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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古埃及,其在人类发展历史上所产生的影响和做出的贡献是巨大和不可磨灭的,无论是在建筑、艺术还是立法思想的传播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章则以古埃及法作为入手点,进而反映出古埃及所取得的成就。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总称,既包括埃及历史上31个王朝的法律,也包括希腊、罗马统治时期的法律。

1.1.1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与古埃及的历史密不可分

(1)古埃及的历史简述。

在距今9000多年前,便有人开始在尼罗河河谷定居,进行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活动。大约公元前5000年,埃及文明逐渐形成,并统一成为尼罗河上游河谷地区和尼罗河入海口三角洲地区的上埃及和下埃及两个国家。公元前3100年,上埃及国王美尼斯征服下埃及,定都提尼斯,后又迁都至孟菲斯,统一的埃及步入奴隶制文明时代,美尼斯也成为古埃及第一个法老。

古埃及统一之后,共经历了六个王朝(公元前3100年至公元前2270年),这段时期是古埃及史上国力全面发展的第一个伟大时代。金字塔就是从这个时期开始出现的。第六王朝以后,王权日益衰落,国家各地区基本已不受法老统治,国家开始分裂,史称“第一中间时期”。直至十一王朝才重新统一。之后埃及进入第二个政治稳定期即中王国时期(公元前2060年至公元前1785年)。古埃及在十二王朝时期迁都底比斯,开始使用青铜器,此时期埃及与叙利亚、克里特的交往扩大。十三王朝时,政权再次瓦解,“第二中间时期”开始,此时期古埃及第一次遭到外族入侵,侵略者为驾车作战的喜克索人,他们占领了古埃及北部的大部分地区,建立了长达100多年的“太阳神不在的统治”(公元前1720年至公元前1570年),古埃及人在这期间学习了喜克索人的战术和武器。十七王朝的阿赫摩斯一世于1570年将喜克索人驱逐出国境,重新统一埃及,开始了第十八王朝,这之后被称为新国王时期(公元前1570年至公元前1070年)。第十八王朝国力强盛,对外频繁发动战争。十九王朝是古埃及与赫梯帝国发生了卡迭石战役,经过16年之久的战争,最后以拉美西斯二世与赫梯王哈图西利斯签订和约告终。此时的埃及成为一个大帝国,统治范围北起叙利亚,南到尼罗河第四瀑布,横跨北非和西亚。自公元前11世纪起,动荡的埃及先后被埃塞俄比亚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的亚历山大所征服。公元前6世纪以后,埃及基本上沦为波斯、希腊和罗马的行省,从此古埃及彻底失去其独立地位。但事实上,不论是托勒密王朝,还是罗马、拜占庭统治下的埃及,仍然是奴隶制的埃及文明,埃及仍然是埃及人的埃及,埃及的传统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2)研究古埃及法的资料。

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没有像成文法一样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对其进行考究的难度极大。由于古埃及法律多以纸草为载体,而纸草最容易湮灭,因此,没有一部古埃及法典幸存下来。尽管如此,考古资料、古埃及文献和古典著作中的有关记述,仍然为我们研究古埃及的立法、司法活动提供了某些根据和可能。通过对这些资料的研究,我们能够得到大量关于古埃及法的重要史料及信息。研究古埃及法的资料,一方面可以从已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别出一些法律文献,比如法老的敕令、遗嘱、契约、账目和证明等。其按法所调整的内容种类和按法所调整的范围都是令现代学者和专家感到惊讶的,比如古埃及法中既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也涉及公法和私法,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另一方面,从侧面也可以探索和研究古埃及法,比如从希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都可以发现古埃及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立法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从波斯统治时期的瓦支赫累塞内石像以及后来征服埃及的大流士国王也都可以作为研究古埃及法的史料来源。

(3)古埃及法的演变。

在埃及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习惯法是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古埃及法是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古埃及法系是人类最早的法系之一,在大约公元前4000年,埃及就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在古埃及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古埃及的法律也是经历了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到成文法、法典化的过程。古埃及法不仅具有古代法的共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性,也就是说古埃及法系不仅具有古代法的一般特征,也具有神权法和法老一人专制主义的色彩。据相关资料记载,古埃及的第一位立法者就是在公元前3100年左右统一全国的美尼斯法老,以后的继承者们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古埃及人笃信人死后,其灵魂不会消亡,仍会依附在尸体或雕像上。据说,萨吉西斯作为法老时曾颁布一道法令:借债时可以将自己亡父的木乃伊或者自身未来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担保,在债务偿清以前,本人的木乃伊不得埋葬。在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颁布了关于整顿军队的成分和以出身、职业及特权作为区别依据的“种姓制法律”,从而以法律形式确认奴隶制统治秩序。公元前8世纪,被认为是古代埃及最重要法律典籍的《博克贺利斯法典》公布,该法典决定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借贷利息,准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司法权也不再为祭司所垄断。不同于其他古法系,在立法方面,虽然法老作为古埃及最高的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威,但是古埃及的宰相和其他高级行政官员发布的政令也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因而也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古埃及法随着国家的统一由习惯法逐渐转变为成文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已经完全消失,无论是在古埃及时代,还是在现代社会,习惯法都在许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1.2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与其自然因素有着紧密的联系

古埃及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发源于赤道非洲的尼罗河全长6 600多千米,从南到北贯穿埃及,流入地中海。在古埃及人的日常生活中,尼罗河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尽管尼罗河每年都会定期泛滥,但却灌溉了古埃及人的农田,而且在洪水退后,留下一层肥沃的淤泥,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埃及曾经被当作是尼罗河的赠礼。古埃及利用优越的自然灌溉条件,发展农业,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农业民族,创造了高度的文明,并由此跨入了文明社会。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只有当建立一定的物质基础后,法律这座“堡垒”才能稳稳地建立。古埃及人得益于优越的自然条件和通过辛勤的劳作,使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和渔业等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使整个地区的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也促进了文明、政治的发展,并推动了古埃及法的形成和发展。 JP6QwqHsiyz8QQyRSRFuPRT9vqyBppuAcqC6NGnsyZ1yWc8HEqerep/dtvWmoy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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