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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形成与历史发展

伴随着保险业务活动的兴起、保险经营范围和规模不断拓展,保险立法应运而生。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一般都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解决保险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充分地发挥保险的职能作用。

历史上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法,出现于14世纪以后,遵循了海上保险法先于陆上保险法、财产保险法先于人身保险法的一般规律。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务范围的扩大,促进了保险立法的不断完善。

一、保险法的出现

在古代,社会互助与救济产生了保险思想的萌芽。海上贸易的产生与发展,使海上保险成为最早的险种。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保险纠纷也相应增多,为寻求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许多人开始从事保险理论和保险立法的研究。

公元前1792年至公元前1750年,古代巴比伦国六世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法律《汉谟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因其竖立在幼发拉底河岸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首次出现了关于海上保险的法律条文,该条文就货主(塔木卡)与为货主服务的行商(沙马鲁)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做了规定。其中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是:“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这实际上是说明了行商在路途遭受了损失,就由货主承担,免还其本息。该法典对货主遭受的风险损失,由所收高额利息中包括的风险保费部分来弥补的规定,实际上成为海上保险法的雏形,它为后来的保险法规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10世纪前后,是海上贸易兴起的时代,居住在罗德岛附近的爱琴海沿岸的古希腊人和地中海东岸的腓尼基人,擅长于航海与海上经商,罗德岛成为东西方贸易的海上通保道。险当时的航海经商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海盗的袭袭击击,,二二是是造造船船技技术术低低下、船舶结构简单、抗风浪冲击力差,这就增大了海运的风险。一旦船舶遇险,为避免翻船,只得抛弃货物,减轻船重,增大生还的机会。为此,对于因船舶沉没或货物被抛弃所造成的损失,古希腊人、腓尼基人规定:损失的财物部分应由受益者共同承担,形成了共同海损原则的雏形。公元前916年,在罗德岛上制定出世界上最古老的海商法——《罗地安海商法》,进而明确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

《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其中有关船舶和货物损失分摊的问题,其范围有所扩展,除了要分摊货物损失外,还要分摊因共同海损而发生的船舶本身的物料损失,如砍断船舶桅杆等造成的损失。另外,《罗马法》还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措施造成的所谓“有意牺牲”,应由受益方分摊以外,还第一次订明哪些一般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损失仍由损失方各自负担。这样一来,《罗马法》就首次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在概念上做出了区分。

罗马帝国崩溃以后,《罗马法》在很长一个时期遭到了废弃。但在海上运输中,上述海上损失分摊的方式反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使用,内容也进一步得到充实。当时对海上保险法的发展影响较大的习惯规则主要有《奥列隆惯例集》(LexOleron)、《海事裁判集》(Lex Consolato)和《维斯比海商法》(Laws of Wisby)三大海事法规。由于这些海事法中收集了地中海沿海城镇共同遵守的海上保险法律规则与惯例,因而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或“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典”。这一时期海上保险法显著的特点是:首先,保险法的条文大都属于私人编纂的惯例集,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和效力;其次,这一时期海上保险法的内容大都包含于海事法或海商法之中,不存在独立的海上保险法文本;最后,这一时期的保险法规相互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适用范围不广,作用有限。

这些海上保险习惯规则大都得到了存续,其原因很简单:因为海上不存在可恒久、持续控制海洋的帝王和族长。所有海上航行的船员都由日月和星星指引,一切海上贸易者都受到海上商业的普通惯例即包括海上保险在内的海事法的规范。航行在海上的人们,彼此之间冒着同样的危险,受着同样的艰辛。所以,为所有商人普遍接受的海上商业惯例本身就逐渐演变成一个独特的体系。这些惯例法被有关国家纳入国内法之前已经存续了将近5 000年。

二、现代保险法的形成

13世纪初,伴随着意大利现代保险事业的兴起,出现了最具现代意义的保险法规——意大利的康苏拉都海事法例。此外,地中海沿岸城镇相继颁布的《奥列陆法》《威比斯法》与《康苏拉都法》被称为欧洲中世纪的三大海法。1347年10月23日,意大利热那亚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张涉及保险的单证;1369年,热那亚颁布了保险法令。1435年,西班牙颁布《巴塞罗那法典》,它规定了有关海上保险承保规则和损害赔偿手续,以及取缔海上保险弊端、防止诈骗行为等内容。1468年,威尼斯又订立了关于法院如何保证保险单实施及防止欺诈的法令。1523年,佛罗伦萨制定了一部较完整的海上保险法规,首次附印了具有现代形式的标准保险单格式。1563年,比利时国王菲力普二世颁布了《安特卫普法典》;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随后设立了海上保险法院,处理保险纠纷。在15世纪前后,随着保险的蓬勃发展,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威尼斯、热那亚,西班牙的巴塞罗那,荷兰、英国、法国都相继颁布了有关保险的法令,但其基本上是地方、法官或商人根据当时通行的贸易惯例、海事判例编纂而成,条款有限,尚未形成一个完整体系,适用的范围也比较窄。

一般认为,现代保险立法的发源地是法国。由于法国濒临地中海、大西洋,海事活动频繁,迫切需要采用国家立法的形式来规范保险活动。1681年,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海事条例》;1807年,拿破仑将《海事条例》收入《商法典》。该法典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方式与标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委付等内容,成为第一部由国家制定的完整的海上保险法,对其他国家的保险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世界两大保险法系的历史发展

保险法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综合法律中包含保险法条文;保险法单独立法;包含有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的保险法律基本体系。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的保险法在世界各国范围内主要构成了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世界各国保险法的历史发展分别体现在这两大法系中。

(一)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它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为“民法法系”,我们则惯称为“大陆法系”。它是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其他国家与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一般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典、意大利、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的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下面就西班牙、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保险立法做简要介绍。

1.西班牙

西班牙的巴塞罗那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保险法诞生地。远在1435年,巴塞罗那颁布的法规就对海上保险做出了规定。该法的核心内容为以后的海上保险法所继承。1523年制定的佛罗伦萨法规、1538年制定的白戈斯法规、1560年制定的巴巴法规,都是以巴塞罗那法规为依据的。当代各国所通用的英国旁氏货船保单,也是以巴塞罗那法规为模本来制定的。

2.法国

法国的保险立法,亦起源于海上保险。1556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涉及保险的法律《海上指导》。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海事条例》,其中第六章规定有关于保险的条款。此法是当时较为完善的法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射幸合同”一节,对法国的陆上保险做了阐述。

1904年,法国开始制定《保险合同法(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外国判例和立法,经过几次反复修改,于1930年经国会通过并公布执行。《保险合同法》共四章8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的一般原理、保险单的形式及转让、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损害保险、人身保险、保险程序等。该法除再保险外,关于陆上保险大都设有相应的内容。它是一部体例完整的保险法典。

法国的保险业法,被收入《法国商法典》中,并于1946年后颁布法规,以股份制形式强制收买主要的保险公司为国有化保险公司。

意大利、葡萄牙、比利时与法国的立法情况和过程基本相同。

3.德国

德国的保险立法,始创于海上保险立法。1731年,汉堡市颁布了《保险及海损条例》,1794年颁布了《普鲁士普通法》,规定了海上和陆上保险的条文。此后,德国把海上保险部分纳入了《海商法》。1900年,德国公布实施了《德国商法典》,共120条。其中,具体规定了海上保险的总则、被保险人的义务,风险和损害的范围、损害的给付,保险合同的解除以及保险费的返还等。

1908年,德国专门制定了陆上保险法规《保险合同法》,并于1910年颁布实施。《保险合同法》共五章:保险合同法通则、损害保险、人寿保险、伤害保险、附则。

1901年,德国制定了《民营保险业监督法》,1931年才颁布实施。此外,在1931年公布的《再保险监督条例》,是世界范围内再保险的首次立法。

奥地利、瑞士、瑞典、丹麦、挪威等国的保险立法与德国同属一类。

4.日本

日本的保险立法,基本上是承袭德国,属大陆法系,但又有日本自身的特色。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1890年制定了第一部商法典,规定了陆上保险和海上保险的有关内容。1899年,日本重新制定了新商法。海上保险法列入了海商法篇,陆上保险法列入了商行篇。1900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日本保险业法》。1923—1996年,日本曾对此法进行了数次修改。修订后的《保险法》分为八章及附则,共17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①保险业的设立。根据法律,凡经营保险业,应遵守政府监督的三原则,即公告原则、准则原则、批准原则。②保险业的经营范围。日本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保险事业以外的其他事业,即禁止兼业。③经营保险企业的形式。日本保险业法准许经营保险业务的经营单位只限于股份公司和相互公司两种。④保险的财务监督。日本保险法对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方向及比例均有具体的规定。⑤保险公司的管理、解散、整顿及合并。根据日本保险业法,保险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整顿的劝告、整顿的命令、强制管理、强制转让、取消批准等措施,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1940年,日本制定了《损害保险再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的再保险业务由国家经营。1944年,日本政府为了侵华战争的需要,又制定了《战时特别损害保险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需要,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险特别法,如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存款保险法、地震保险法、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等。

1998年6月,日本通过了金融系统改革相关一揽子法案,修订了银行法、保险业法等,开始实施金融一体化。

(二)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发展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它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以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律体系。

1.英国

英国的保险立法对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最早的保险法产生于法国,但其成熟、完善却在英国。

15世纪末,发现美洲新大陆后,海上贸易中心从地中海区域逐渐转向大西洋沿岸,欧洲的海上贸易国家相继进入发展阶段。同时,海上保险由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传入荷兰后,善于经商的意大利伦巴第人纷纷移居英国,聚居于伦敦的伦巴第街,并使伦巴弟街成为16世纪的保险活动中心。1574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设立保险商会,负责经营海上保险。

1756年开始,英国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爵士用了20余年时间(1778年完成),搜集整理了大量欧洲各国海上保险判例和国际惯例,探索其中的规律,编写了《海上保险法》草案,并做出了许多著名的处理保险纠纷的判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规,为英国的海上保险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06年,英国正式颁布了《海上保险法》,共有94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海上保险的权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消除;恢复保险的条件;保险单的格式和制订;海上保险的赔偿;海损和救助费用的确定等。并以劳合社拟订的海上保险单作为附件。该法于1907年1月1日起施行。英国制定的海上保险法对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后,英国又制定了保险特别法,如1923年的《简易人身保险法》,1975年的《保单持有人保护法》等。

英国政府制定的保险业法亦陆续出台。1958年制定了《保险公司法》,随后多次修改,1973年颁布了《保险公司法(修正案)》,1974年、1982年又分别公布了《保险公司法》。其中英国1982年修订实施的《保险公司法》成为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的保险业法。

为适应金融业发展形势的变化,20世纪后期,英国制定了一系列用以指导相关金融业的法律、法规,使得金融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有所改变。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一部英国历史上议院对提案修改达2000余次创下修改最多纪录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信用协会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1986房贷机构协会法 、1987年银行法、1992年友好协会法等都为其所取代,从而成为英国规范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这一整套新的“游戏规则”,为英国适应21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改革框架。

2.美国

美国的保险立法,同属于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但又具有自己的特色。

美国的保险立法,不是由国家进行的,而是由地方各州自行制定的。因此,在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保险立法。各州所制定的保险法的内容,大都是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例如,规定了保险企业可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内容、计算准备金的方法、投资的方向与比例、对费用开支的限制以及公司分红的方法等。又如,禁止不合格的代理人经营保险业务、禁止保险代理人给予投保人回扣作为参加保险的引诱、禁止不正当的营业行为(如不公平的理赔、歧视某些被保险人)等。

各州为了管理和监督保险业,设立了专门的州保险委员会(保险委员会的大多数委员由州长任命)阻止不正当的营业行为,并设有控告处,专门处理投保人和消费者对保险人的控告。

在美国各州的保险立法中,首推纽约州的保险立法最为完备,内容全面,成为其他各州保险立法的样本。 csIBRuQOt3FrnXgtecfZRLHLLU20dYECWGGKtHBuJgZPr16XBsNpGF0tWMvrf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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