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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9.3.1 伊斯兰法的特点

(1)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教存在着紧密联系。

伊斯兰法是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伊斯兰教是穆罕默德(先知)统一阿拉伯半岛、建立国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也是伊斯兰法立法的重要支撑与基石。它不单单是一种法文律令,伊斯兰法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法律而言更具有丰富的宗教色彩,它是将宗教、法律以及伦理道德三者结合在一起,没有清晰地去划分彼此的界限。秉承了政教合一的原则,让宗教事务始终和世俗事务交错在一起,所以类似于背叛教会这种行为的人会受到严重的刑罚,归根结底只是因为背叛教会也算是一项重大的犯罪。同时,对于许多犯罪行为除了接受规定内的刑罚以外,更多地是以诅咒或者谴责的方式进行惩罚,这便是宗教色彩为教法披上的外衣。在中国还曾流传着关于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关系的一句话:“教即法,法即教。” 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联系已然紧密到不可分割的程度。《古兰经》和“圣训”作为伊斯兰教的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这一点也充分说明了两者的联系是永远切不断的。

(2)法学家们对伊斯兰法的贡献突出。

由于伊斯兰法是真主“安拉”对一切穆斯林的命令,理论上只有真主“安拉”才有立法权。世俗政权无法插手立法事宜,只能顺从和执行真主“安拉”的旨意,再加上《古兰经》和“圣训”是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伊斯兰教中有着绝对的权威,所以伊斯兰法在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律法之前,都是由早期法学家们运用“类比”“公议”等方法结合《古兰经》中的法学原理进行阐释并逐步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家们肩负着重担和责任。美国学者威格摩曾中肯地说到:“这一整套伊斯兰法学知识完全是由法学家的著作所构成,而不是由政府汇编的法典和颁布的法律。” 因此,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法学家们所做出的贡献是值得肯定的。

(3)伊斯兰法深受外来法律的影响。

由于伊斯兰国家形成较晚,宗教思想、教法制度等都相应地起步较晚,所以穆罕默德在伊斯兰教创立初期,除了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经典思想和规范制度去不断发展、创制法律之外,在这个过程中也相应地吸收了周围其他国家的文明,像是基督教和犹太教中的制度和思想与真主“安拉”的指示有共通之处并且能适用于伊斯兰教的,先知都吸纳和借鉴了部分内容,才有了后来逐渐完善的伊斯兰法。另外,因为伊斯兰国家形成后在扩张领土的过程中,所占有的地方大多属于社会文明较为发达的国家,在对领土占有的同时穆罕默德会了解并吸收当地法律文明,将之进行教化,使其融合到伊斯兰教法中。

(4)伊斯兰法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之所以说伊斯兰法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的原因,其实是因为伊斯兰法覆盖的伊斯兰国家地域宽广,各个地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伊斯兰法是个庞大的法系,其中也包括了很多法派的渊源,它并不是简单的立法,而是各个地区的教法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融合而逐渐形成的,其中《古兰经》算是版本较为统一的一个渊源了,但是由于伊斯兰国家各个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比如:经济状况、社会发展状况等方面的不同造成了一些文化差异。学者们因为所处的环境不同,即使是面对相同版本的《古兰经》也会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这些差异都会导致在编辑和创制伊斯兰法的过程中产生多样化的意见和选择,从而也造就了伊斯兰法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9.3.2 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

(1)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法系的精髓所在。

伊斯兰法是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兴起和扩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可以说几乎是和伊斯兰教同步产生的。从伊斯兰教最初的诞生到后面的发展,不断演变、壮大的过程中伊斯兰法也随着伊斯兰教所覆盖的阿拉伯国家在阿拉伯半岛甚至更远的地区进行着深入的传播。在四大哈里发时期,阿拉伯国家迅速扩张领土的时候,伊斯兰法所覆盖的地区就已经不止整个阿拉伯半岛了。再到后来的倭马亚王朝,大肆发动侵略战争以加速扩张王朝的领土,随之也就将伊斯兰法带到了更远的地方。8世纪中期,阿拉伯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帝国,一个拥有横跨亚洲、欧洲、非洲领土的强大帝国,虽然后来这块区域还是分裂成为几个国家,但是曾经的扩张让伊斯兰法驻足这里的每一寸土地,并且深深扎根在这片地区,始终占领着统治这些国家的法律的最高地位。虽然随着各个国家的发展会产生一些改变,但伊斯兰法的地位却是丝毫没有受到动摇的。伊斯兰法随着伊斯兰教在东南亚等地区的传播,也对这些地区的国家有了影响。伊斯兰法在不断传播和发展中壮大成为一个完整的法系,成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伊斯兰法系。

(2)伊斯兰法成为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伊斯兰法在正式出现后,就承担起了当时的阿拉伯国家法律支撑的重要角色。在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活动或是社会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世俗事务等方面,一切是依照伊斯兰法为基本准则去开展活动的,这也体现了伊斯兰法在这些地区、国家里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特别是阿拉伯帝国时期,伊斯兰法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帝国本身以及占领的地区都无一例外地将伊斯兰法信奉为最高法律,帝国一切的行政法命令都要尊崇伊斯兰法的规范原则。甚至周边传入的外来法律必须要经过伊斯兰教化,并且与伊斯兰法中所倡导的精神和原则等方面是有相通之处且能够适用的,才可以传入本土。近现代时期,即便随着时局的改变,法律在不断完善,伊斯兰教所涉及的国家在不断发展、不断改革,伊斯兰法在伊斯兰国家仍被视作法律的基本渊源,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甚至还一直保留着传统伊斯兰法的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杨经德。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法关系辨析[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0(3):39-120.

[2]费晶晶。伊斯兰婚姻法之初探[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3]何勤华。试论伊斯兰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J].法学家,1998(3):59-63.

[4]王云霞,等.外国法制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5]曾尔恕。外国法制史[M].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6]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白寿彝。中国回教小史[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

[8]陈海英。伊斯兰教的逊尼派[J].世界宗教资料,1981(1):41-44. YZdqqoPoeTjee5pKKWVGpV9eRnq738ZhsxayDYd+Y9gsxS6JJEA3hPUI4/Q1Te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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