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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伊斯兰法的起源和发展

9.1.1 伊斯兰法的起源

伊斯兰法作为世界五大法律体系之一,与中国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以及属于欧美法系的普通法系之间所存在的最大区别在于,伊斯兰法系是建立在神权法律的基础上。在伊斯兰法还没有形成之前,《古兰经》充当着重要角色,也是伊斯兰法立法的重要依据。《古兰经》不仅是伊斯兰教的重要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的起始之源。穆罕默德把《古兰经》作为“安拉”的启示来发布经文。真主“安拉”的地位至高无上,而作为真主代言人的穆罕默德无疑也是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伊斯兰法是指穆斯林社会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本根据而制定的各项法律 。毋庸置疑,《古兰经》在伊斯兰教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伊斯兰法是在7世纪初产生于阿拉伯半岛,是随着伊斯兰教的创立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并且随着时间而逐渐发展起来。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相互依存。

在最初的伊斯兰法中,虽然“圣训”和《古兰经》都包含有穆斯林的一些条例,但这些条文仅是说明了伊斯兰教中比较基础性的原则与条例,数量较少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古兰经》中针对法律问题基本都是从宗教伦理的角度做出规定,它的规范作用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更多地在规范人与造物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致使大多数人没办法从中找到需要的答案的原因。随着伊斯兰教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如何在社会迅速发展,面临的问题日益繁多的发展初期找到解决问题并且不会违背伊斯兰宗旨的方法呢?在一批学者的研究探讨中,伊斯兰法在这个时候就应运而生了。伊斯兰法产生初期出现了两个派别:圣训派和意见派。前者强调立法必须是以经训明文为依据,不然就判定为无效。后者认为在没有经训明文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训明文的精神运用相类似的精神进行立法。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在缺乏经训明文的情况下是否能根据经训明文的精神进行立法,虽有分歧却又在相互影响,互相借鉴,逐渐产生了更多的派别。直到10世纪,出现了四个重要学派,分别是哈乃斐学派、沙斐仪学派、罕百里学派、马立克学派,这四个学派的学说脱颖而出,正式成为正统学说。

9.1.2 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

伊斯兰教的创始人穆罕默德,作为宗教的先知在传教过程中传播的是真主“安拉”的启示,也就是《古兰经》,在穆罕默德生前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将经文编辑成册,而是分散保存于各个弟子之处,主要靠众多弟子背诵下来再进行传教。直到穆罕默德死后,首任哈里发艾卜·伯克尔 委托穆罕默德的得意门生宰德进行编辑整理,然后才有了成册的《古兰经》,并且在后期誊写了七份分寄麦加、也门等地,更新以往所抄写的副本。《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教义,也是伊斯兰法的基本准则。

《古兰经》为伊斯兰法准则奠定了深厚的基础,我们把近代改革前的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时期:形成时期、鼎盛时期和发展停滞时期。

(1)形成时期(7世纪初—8世纪中叶)。

伊斯兰法形成的初期,《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法的最高准则已经成型;并且“圣训”(专门记录先知的言行)已经开始逐步在进行传述;已经出现了教学法,并逐步形成了一些早期教法的学派。

(2)鼎盛时期(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

随着“圣训”在伊斯兰教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尤其是在法律实务中变得愈加重要,于是圣训学家开始对其进行汇编整理;早期教法学派发展了一段时期后,最终形成了著名的四大教法学派,分别是哈乃斐学派、沙斐仪学派、罕百里学派、马立克学派;“类比”“公议”等常用的创制法律手段变成了伊斯兰法的重要起源;对伊斯兰法的重要补充是政府的行政命令;司法机构也逐步变得完善起来。

(3)发展停滞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

随着四大教法学派权威的最终确立,伊斯兰教正统派(逊尼派)认为伊斯兰法已经是近乎完美了,所有的重要问题和困惑已经得到解决,后世法学家要做的只是遵循前人得出的结论就行,不需再进一步去创制新的法律,于是关闭了“伊智提哈德” 之门,也就导致了伊斯兰法的发展停滞不前。 9OZwa0JAlUzP2MXFKJaa2XvWDJn2dgj/PLb+XIC5dlybZ47F0Sy3MiBpV0XuLq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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