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作为国内法学基础课程,从一个不太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就是关于外国法律制度历史的学问。因此,这门法学基础课程主要就是阐述外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在外国法制史上有众多的法律制度,本书主要采用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法律发展史,主要涉及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思想及法律的特点;二是法律制度、原则的历史发展,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及诉讼法等基本内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不可能将人类历史上所有的除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都不加区别地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是应该择取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那些没有落入本书研究视野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也并非无足轻重,而是限于篇幅和侧重点的缘故,本书选择了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印度法、古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城市法和商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欧盟法16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论述。
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经历了从古代法到中世纪法并向近代、现代法的演变过程。世界上最早出现法律文明的地方是古代东方的埃及、两河流域、印度和中国。在古代东方法中,我们选择了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和古印度法作为代表性的法律体系来介绍。古埃及距今时间久远,加上历经多次战乱,法律文本早已失传,因此,今天对于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依据考古发现的石雕、铭文和纸草文字残片以及埃及僧人和希腊学者的遗著等。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古埃及法制的历史发展与法制文明的发展轨迹大体相同,即都有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过程。公元前15世纪末,成文法律逐渐发展并编纂成为法典。与古埃及同时,在西亚的两河流域出现了奴隶联邦制国家,公元前3000年,这些联邦国家开始采用楔形文字记载和书写法律,在法制史上称之为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系,具有独特的法典结构和明显的东方奴隶制色彩,对古代西亚各民族的法律,包括希伯来法有较大影响。世界上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就诞生在此地。继《乌尔纳姆法典》之后,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继续发展,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颁布了《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代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古印度法是东方早期宗教法的代表,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印度法系的母法,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发展密不可分,并带有强烈的种姓制特点,对罗马天主教会法和伊斯兰法产生直接影响。公元前4世纪左右,印度大量编纂法律汇编和法经,其中《乔达摩法经》是最古老的一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典典籍《摩奴法典》形成,对后来印度法的发展和变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其影响范围扩大到东南亚国家。
在世界法制史上,古代东方法产生较早,但是其发展较为缓慢,在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与古代东方法相比,古代西方法产生较晚但发展较快。古代西方法的典型代表是古希腊法和罗马法。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两个国家较早地孕育并发展了奴隶制商品经济,并长期采用民主共和制政体,因此法律中带有民主性。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各城邦进入成文法阶段,古希腊法是一种成邦法,各邦法律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差异,所以并不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是古希腊的公法比较发达,尤其是雅典“宪法”对西方民主政治的影响极大。古罗马法形成较晚,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从王政时代,经共和国帝国,法律制度逐渐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备到完备,最终成为古代社会最发达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概念术语、体系结构和制度都对近现代西方法律,甚至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堪称世界法制史上的鸿篇巨制,因此,罗马法是整个古代法的重点。
日耳曼法、教会法和伊斯兰法是中古时期世界范围内三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日耳曼法是中世纪前期在西欧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具有属人主义、团体本位的特点,属于西方近现代法律,也是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之一。因此,研究日耳曼法的产生、发展及基本制度和特点等,对于审视日耳曼法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教会法是一个宗教法律体系,在西欧中世纪中期教权一度超越世俗政权,而教会法也发展成为西欧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教会法是一种超越国界的法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深刻地影响了西欧社会,对后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个层面,尤其是在宪政、分权与制衡、婚姻家庭、国际法等方面,教会法的影响非常明显。伊斯兰法是东方世界的一个典型宗教法律体系,显著的特点是政教合一,宗教教义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至今仍是伊斯兰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在西欧中世纪的中后期,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复兴,引发了西欧历史上的城市自治运动,城市法的出现和发展就是此期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时期城市法的主要特征是契约、参与和阶级。城市法在大多数场合是根据成文的特许状建立起来的,在某些方面与当代宪政有相似之处。未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逮捕和监禁公民,典型的市民特许状在于它免除许多封建劳役和赋税以及对其他劳役和赋税的严格限制,政治权力最终属于市民全体。11世纪以来也是西欧商法的发展和变化的关键时期。在城市规模和数量急剧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个商人阶级。为了满足商人阶级的需要,新型的商法体系应运而生。商法与当时的主要法律体系一样,也同样具有客观、普遍、互惠、参与裁判制、整体以及发展的特性。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近现代最重要的两大法律体系,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母法,英美法中许多重要的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产生于英国。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的特色是以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英国在宪法和其他部门法方面都有很多独特的制度,对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甚至是非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美国法是在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同时又根据自身国情有所创新。美国法的历史虽然不长,但是由于美国在国际上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及自身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美国法对当今世界法律的影响深远。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普通法、横平法和制定法的表现形式,但是在内容上有所发展和突破。尤其是在宪政、司法审查、法律教育、法律思想的活跃性与多样性、反垄断法等方面,美国法具有深刻的内容和鲜明的特色。
法德日俄是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法国法堪称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颇具有代表性。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母法,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法国民法典》在法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所确认的无限私有、契约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奠定了19世纪民法的基础。在拿破仑时代所创立的“六法体系”对于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强大的塑造力,其结构体系、法典编纂理念、行政法院以及诉讼等方面的制度都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深刻影响。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另一面旗帜,也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的,但与法国不同的是,德国法中所包含的日耳曼法因素更多,并且更加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德国法典结构更加严谨,概念更加准确,对于20世纪大陆法系中各国法制的影响也更大。德国法在19世纪曾经一度处于领先地位,其在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也有特殊贡献,诸如团体法、社会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都可以看到德国法的踪迹。日本法从总体上来讲也是大陆法系的重要成员,但是其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混合色彩,不仅保留了中华法系的若干传统因素,而且二战后还受到英美法的强烈影响。从法律文化传统上来看,俄罗斯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就其基本特征来讲,俄罗斯法的法律渊源比较统一,属于世俗法,在法律形式上接近于大陆法系,即成文法相对发达,判例法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之一。俄罗斯法在早期属于斯拉夫法系,后来又继受罗马法,十月革命后建立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创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苏联法,其法律理论与实践深刻地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但是理论中也有一些较为负面的因素,比如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以及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等。
欧洲联盟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就法律渊源来看,欧洲联盟法主要包括条约、欧洲联盟立法、欧洲法院的判例与解释、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国际法与国际协定、法的一般原则等。欧洲联盟法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直接效力原则和间接效力原则。直接效力原则是指所有欧盟的条约、由立法派生的规则、指令可以在成员国或接受指令的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须上述成员国内立法机关同意,做出的决定对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及成员国个人具有直接的效力;间接效力原则是指不能直接在成员国适用或需要在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予以转化或其他配合才能适用的原则。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宪政法律制度、欧盟市场法律制度、欧盟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交与安全以及内务方面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开放的不断变化的法律体系,欧盟法是一个自成体系的法律,具有联邦法的属性,它使得西方两大法系日益融合,为人类经济与合作提供了一个较为成功的模式,这也使它成为法律全球化的实验室。
本教材的结构选择和内容取舍上充分考虑到教育部对于基础学科的基本要求和成人教育的现实状况,吸取了国内既有教材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编写过程中尽量兼顾知识的完整性与可读性,在保障外国法制史学科本身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的同时,尽可能做到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因参与编写的人员较多,因此在教材的体系以及资料的使用上,难免会出现疏漏和错误,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本书能够顺利出版,也感谢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各位领导及编辑人员的全力支持。
本书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张 航(西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第一章、第二章。
张慧娟,黄皓(西华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第三章、第九章。
梅芸芸(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第四章、第五章。
王旭涛(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第六章、第七章。
李容丽,谢缘(西华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第八章、第十章。
罗 燕(西南财经大学人文学院):第十一章、第十六章。
李姗姗(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第十二章、第十三章。
曹 娟(西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第十四章、第十五章。
全书由罗燕负责格式编辑及校对,李姗姗负责内容统稿,西华大学朱琳副教授负责最终定稿。
朱琳 李姗姗
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