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包括“五功”,其作为伊斯兰教法中五项最基本的义务或者说是五项基本功课,主要是对信仰的表白、礼拜、斋戒、天课、朝觐这五个方面,中国的穆斯林也将它简单称呼为“念、礼、斋、课、朝”。
①“念功”。简单地说,念功就是对信仰的表白,也译为“作证”的意思,即庄重而严肃地用阿拉伯语念两句作证词,“我作证:万物非主,唯有安拉。我作证: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仆人和使者” 。中国穆斯林称它为“清真言”。它是伊斯兰教的基本信条与核心,是穆斯林念的诵词中被念到次数最多的。一个穆斯林从出生到离开这个世界,听到的和念到的最多的就是这两句。这是伊斯兰教入教的唯一仪式,只要学会念诵并当众念出这两句话,那个人立刻就能成为一名穆斯林,教会也承认他的入教,赋予他作为穆斯林应有的权利,而相应地也有其应尽的义务。
②“礼功”。礼功即对真主“安拉”的礼拜,这是“五功”中的第二纲领,也是伊斯兰教的重要功课之一。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必须从信仰上和行为上都要崇拜真主“安拉”,此处所讲的“礼功”是指穆斯林必须完成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完整的一套,比如:必须以教中规定的固定动作和礼仪礼拜“安拉”。对穆斯林而言,礼拜是他们与真主“安拉”建立联系的重要途径。在《古兰经》和“圣训”中,穆斯林“谨守拜功”是极为重要的。教法规定,每天五次固定时间的礼拜是必须的,其又被称为“主命拜”,其他时间除特殊时间都是允许礼拜的。五次礼拜分别是:晨礼、晌礼、脯礼、昏礼和霄礼。晨礼在拂晓时分;晌礼在中午太阳略微偏西落的时候;脯礼在下午接近日落时;昏礼则在黄昏日落那刻;霄礼在入睡之前。每天五次“主命拜”通常要求穆斯林要在清真寺进行礼拜,由一人带领拜,其余的跟随就行。特殊情况时,也可以在家独自礼拜。一周有一次集体礼拜。一年中要参加两次会礼(开斋节和宰牲节),两次会礼都是需要集体礼拜的。
③“斋功”亦称为斋戒,主要指戒食饮和色欲。在中国穆斯林也称它为“封斋”或“闭斋”。作为伊斯兰法的一项主命,斋戒规定了成年男女穆斯林在斋月(即伊斯兰教历9月)进行封斋。黎明前食用封斋饭,黄昏后食用开斋饭,期间不能吃食或房事以及进行任何非礼行为。但有一部分人可以例外,例如患疾病者、老弱体虚者、妇女月事、生育、哺乳等不能进行斋戒,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斋或施舍。除了一年一度的“主命斋”,还有“圣行斋”的存在,即由先知(穆罕默德)的举止言行而提倡的斋戒;“副功斋”,即穆斯林虔诚许愿后而履行的对真主的感谢而进行的斋戒。还有“禁斋”,意思是禁止在开斋节和古尔邦节当天及其后的两日内斋戒,因为这段时期是用来欢庆、感恩真主“安拉”的日子。
伊斯兰法规定斋戒者必须要身心洁净、内心虔诚、谨慎言行,通过每年一次的斋戒,达到反省自身、磨炼意志、惩赎己过,来表达对真主“安拉”的敬畏。
④“天功”亦称为“天课”,指穆斯林用缴纳天课的方式来洁净自己的财产,使其变得纯洁。《古兰经》中提到:“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 此外,经训尤为重视天功,可以说它的重要性堪比礼拜,两者不相上下。所以作为穆斯林要做到“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伊斯兰教法中规定,合格的穆斯林,其财产除了日常开销外(如全家的开支、必要的债务偿还等),剩余资产超过规定的额度时,必须按规定的相应比例缴纳天课,所以又叫“天功”。这不仅仅是伊斯兰社会的一种保障制度,更重要的是要从履行这个法定施舍义务的方式中,有效地去防止为富之人聚敛财富造成欲求不满的贪欲,并且最大程度上缓和贫富阶层之间的社会矛盾。教法中对缴纳的范围、人群、条件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⑤“朝功”也称朝觐。伊斯兰法规定:每个成年穆斯林男女,只要身心健康、心智健全,能自己提供充足的旅途开支,且能顾全家人生活的人,一生中至少要有一次在伊斯兰教历的12月8日—12日到阿拉伯半岛的麦加去参加朝觐。《古兰经》云:“凡能旅行到天房的,人人都有为安拉而朝觐天房的义务。”妇女有所不同的是,除以上规定条件以外,还必须由丈夫或男性至亲陪同。不能达到上述条件时,这项义务是可以免除的。这种按规定的仪式和法规完成的朝功叫“大朝”,也可以称作“正朝”,但一定是伊斯兰教历的12月8日开始的这一次,其余时间去麦加完成的朝功都称为“小朝”或是“副朝”。一年一度的朝觐让众多穆斯林汇聚一地,虽然互不相识,也许还是不同人种、不同肤色,但是大家却有着相同的信念与信仰。在这个过程中促进了彼此间的友谊,增进了彼此之间的感情和了解,具有非凡的意义。
婚姻法是专门调节穆斯林婚姻关系、家庭和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伊斯兰教对婚姻的态度是明确支持的,并且婚姻在伊斯兰是尤其受到重视的一项。比起出家修行或是单身,他们更提倡男女之间正常合法的婚姻生活。伊斯兰是个非常重视婚姻的国家,他们把婚姻看作是男女间的契约,并且是具有法律效益和宗教意义的重要法律。伊斯兰教法严谨、详尽地从个人、社会和宗教的角度阐述、制定了一整套关于婚姻的法律规范及原则。
伊斯兰法对婚姻进行了划分,主要为三种状态:有效的婚姻、无效的婚姻及不合理的婚姻 。
①有效的婚姻,其存在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见证人必须在场,男女双方在见证人面前,一方提出求婚并且另一方表示接受,这段婚姻就是具有效力的合法婚姻。在此前提下,这段婚姻还必须符合伦理规范(比如近亲不能结婚、同一乳母喂养的两个人不能结婚,等等),男女之间相互履行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这段婚姻称之为有效的婚姻。
②无效的婚姻,也就是不符合宗教伦理的婚姻。通常情况指的是无法解决的问题或是具有长久性不能改变的因素。比如:近亲结婚(包括同一个母亲领养的两个孩子以及乳母喂养的孩子之间都是不被允许通婚的);一方行为放荡(比如在待婚期间两人已经同居构成了事实婚姻,或是一个女子和两个以上的男子结婚等情况);有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结婚(穆斯林不能与非穆斯林通婚,主要针对的是女子,作为穆斯林男子是可以与其他异教女子通婚的,但穆斯林女子不可与异教男子通婚)。
③不合理的婚姻,大多属于不具备完整的结婚手续因而不能构成有效的婚姻,只要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仍然可以成为合法婚姻。构成这类婚姻的原因主要在以下方面,包括:证婚人不在场;违反“待婚期”规定;男方纳妻超过规定数量(教法规定穆斯林男子在能够对每个妻子平等对待的情况下可以纳妻四个,但是不能超过这个规定数量,否则将视为无效的婚姻);等等。
伊斯兰法中对婚姻的缔结、自主权、夫妻彼此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和财产继承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结婚。实行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的思想决定了女人的家庭地位极低,并且还要做到无条件服从丈夫、伺候丈夫。当然丈夫在结婚时也要赠予妻子以及妻子的家人一份聘金(伊斯兰称为“Mahr”),并且妻子对这笔财产享有所有权。
离婚。属于丈夫单方面行为,男方想要结束婚姻关系可以单方面休妻,在女方的洁净期(每月的月事期间)过后宣布第一次休妻,经过三次洁净期(也就是3个月)过后,且必须保证在后面的两个月期间都没有同居行为以及在第二次洁净期和第三次洁净期过后分别宣布一次休妻,那么休妻就算是生效。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男方可以选择撤销休妻的决定或者是坚持休妻,女方只有在这期间过后才能再嫁。在三个月过后休妻成功,如果男方反悔就只能等待女子再嫁离婚后方可重新在一起。
遗产继承。继承遗产按规定只能遗嘱继承或是经定继承 。遗嘱继承遗产的份额占总数的三分之一。虽然妇女的社会地位很低,但还是可以享有继承权的,只不过数量仅为男子的一半。
当然近现代的伊斯兰法也在随着社会的变迁、发展而改变。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并且在遗产继承方面,妇女和男人能够同样享受平等的遗产继承权,妇女的地位也有得到逐步的提升。但传统观念和习俗仍然会对其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伊斯兰宪法是伊斯兰的政治制度,它是伊斯兰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大的法律权威和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是治理国家的纲要性的法律,也是公民行事的总依据。《古兰经》在伊斯兰教中就充当着宪法这一角色。但《古兰经》只是从原则上提出了伊斯兰政治观,大致地勾勒了伊斯兰政治制度,并没有分类详述其所有内容。因此,《古兰经》、“圣训”是为伊斯兰教法奠定了理论基础的重要基石,综合了两者才形成了后来的伊斯兰宪法。
民商法,也称作债法,是伊斯兰教法中运用民事、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在社会生活中对穆斯林发生的民事、商事关系进行保护、限制、制裁的法律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因契约所生之债,二是因致人损害所生之债。
因契约所生之债,主要是在贸易、债务、借贷、抵押、担保、租赁等领域。在契约合法的前提下必须要具备双方是自愿定下契约以及彼此信守诺言的条件,并且《古兰经》中明文规定“禁止以贷取利”,认为从中收取利息是违背真主“安拉”的旨意的。
因致人损害所生之债,主要包括放高利贷、弄虚作假、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对他人利益的损害。通过这些不正当行为谋取利益是会受到惩罚的。
在财产制度中的土地制度由于伊斯兰教法的相对重视而较为发达。在传统意义里只有真主“安拉”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只能是真主“安拉”的使者穆罕默德和他的继承者哈里发才能对土地有支配的权利。土地占有形式大致分为五种:希扎士、伐果夫、希尔克、伊克特(倭马亚王朝后期出现的)、瓦克夫。其中“瓦克夫”更是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伊斯兰法中的地位极高。
“瓦克夫”制度指的是清真寺、医院、墓地等这一类土地是以奉献“安拉”之名捐出的,这类土地永远用于宗教或是慈善公共事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进行转让。“瓦克夫”也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宗教用途的公益性的瓦克夫,捐献者从捐献最初就明确了土地的用途,并且自捐献以后没有人有权利去篡改土地的使用方式。另一种则是私人瓦克夫,也可以说成家族瓦克夫,这类土地是拥有者留给自己的子孙后代的,土地会一直为后代所使用,直到没有受益人了才会用于公益事业,但捐献者捐出之后是无权收回的,并且享受使用权的子孙后代除了自身使用以外也无权转让。
伊斯兰法中的刑法主要是判定穆斯林的刑事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规定,从总体上把刑法分为三类。
①法度刑犯罪。意指“安拉”的法度,侵犯“安拉”的权力所判处的刑法,属于经定刑犯罪 。其中包括了六大重罪(酗酒罪、偷盗罪、通奸罪、诬陷通奸罪、抢劫罪、叛教罪)。此类刑罚只有“安拉”能决定,也就是说只能按照真主“安拉”启示去定刑,其他人(包括法官在内)都只能依从,无权做任何的更改。
②酌定刑犯罪。相对法度刑而言,除了它以外的所有犯罪类型,并且是不能以法度刑定罪的犯罪都由法官进行判定,按照规定的律法进行酌情定罪。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责。
③侵犯人身的杀人犯罪。这类犯罪由被害人的血亲进行原则对等的报复,如被害人家属同意也可用“赎罪金”的方式代替被害人的复仇。不管是复仇还是“赎罪金”,杀害穆斯林比非穆斯林所受的刑罚更重,还会取决于被害人的社会地位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程度。
在司法的诉讼制度方面,主要存在着两种形式的法院。一种是“沙里阿”法院,另一种是听诉法院。两种法院在形式和审判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①“沙里阿”法院。
哈里发拥有着最高的审判权,各省总督也会有兼管审判的权利。在四大哈里发时期,就任命了卡迪 教法执行官在行驶审判权,在倭马亚王朝时期设立了“沙里阿”法院,由卡迪主持管理司法方面的案件,按伊斯兰教法进行审判。
②听诉法院。
还有一种叫作“听诉法院”,是由哈里发钦点的官吏来主持管理关于土地、税收等领域的案件的审理,以及对为官者们的不法言行进行监督和约束,对这些案件的审判会运用教法和行政法令来共同审理。同时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宣誓,有时候誓言比证据更为重要,甚至法官可凭当事人所发之誓言来定夺案件的审判结果。同样的审判过程,女子由于地位较低的原因,其证词的效力也只能算作男子的一半,这也从另一方面强调了男女之间强烈的不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