社会文化现象的标准为何?在某种程度上,事实是否能为自身辩护?如此构成的社会文化事实是否能独立于就其特性所提出的一切理论问题?抑或把某一现象标识为社会文化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依赖于如何看待它,针对它提出什么样的问题?正如韦伯所问,是否取决于这一现象在某种意义上激起我们获取有关社会文化范畴之知识的理论兴趣?

不妨看看针对这四点产生的如下回应。所有科学都具有相同的目的:发现自然法则。因此,就无法通过诉诸社会文化研究的某种独特而明确的目的,来确定一系列独特的社会文化知识。社会文化现象并无独特属性。所有的现象都是“自然”现象,都是自然法则的可能对象。自然科学方法具有普遍的规范性(prescriptive)应用。也就是说,没有属于社会文化领域的独特研究方法。即使存在这类独特方法,也是有缺陷的,不合法的,原因就在于它们与自然科学方法不同。总之,所有的科学都是自然科学。所有的科学都具有同样的方法。所有科学现象的构成方式都是一样的,一切科学问题的定义方式也是等同的。这意味着社会文化领域不具备专属于它的合法的元理论问题。一切声称专属于这一领域的元理论问题,事实上要么根本不是这一领域所独有,要么是不合法的、徒具其表的伪问题。据此,社会科学的哲学——被认为包含了此类明确的元理论问题——并不存在。这就是实证主义者在方法论之争中所主张的解决之道。

到韦伯著述的时代为止,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对这一立场的表述可能最为清楚也最为坚定。内容就在其著名的《逻辑体系》( A System of Logic )第六卷《论道德科学的逻辑》( On the Logic of the Moral Sciences )中。翻译成德语后,这一卷的影响非常大。“道德科学”一词就是命运多舛的德语词汇Geisteswissenschaft(精神科学)的来源。密尔的德语译者无法克制其令人不快的19世纪德国学究气,在思考或者至少是在写作时,爱用实词(substantives),鼓励对不可观测的指涉(unobservable referents)进行徒劳无益的搜寻,“客观心灵”(objective mind)就属于这类指涉。就密尔看来,道德科学或社会文化科学“陷入了含混、流俗讨论的不确定性中”,还处于“落后状况”(Mill, p. 833)。没有任何有关心灵与社会的法则得到了确立。更糟糕的是,“在严格的意义上,它们是否能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都尚存争议:同意这一点的人,却在其他几乎所有方面都充斥着不可调和的分歧”(Mill, p. 834)。如何才能改善道德科学的逻辑呢?如何才能擦去“科学脸上的污点”(密尔这样形容)呢?只有在道德科学中运用“物理科学的方法,并适度加以延伸和一般化”(Mill, p. 834)。如果情况的确如此,欠发达的社会文化科学所使用的方法与物理学方法没什么差别,那么也就不存在独立的、可以辨别的道德科学逻辑了。同样,密尔自己也承认:“如果我已经成功列举并概括了一般意义上的科学的这些特征的话,可用于道德及社会科学中的研究方法想必已然得出。”(Mill, p. 835)

密尔认为,不存在什么明确的社会文化方法论,科学方法已为“物理科学方法”所穷尽,这一观念显然源于他的如下认识:所有科学的目标都一样,即发现法则。“任何事实本身都适合充当科学的某一主题,依据恒定法则渐次推演;虽然这些法则可能还没有被发现,甚或在我们现有基础上无法发现。”(Mill, p. 844)因此,所谓社会科学能否超越其落后状况并取得进步,这个问题也就转化为:是否有理由相信,发现社会文化法则在原则上是可能的?密尔声称在社会文化领域里发现“一般性法则并非空想”(p. 878)。这似乎是在说,并无概念上或实质性的理由可以怀疑,社会文化领域中存在可被发现的法则。正如人们有时所说,发现此类法则既具有经验可能性,又具有逻辑可能性。因此,唯一可能的社会科学就是有关社会文化范畴的自然科学。

韦伯的著作一开始就考察针对这一立场的系列反应。为韦伯的研究提供原材料的那些文献都忠于以下立场,不过并不总是那么清楚、连贯、基于相同理据。社会文化科学有其界定性的(definitive)理论宗旨。或具有其特定对象、方法或问题。或以上诸般特性皆备。按照这种观点,社会文化科学的某些目标与原则就不能被纳入自然科学的宗旨与原则。并且,另一方面,关于社会文化现象的研究有其独特的原则与目标,有关社会文化范畴的自然科学是不可能的。认为可以有这样一种自然科学的人犯了一个逻辑错误,即假定社会文化科学的原则与宗旨可以被视为自然科学原则与宗旨的例证或特例。据此,秉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总的来说,自然科学并未穷尽一般意义上的经验知识问题。

韦伯发现许多文献都对密尔的立场做出了这种反应。这部观念史分析著作的一个原创性贡献在于,韦伯发现,几种学科(经济学、史学、心理学、法学、认识论、科学哲学以及美学)内存在的看似各不相干的论争,实际上都聚焦于同一套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所有论争都具有相同的出发点:社会文化科学基础中的危机以及危机的可能解决之道。方法论之争的四类基本论争为《罗雪尔与克尼斯》这本著作提供了主题,也提供了韦伯赖以工作的原材料。此书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这些争论。类似韦伯其他大多数元理论论文,此书同样采用了论辩的写作方式。韦伯一面批判性地分析他所拒斥的立场,有时巨细靡遗,有时相当粗略,同时还给出了自己的解决问题的方案。韦伯记述、说明、分析、批判、修订他人的研究成果,偶尔也用到这些成果,但大多是否定这些成果。这部展示、分析、批判之作,本身就是对社会科学哲学的一项独创贡献,而韦伯更力图由此阐明,方法论之争如何能得以解决。 aiqD3TO3CVhC3UqtQJ8ohI8DiNPI2dHHqpFzhuz6Keq8VOE2G/9NGhU1VmxXl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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