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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古埃及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3.1 古埃及法的特点

根据对古埃及法历史演变流程的了解,再结合其基本法律制度,古埃及法的特点是非常显著的,主要表现为是典型的神权法。古埃及法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其财产与契约法律较为发达,并且调和了本土法律和外来法律之间的关系。虽然古埃及法在很多方面和领域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如专制的政治制度、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残忍的刑罚措施等,但不可否认它为埃及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所起的促进作用,甚至对世界法律制度及其立法思想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1)古埃及法是典型的神权法。

法老是神而不是人,这是埃及王权的基本概念,埃及王权从它一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就与君权神授密不可分。法老不仅是埃及的国王,也是所有神的高级祭司。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法老大肆宣扬君权神授思想,到了第五王朝的时候,法老被尊称为“太阳神之子”。古埃及的君主从一开始就是神或神的化身,是一个有形的实体的神。埃及法老的神化及其神的属性,成为古埃及专制主义政权统治的思想基础和国王权威的重要来源。

(2)古埃及法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

从总体上来看,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隶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其相应的法律也体现出浓厚的专制色彩。按照正统的王权理论来看,整个国家都归法老所有,君主是专制主义政权的主宰,是神的化身和继承者,全国的行政、司法、经济、军事和宗教大权集于国王一人之身。法老对全国的土地拥有最高支配权,并能够将土地随意地赏赐给他的臣民、亲属和神庙。法老会定期对全国的土地和财产进行清查,这已经成为专制统治的一项重要措施。法老也掌握对别人的生杀大权,在古埃及中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就是国事罪,即背叛、暴动和阴谋反对国家,古埃及法中明文规定对于这种罪犯,不仅本人将被处死,而且株连其家属,尸体也将抛入河中,不得埋葬。

(3)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

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经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契约法律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埃及文字的演进。古埃及的文字经历了象形文字、僧侣体文字、世俗体文字等三个发展阶段。古埃及的象形文字产生于公元前4000年左右,独立地从原始社会最简单的图画和花纹产生出来,但这种文字最初仅仅是一种图画文字,后来才发展成象形文字。在古埃及历史的不同阶段,埃及的象形文字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出现过多次变化,中王国时期出现过祭司体,古埃及后期时出现过民书体,在罗马统治期间又出现了科普特文字。僧侣体文字在中王国、特别是新王国时期,广泛运用于商业文书的书写;世俗体文字形成于第二十五王朝时期,最初是政府官员用来书写契约、公文和法律文书等,而到了托勒密时代和罗马时代,不仅在商业上,甚至平民的日常生活中,以及最后宗教文献、文学作品也都用它来做记录。

(4)古埃及法调和了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关系。

在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埃及本土法律与波斯、希腊以及罗马法等外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有机的调和。一方面,在希腊和罗马统治时期,古埃及法的某些方面慢慢地与希腊和罗马帝国法相结合。另一方面,从希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古典作家的著作中,也可以明显地透析出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立法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据希罗多德记载,法老拉美西斯的统治时代是埃及历史上空前繁荣的时代,拉美西斯制定出一条法律,即每一个埃及人每年要到他的诺姆的首长那里去报告他的生活情况,如果他不这样做或是不来证明他在过着忠诚老实的生活时,他便要被处以死刑。曾流行过这样一句话,“雅典人梭伦从埃及那里学到了这条法律而将之施用于他的国人中间,他们直到今天还遵守着这条法律,因为这的确是一条很好的法律”,这足以说明古埃及法对雅典的影响。此外,古埃及家庭法中妇女地位较高,这一点也影响了希腊法的相关方面。

1.3.2 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

(1)古埃及法对妇女的保护有极大的意义。

从已发现的纸草、铭文、碑记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法老时代妇女拥有许多同时代其他国家妇女所无法享有的权利,比如可以同男子一样可以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且还可以随意处理这些财产。有这样一个案例,萨卡拉发现的一篇第三王朝末期撰写的自传体铭文中提到贵族梅腾的母亲拥有50斯塔特的土地,并以“家庭协议”的方式转让给她的子女们,而且这份不动产转让协议还被呈送到某个公共权力机关。这表明在埃及文明之初,妇女就拥有获得不动产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妇女的这种权利并未随着古王国时代专制统治的加强而消失。从财产继承关系上看,子女在继承母亲财产方面与继承父亲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皆相同,继承的决定权是掌握在母亲的手中,也就是说母亲既可以赋予子女的继承权利,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剥夺他们的继承权。有一点不同于中国传统观念“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古埃及时期,出嫁的女儿在继承父母财产方面与其兄弟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在诺克亥克特的遗嘱中记录了一位妇女生育了8个孩子,而当她老了以后,其中的4个孩子却没有很好地照顾她,该老妇人在拉美西斯四世的第三年向法庭提出了上诉,要求剥夺未尽孝心的4个子女的继承权。在一年以后,孩子们同意按照她的决定,即由另外的4个孩子继承属于母亲的那部分财产,而8个孩子共同继承属于父亲的那部分财产。此外,古埃及人的婚姻法也特别关注妇女的权利,如在结婚前通常会立下契约,以说明男女双方分别为新的家庭带来多少财产,而在离异时,视其造成离异的责任归属来采取不同的处分财产方法。这其中男女双方完全是平等的,男女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如果妻方有理,不但可以带走结婚时带来的财产,还可以分得双方在婚后新获得财产的三分之一到一半。

(2)古埃及法是古代东方法中民事经济立法的典型代表。

从已经发现的纸草、铭文和历史史料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都涉及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等经济与民事领域。虽然,古埃及成文法缺乏,使我们难以看到像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中那样集中的成文契约法律规范,但是,古埃及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却是活生生地存在,其具有形式生动优美,内容丰富多彩等特征,在古代东方法类型中独具特色。

(3)古埃及法对其他法系的影响。

古埃及法律制度与其发达的宗教、建筑、文学一起共同构成了古代东方文明中的尼罗河文明,是世界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公元前6世纪起,一系列外族入侵打断了古埃及法独立发展的历史进程,古埃及法系也逐渐消亡。尽管如此,它仍然对古希伯来、古埃及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及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对整个西方世界有着根本性影响的摩西十诫,就吸收了古埃及法的精华,体现了相应的承继关系。又如,古埃及家庭法中妇女地位较高,这一点影响了古希腊法的相关方面。而且从古埃及法律制度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古代埃及法的一些重要特征,这些特征既是我们了解关于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基点,也是我们理解古埃及人生产、生活的指南。

参考文献

[1]尚绪芝。外国法制史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90-192.

[2]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史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42-44.

[3]林榕年。外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14. 9m1iUPzgPhbdCElR1SJbKx18YviOyi+5/2A2uQ0uu2AI0/2pmyRKh74pEv/rcK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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