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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侵权行为法

10.6.1 概述

侵权行为法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部门,也是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在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属债法领域,是债的主要发生依据之一。

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相当古老的法律部门,在诺曼征服后的最初几个世纪即已产生,其发展与普通法中的令状制度紧密相连。最初,侵权行为的范围非常小,因为相应的令状种类很少,大致限于对他人人身、土地及其他财产的直接侵害,普通法中称之为“有名侵害诉讼”。14世纪以后,法律对非法侵害所造成的间接侵害也予以追究,由于此时尚无正式令状对间接受害加以保护,故称这种诉讼为“无名侵害诉讼”。以后,衡平法院亦对部分侵权行为进行管辖,使侵权行为法的补救办法进一步扩展到禁令。至17世纪,侵权行为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正式形成。

从整体上看,侵权行为法主要是判例法,近现代亦颁布过不少制定法。然而,无论是判例法还是制定法,都未规定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未将那些分散的侵权行为法律规范纳入一个协调一致的体系。

10.6.2 各种侵权的行为

目前,英国侵权行为法上的侵权行为主要有:①非法侵害,包括对土地的非法侵害、对动产的非法侵害,以及对人身的非法侵害行为,如暴行、恐吓和非法拘禁;②非法妨害,分为对个人的非法妨害和对公共的非法妨害;③名誉侵害,包括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④侵占,是指以剥夺他人权利的方式处分不属于自己的动产的行为;⑤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做虚假的陈述,目的是使他人相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⑥共谋,侵权法上的共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联合起来损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⑦干涉契约关系,该行为是指第三人明知他人存有契约关系,仍采用各种手段损害他人原有契约关系的行为;⑧恶意造谣,是指为了使他人遭受某种损失而故意造谣的行为。

10.6.3 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注意义务,使他人遭受某种损害,从而承担责任使的一种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注意义务是英国侵权过错责任的基础。早期英国的侵权行为与犯罪并没有明显界限,12世纪时两者才开始逐渐分离,但当时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仍带有刑事处罚特征,采取绝对责任原则。14世纪末15世纪初,法院开始重视行为人的主观状况。被告如能证明其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既非故意也非过错,而是出于不可避免的偶然事故,则可免负责任,所谓“无过错即无责”。直到17世纪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过错责任原则正式形成。

(2)比较责任原则。

19世纪中后期,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错为基础,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错,也考虑到原告的过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错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它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在于,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只有被告的过错是赔偿的基础,如果原告也有过错,哪怕这种过错小到可以忽略的地步,也得不到赔偿;而比较责任原则注重的是过错的大小,如果被告的责任大于原告,就应负赔偿责任。1945年颁布的《共同过错的法律改革条例》使该原则有了制定法依据,它规定能因被害人有过错而取消赔偿,但赔偿必须减少到法院认为与受害人的过错公平地相适应的程度。

(3)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因不依赖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侵权人对其保有的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英国的严格责任如果单纯以加害行为作为承担责任的标准,可以追溯到英国早期的绝对责任。现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则确立于19世纪。19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生产和操作引起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和比较责任原则,都必须明确被告有过错,而这种证明对于现代化工业社会中的受害者来说是极为困难的。因此,许多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从而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于是,英国法院又通过司法实践创立了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DFhCTlCITjHZTXF/bwfQs/HN8M7ycOKc1L7/L0t4T3AtaBE0pQS/z9AT9fsTx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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