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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条款。这是保险合同的实体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基本条款和其他事项。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指在任何保险合同中都不可缺少的条款。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则其住所为营业场所。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应当准确、清楚地加以记载,以便于保险人行使收取保费的权利、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其姓名和住所。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中需约定受益人的,也需将其姓名和住所记载清楚,因为这关系到各方履行义务以及享受权利的问题。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物质形式。作为保险标的的有财产和人身两大类。财产不仅是指某一项具体的财物,而且包括与财产相关的责任利益,即不仅指有形的财产,还包括无形的财产(责任和利益);人身是保险的对象,作为保险标的的人,不仅限于单一的人,而且可以是多数的人,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以特定多数人为保险标的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保险种类不同,保险责任也有所不同。保险责任因保险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责任免除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该条款是为了更好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免除条款一般涉及的损失有:战争或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物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起止期间。这种起讫时间,一般以一定的时间段计算,如一年为期;但也有以一定事件的起止时间来计算的,如建筑工程保险是以一个工程的工期来计算的。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合同中应该明确载明。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体现。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倘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不须再对保险标的另行估价,而是根据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赔款;另一种是订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只约定一个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额度,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依市价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其实际损失。前者被称为定值保险,后者被称为不定值保险。

7.保险金额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保险金额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因而一般是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一个保险人承担的最大给付数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要体现财产保险以实际损失为限的补偿原则,因而保额的确定要受到投保财产价值的限制。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由投保人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这一费用实质上是作为保险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赔偿给付责任的一种对价。保险费的多少,主要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等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的支付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成立时一次支付,另一种是分期支付。保险合同中应载明采用哪种支付方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法。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原则上应采取货币形式予以赔付,但也有一些保险合同约定对特定的损失,可以以恢复原状等代替货币赔付。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的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险人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也有利于赔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一般包括诉讼条款和仲裁条款。

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

保险合同应注明订约的时间,这对于搞清楚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保险风险是否已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成立后生效的保险合同来说,还关系到保险期限的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和避免骗赔的发生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保险合同还应注明订约的地点,这对争议发生后的诉讼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有直接的影响。

(二)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当事人在承认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以外,还承诺履行某些特殊义务的条款。由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同,各投保人对保险的需求也有所不同,附加条款就是应投保人的要求而增加的内容。附加条款的灵活运用,弥补了基本条款的不足,如利用附加条款来变更或者补充原保险单的内容,变更原保险单的约定事项等。

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有些是为了满足某些行业的需要,由保险同业公会与某些行业共同制定,称之为“行业条款”;有些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称之为“特约条款”。

小结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既具有一般经济合同所共有的法律特征,又具有自身特有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乃至辅助人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其他事项构成。本章是全书的重点内容,需要全面深入地理解掌握。

思考题:

1.名词解释:

保险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2.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3.什么是投保人?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3.什么是受益人?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4.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有何共性及区别?

5.什么是保险公估人?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估人有何法律规定? DT4nuv+4oaZEs3vbRrDAmycWUWqZKKv5fsg8GgWxx0aaRAdCdbkeikWyEvkzPc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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