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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消亡时间存在争议)。这些奴隶制国家包括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他们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而决定了他们在法律上具有某些共通之处。本节大致从:①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500年,两河流域地区建立了一批城市国家;②约公元前3000年代后期,这些城市国家的法律开始走向成文化;③约公元前22世纪末,乌尔第三王朝颁布《乌尔纳姆法典》;④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楔形文字法的发展;⑤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等几个方面探究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

2.1.1 《汉穆拉比法典》产生以前楔形文字的产生和发展

两河流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国家与法的地区之一,也是楔形文字法的发源地。在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500年,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阿卡德人相继建立了一些城市国家(以城市为中心与周围若干农村结合而成的国家),如乌尔、拉格什和乌鲁克等,并创造了字形上粗下细,形如木楔的古代楔形文字。这些城市国家最初都采用的是传统的习惯法,在约公元前3000年代中期,才开始出现一些零星的以记载婚姻家庭方面为主的成文法。在此之后,成文法逐渐盛行,涉及的内容和种类也更加广泛,包括契约、债务、侵权行为、损害与赔偿等方面法律的规范,并逐渐向自成一体的“法典”化方向发展。约公元前22世纪末,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乌尔第三王朝(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的国王乌尔纳姆(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96年在位)为了统治需要,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该法典是由楔形文字写成,内容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这是迄今为止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这部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序言中声称乌尔纳姆的统治权力来自神授,赞颂他按照神意在人世间确立了“正义”和社会秩序等。《乌尔纳姆法典》正文基本内容包括: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田产,凡以武力强行耕种或故意用水淹没他人田地的,均需支付一定的实物进行赔偿;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不仅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将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个阶层,自由民内部的等级划分尚不明显,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私有权,奴隶可作为财产任意买卖,也可作为实物赔偿给受害者,对奴隶的反抗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神明裁判盛行;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奉行男尊女卑原则。《乌尔纳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标志着古代东方法已进入成文化阶段,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在这以后,两河流域地区的其他城市国家也相继制定成文法典,其中比较著名的有:伊新王国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约公元前20世纪中期)、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约公元前20世纪中期)、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和《苏美尔亲属法》(约公元前20世纪)等。这些法典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在结构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已有所优化和提高,其涉及的内容和领域也更为广泛,如债权、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各种刑事规范和诉讼规范,这反映了楔形文字法在两河流域获得进一步发展。

2.1.2 《汉穆拉比法典》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两河流域南部又处于分裂状态,直到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的古巴比伦王国兴起,统一了两河流域。公元前18世纪,其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公元前1792年至公元前1750年)是两河流域经济最繁荣、国势最强盛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汉穆拉比王为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在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的基础上,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制定虽与当时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有关,但从根本上来说,该法典是符合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本小节从法典制定的背景、结构体系、基本内容和特点这四个方面对《汉穆拉比法典》进行简略的描述。

(1)法典制定的背景。

汉穆拉比王是一位以重视立法著称的君主,在面对国家统一后出现的种种矛盾,主张以法立国,并将他即位后的第二年确定为“他在国中确立公道”之年,并着手准备制定统一全国的法典。汉穆拉比王不仅在政治上积极推行“君权神授”论,而且在立法上也大力宣扬神权法观念,他在其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里明确指出:是“安努”与苏美尔最高之神“恩利尔”命令他为“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而制定国法的。在制定《汉穆拉比法典》时具有如下的政治经济背景:一是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个城邦国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对巴比伦国王的稳定统治带来很大障碍,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后,为巩固国家统一,强化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消除地方上各自为政和法律不统一造成的混乱局面,这就要求制定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统一法典;二是在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经济;三是由于私有制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上高利贷活动猖獗,大批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奴隶主和高利贷者的压迫下,因为无力偿还负债而被迫沦为奴隶,从而严重影响了生产的发展和军队的兵源,削弱了国防力量,使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化,这就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2)法典的结构体系。

《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清晰明确,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部分主要是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颂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他是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法典正文共282条,第1条至第5条,是关于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包括对诬告、伪证及法官擅改判决的处罚等;第6条至第126条,是保护各种财产所有权及维护田主和高利贷者利益的规定,包括对盗窃各类财产、逃奴的惩罚,保护国家常备军士兵的财产,土地、果园的租佃,债权、债务和各种契约;第127条至193条,是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第194条至214条,是关于人身伤害及处罚的规定;第215条至241条,是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和造船工劳动报酬及责任事故处罚的规定;第242条至第277条,是关于各种动产租赁和雇工报酬的规定;第278条至282条,是关于奴隶买卖的规定。

(3)法典的基本内容。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比较详尽,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概括起来大致有四个方面。一是肯定和维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法典宣布国王是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为了证明国王权力的至高无上,法典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将君权和神权结合起来,以神权维护君权,法典序言把这一思想充分加以表现,宣布汉穆拉比是授命于神的巴比伦太阳。二是充分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法典的许多条文针对各种盗窃行为予以相应的严厉惩罚,如盗窃神庙或宫廷财产处死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亦处死刑。法典肯定了奴隶制,视奴隶为主人的财产,可以任意买卖和出租,甚至可以杀死奴隶,伤害他人奴隶的后果和伤害他人牲畜的后果相同。法典对盗窃他人奴隶,特别是盗窃宫廷和穆什凯努的奴隶将进行严厉制裁。三是反映和维护自由民内部的等级不平等。古巴比伦自由民内部划分为两个等级,即阿维鲁和穆什凯努,他们的地位是公开不平等的,法典反映了这一事实,并维护着这种不平等关系。阿维鲁是享有完全权利的臣民,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和独立的劳动者,法典有许多条款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穆什凯努是不完全权利的臣民,虽然自身权利也受到保护,但与阿维鲁处于不平等地位,如两者的身体受到同样的伤害,后果是不同的,伤害阿维鲁实行同态复仇,伤害穆什凯努只交罚金。四是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法典颁布时古巴比伦的商业、手工业已相当发达,所以法典调整商业、手工业的规范占很大比重,在商业方面规定了各种契约形式,如买卖、借贷、租赁、保管、合伙、人身雇佣等,订立契约的手续已经简化。在手工业方面,规定了工匠每天应得的工资等,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古巴比伦社会是从原始社会脱胎出来的,不可避免会具有这一特点,如保留土地的公社占有制,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盛行,宣誓和神明裁判是最重要的证据等。

2.1.3 《汉穆拉比法典》产生后楔形文字法的发展

公元前1595年,巴比伦第一王朝被北方后起的奴隶制国家赫梯所消灭,这成为楔形文字法发展的一个转折点,楔形文字法从此走向衰落。不久,赫梯人退出,巴比伦又先后建立了第二、第三、第四王朝,直至公元前729年被居于底格里斯河上游的亚述国家所吞并。赫梯和亚述仍然保持着楔形文字法的传统,并制定有自己的法典——《赫梯法典》和《中亚述法典》,但不论其作用还是影响都无法与《汉穆拉比法典》相比较。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初的新巴比伦王国曾力图振兴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制度,但最终也未能扭转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之势。楔形文字法一直适用到波斯帝国统治时期(公元前550年至公元前330年),到了公元前1世纪,整个西亚地区成为罗马帝国的版图,楔形文字法的影响已基本消失。 c5YFTjvsCvl4LtR99M9XgLPcbBZhhz6DQnbkALgVr/UWvHQNLVClGOTct14vG6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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