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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任何一种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都必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组成,三者如果不统一,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保险法律关系。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作为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从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来看,保险合同的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从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来看,保险合同的主体还包括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此外,由于保险业务涉及的面较广,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门知识,因此,保险合同的主体还可以包括辅助人,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保险风险发生后负责赔偿或给付的一方当事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人的资格都规定为法人经营,只有个别国家(如英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我国规定保险人只能是保险公司,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有严密的组织、雄厚的财力,以利于承担起经济保障的重大责任。我国《保险法》对在我国境内开办的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经营范围以及资本金和保证金等都有专门规定。

2.投保人

按照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见,作为投保人必须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不仅如此,不论是法人、个人作为投保人,都必须是有行为能力人。作为自然人的投保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自行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但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是依法征得同意的,或者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所订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此外,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亦即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以其财产、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既是投保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两者为同一人。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这种情况都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第二种情况是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这种情况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较多见。只要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或者经被保险人同意,就可以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以他人的财产,用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的较为少见,即使有也要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一般而言,只要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就只有受益人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权享受保险金。如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为了减少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世界各国的保险法一般都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由于涉及受益人的纠纷较多,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做了较为详尽的法律规定,其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都是对受益人的规定,涉及有关受益人的相关重要内容。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辅佐、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人。它通常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我国,一般又将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称为保险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权限如何以及怎样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等问题,均依据保险代理合同或者保险代理授权委托书而确定。保险代理人的行为,通常视为被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因此,在保险代理合同或保险代理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力范围内,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对其所代理的保险人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办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超过了保险人规定的权力范围,由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一般须由保险代理人自己承担。

2.保险经纪人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与保险代理人截然不同。保险经纪人的权力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保险经纪人的行动或主张可以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些发达国家,大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遍及全国,有的还配备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客户争取最有利的保险费率。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也常为客户勘查风险,并对损失预防措施提供建议,以便计算保险费率时获得折扣优惠。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以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等收取费用,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并给予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的酬金一般由委托人支付。保险公估人所做成的公估报告书,主要在于证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原因、损失的程度以及受损的价值。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职业信誉较高,因而所做的判断与证明常为保险双方当事人所乐于接受。目前,我国已出现了不少保险公估机构,这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亦即是保险利益。

必须明确,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保险合同并非保障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受损失,而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或给付。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而保险人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会失去客体要件而无效。 09s6Pu9QskcnNUdSSBUebJbc+cGRV7hpTkk2fAM/uLU9eVWUZypFODn1fd4Fri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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