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译文是马克斯·韦伯对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观念与法律观念:一项社会哲学研究》( The Historical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Economy and Law: A Socio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 1906)一书第二版所做的细致评述。韦伯写作这些评论时,施塔姆勒(1856—1938)还是哈勒大学教授。随后他被召至威廉德国最高学府柏林大学,并获得一个在德国大学体制中声望崇高的教席,成为当时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几部法学著作(Stammler, 1902, 1911, 1922)奠定了施塔姆勒的学术声望。《经济与法律》( Economy and Law )初版于1896年。施塔姆勒把这本书视为对社会科学基础的认识论研究。他告诉我们,社会科学正处于摇摆混沌状态。其不确定地位引出了如下问题:在社会生活中能否确立法则般的规律,堪比于构成自然科学基础的自然法则?抑或在社会生活与自然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异?如果在自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确存在根本差异,那么在何种程度上有理由把自然科学的方法与概念工具应用到社会科学问题上去?施塔姆勒声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哲学研究是必要的,它可以解决如下问题:“人类社会生活基于哪些基本的形式法则条件?”(Stammler, 1921, pp. 6–7)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知道,哪些概念和原则是社会科学得以可能的逻辑条件。根据施塔姆勒的看法,这种哲学研究必须分析“社会生活”这个概念,因为它是社会科学的“构成性概念”,也即“基本概念”(Grundbegrif)(Stammler, 1921, p. 10)。因此,一切为社会科学确立认识论基础的尝试,都必须从分析这个概念开始。什么是社会生活?其构成属性是什么?在哪些条件下,一个既定事项可被视为社会现象?
在该书“导论”部分,施塔姆勒提出了这些问题。该导论题为“Socialphilosophie”,或可译为“有关社会科学的哲学”。在该书第二卷,即“社会科学的对象”中,施塔姆勒回答了这些问题。在第二卷第一章(“人类社会生活”)第16节(“社会概念”)中,施塔姆勒论述说:首先,人的社会共存这一概念,显然“不同于”人的既定的、经验的时空存在这个概念。相比后者而言,前者的“内涵更丰富”。社会生活这个概念指的是某种共存模式,不同于个别的人——被视为自然世界中的对象——在相同时空框架中的共存。后面这种共存——“纯粹的物理共存”—与“集体社会生活”“在概念上”有何差别?
“这里,我们寻找的关键因素是某种标准,根据这一标准, 社会生活 被界定为 知识的某种特殊对象 。”(Stammler, 1921, p. 81)这种标准是什么?社会生活的界定性特征是什么?“这种标准就是:人类根据自己制定的规则,来调控(regulation)相互交往与集体生活。”(Stammler, 1921, p. 81)
人类行为的 外在调控 或 可见调控 ,是社会生活 这个概念 得以成为一种特殊对象的必要条件。一切有关此类 社会 范畴(the social)的观念,在形式上都有赖于这一终极标准。这种 界定性 的概念 综合 (synthesis)[方法],使社会科学得以成为一种独特的、客观的知识形式。人类集体生活的外在调控,是这种综合方法得以可能的一个必要条件。(Stammler, 1921, p. 81)
换言之,正如施塔姆勒在总结这一讨论时所说:“ 社会 生活是 受外在调控 的人类集体生活。”(Stammler, 1921, p. 82)也就是说,规则(rules)是社会科学的基本现象。受规则支配这种属性,使现象能被界定为社会科学的对象。
兹列出韦伯对施塔姆勒之批判的一些基本的出版情况。韦伯以“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驳斥’”(R. Stammler's “Refutation” of the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为题,在《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献》(1907,卷24)上发表了本书前四部分。 这篇文章的结尾是一个脚注:“将另文探讨。”研究韦伯元理论著作的学者对这类脚注非常熟悉。由三部分组成的论罗雪尔与克尼斯以及德国经济学历史学派的专著也是以这个脚注结尾的。但是总结性的论文却一直没有出现。像韦伯自己在前言中所说,这篇专论仍然是“未尽之篇”。爱德华·梅耶专论也是如此。韦伯承诺,“将另文探讨”,但他始终没有完成。 1 无论如何,他为1907年这篇文章写了一个结论,或者至少是一个续篇。继玛丽安妮·韦伯(Marianne Weber)之后,约翰内斯·温克尔曼(Johannes Winckelmann)成为韦伯著作德文版编辑。他说这篇文章是一份“草稿”、一曲“未完成的续篇”(Weber, 1968, p. 359, n. 1)。韦伯死后,玛丽安妮把这篇文章从他未发表的文章中找了出来。1921年,也即韦伯过世次年,施塔姆勒出版了《经济与法律》第四版。在一个长注中,他回应了韦伯的某些批判(Stammler, 1921, pp. 670–673)。他首先指出韦伯论文的零散性:“此文的确算不上清晰驳斥的典范。”(Stammler, 1921, p. 670)并指出了韦伯文章的无结论状况,暗指人们难以发现韦伯的要旨究竟何在。“在第一篇文章之后,批判就中断了,这不是一个完整的批判。”(Stammler, 1921, p. 673)1922年,玛丽安妮出版了一部韦伯元理论著作文集,题为《科学论文集》(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 ) 2 ,收入了1907年的这篇文章,并首次发表了此文的续篇,即“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驳斥’补论”(Nachtrag zu dem Aufsatz über R. Stammler's “Überwindung”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补论”组成了这部专论的最后两节。《科学论文集》随后的三个版本分别出版于1950年、1968年及1974年,主编都是温克尔曼,三个版本都收入了这篇专论。这篇专论的四个版本没有实质差别,我的译文采用的是1922年版和1968年版。
韦伯为这篇专论划分了节与小节,并分别拟了标题,对此我们未做改动。所有的强调标志都是韦伯自己加的,他常常使用许多强调技术以获得修辞效果。当他想强调某一表述的重要性时,就标为斜体 (1) 。比如,在“绪论”一节中,他强调了“第二版”这个词。目的在于使读者明白,必须对施塔姆勒进行这样猛烈、彻底的批判,因为他所批判的不是一个尚未成熟的提纲,而是一个其作者有充足机会予以更正、修订的文本。当他想质疑某个表述的含义时,就会加上引号。比如,在1907年这篇文章的标题中,“驳斥”这个词就加了引号,因为他并不认为施塔姆勒的书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合格的反驳。当他认为施塔姆勒的做法值得怀疑、没有根据、鬼鬼祟祟或者虚张声势时——他常常这么认为——就会标上“(note !)”来提醒读者注意。当他觉得施塔姆勒的举动无法说明,提出的论题让人无法把握,或者使用的概念令人费解,就会标上“(?)”。当他认为施塔姆勒的论述明显有误、自相矛盾、适得其反,或者与其之前的论述不符,就会标上“(!)”。韦伯有时在所引材料中也会使用这些标记。换句话说,他用这些强调标记,把对施塔姆勒的引述与自己的附加评论区分开来。只要理解了韦伯的意图,就很容易把握他如何使用这些标记。其目的并非要迷惑或者刁难读者,反倒是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施塔姆勒的观点。在他看来,这些观点是模棱两可、混沌不清的。他的本意是引导读者集中注意力,鼓励他们大胆怀疑。像皮兰德娄 一样,韦伯有时候把自己置于其文本与读者之间,担当解释工作的助产士。
在这篇专论的几个德文版中,注释都被放在页脚。现在我们重新把这些注释编序置于文末。韦伯那个时代的文献参考标准不如现在这么正式,他常常省略了引文的出版日期和出版地点。目前这个译本为韦伯所引主要著作提供了更为完整的参考文献信息。
韦伯的元理论著作很容易表现出一种解经式的(exegetical)思想形式,绝大多数有关韦伯方法论的二手文献都持这种看法。对此,韦伯学究气的文风至少得负部分责任。这种文风很成问题,韦伯的评论者、翻译者与批评者一再强调这些特征,他的同时代人也注意到了这些困难,就连那些与他走得最近的人也注意到了。玛丽安妮暗示,韦伯方法论著作的风格给人一种印象,仿佛他有意忽视自己学究气的文风。她也提到,李凯尔特读了1907年这篇文章后,也抱怨其文风艰涩,给读者造成不少困难。李凯尔特是一位职业的学院派哲学家。此外,他与韦伯都理解同一套语言,这套语言不仅包括哲学院的学术德语,也包括方法论之争(Methodenstreiten)的语汇,也即“一战”前30年间在德国社会文化科学界产生的各种争论中的技术性语言。这种语言已经无法被充分理解,只能被专门研究19世纪晚期德国思想生活的学者,在适度的范围内重新把握。最后,从1890年代早期开始,李凯尔特就已经熟知韦伯,并熟稔他的作品。他甚至把韦伯的元理论研究视为对自己思想的一种延伸。如果李凯尔特尚且觉得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佶屈聱牙的话,那它对 我们 又意味着什么呢?
事实上,即使韦伯的方法论著作不使用复杂、折中及古旧的概念工具,也会对读者提出很高的要求。韦伯有一种常常为人诟病的倾向,喜欢用冗长含糊、令人费解的句子来表述自己的论点。一个从句嵌套着另一个从句。附加的评论、反讽式的旁白、保留意见、质疑以及阅读指导,可能把句子弄得支离破碎。接下来可能是一个好几百字的注释,其难度丝毫不逊于句子本身。尽管韦伯的有些句子长得让人难以卒读,但其他论述则惜墨如金、提纲挈领,读者不得不填补那些他只是暗指或提示过的前提。最后,在有些段落中,韦伯令人吃惊地从一堆问题迅速转到另一堆问题,中间只做了一个马虎了事的说明性过渡,或者根本就没有过渡。有明确证据表明,韦伯是一个天才的辩论家,也是一位卓越的演说家。 此外,像《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类的作品,以及论学术与政治的两篇慕尼黑演讲,都表明他是位别具一格的文豪,既有敏锐的分析洞见以及百科全书式的广博学识,又不乏讽刺、激情与绝妙的隐喻。写下如此缠绕费解的克尼斯文的马克斯·韦伯,与《新教伦理》结尾一章的作者竟然同属一人,真是让人难以置信!
应该如何说明这种差异?在评论“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论——韦伯称罗雪尔文是一篇“令人叹息的文章”( Seufzeraufsatz ),“完全是一部折磨人的作品”——时,玛丽安妮阐释道:
和其他几篇方法论文章一样,本文也同属未完成之列。总有新任务压着他,而且一个像韦伯这样处在康复期的病人,恢复得非常慢,其工作能力波动往往持续数年,就他自身来说,需要不断的新动力以克服疾病障碍。只要他能够工作,他做什么和怎么做都无所谓。(Marianne Weber, 1926, p. 319)
此外她说,韦伯也想把文章写得尽可能简明,也希望能够尽快写完,因为他“总是不得不去处理新的实质性问题”(Marianne Weber, 1926, p. 319)。最后:“韦伯无意于系统地展示其思想成果,也不想成为学院派逻辑学家。其思想财富以何种方式呈现出来,对他来说完全无关紧要。”(Marianne Weber, 1926, p. 322)因此,韦伯不事雕琢的方法论文风,既源于他的病痛久拖未愈,长期无法集中精力研究概念问题,并且迫不及待地想回到实质问题的研究上来,也是因为他对行文形式问题满不在乎。不过,问题远比我们在这里所说明的要复杂。韦伯秉持一种修辞理论,致力于严格区分各种话语。他常常把这种修辞理论原则称作“Sachlichkeit”,Sachlichkeit指的是某种客观性,但不要把它混同于超然独立、不偏不倚或者漠不关心。具有Sachlichkeit的学者要有所担当,但不是专注于自己的人格、职业或风格,而是致力于自己的事(Sache),也即感兴趣的对象、讨论的问题以及学科的要求。韦伯有时把这些事称作“日常要求”。说具备sachlich的思想家是客观的,其含义在于:他致力于自己感兴趣的事,以不偏不倚的姿态立身,不受其他无关顾虑的影响。完善文字技术应该在文学作品中进行,自传式忏悔(autobiographical confessions)应该到告解室中去。当代社会文化科学允许甚至鼓励社会科学家的人格对分析与论辩工作的入侵,不难想象韦伯会以什么样的方式予以回应。布道宣讲应该去教堂讲坛,鼓吹价值或维护价值应该上演讲台,肤浅的文字论辩属于大众期刊。要满足方法论工作的兴趣,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首要的是理智诚实和审慎明了的分析。举例来说,如果自然科学与社会文化科学之间的各种区分模糊欠缺、混淆不堪,那么方法论学者就有义务去分析并澄清这种状况。如果社会文化科学的基本概念是模棱两可的,那么方法论学者的责任就是去探查这些歧义。如果社会文化科学的超理论兴趣(extratheoretical interests)形成了一个战场,诸神与魔鬼或我们的文化价值信念为获取支配地位而相互斗争,那么方法论学者的任务就是给这个领域提供一幅精确的概念地图,且不致掩盖或过度简化其复杂性的根源。在韦伯看来,要满足这样一种恰当的方法论所需要的条件,就必须摒弃肤浅浮躁的文风,摒弃合乎理想的严格精确的标准、清晰明确的观念、完备的区分以及彻底的解决方案,不要寄望于简单易行的理解领会。
但这并不意味着韦伯的元理论工作满足了这些条件。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有打破两种话语区分的迹象。这两种话语,一种使用论辩与抨击的形式,另一种为了保证逻辑的清晰,不使用这些修辞技术。无论如何,以上的思考就足以说明韦伯的各种话语风格之间的差异,因而无需求助于以下过度夸张的假设:韦伯的许多元理论著作都体现了未经雕饰的艰涩文风,这就证明他相对来说不关心方法论问题。(参见Tenbruck, 1959, p. 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