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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城市法

8.1.1 城市法的发展概况

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和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城市商法、手工业规章、城市机关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各地的城市法各有差异,它不是统一的法律。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与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兴起和发展紧密结合的。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或统一的国际法,而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适用于10—15世纪中世纪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市。西罗马帝国灭亡四五百年后,西欧大地一片空旷萧条,直至10世纪以后,大大小小的城市和城镇陆续产生。城市的兴起为西欧社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孕育了更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力量,最终导致西欧发生深刻的变化。近代西欧工业文明的诞生,其源流溯之于中世纪时代的工商业城市,它是西欧较快实现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关键因素。

城市法是中世纪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产阶级法有重要影响,它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也直接或间接地被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所接受或运用。欧洲中世纪的商法则为近代西方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石,商法的完备与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8.1.2 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城市法是城市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10世纪时,西欧各国的城市重新复苏,由于国家政治组织的涣散和王权的软弱,市民自己组织起来管理公共事务。传统文化中的希腊人、罗马人的公民观念、法治精神和日耳曼民主、平等精神,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自主意识,加之工商业本身焕发的自由精神,促使市民力图摆脱封建关系和封建领地法律的束缚,为城市的独立和工商业自由而斗争。11世纪时,西欧大多数城市通过金钱赎买、武装起义等手段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新的城市组织、自治机构也产生了,这为城市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最早的城市法产生于意大利各城市。

引起城市法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第一,城市商业贸易中出现的争端需要相应的法规来调整,市民阶层与商人的利益需要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而领主法庭或教会法庭却没有相应的规范来解决这类问题;第二,城市的形成大都跨越一个或几个封建领地管辖范围,而各封建领地却各有自己的地方习惯法,这就使城市居民同时要受多个封建领地法律的约束,这种司法管辖权的极端混乱现象,束缚了城市手工业和商业贸易的发展;第三,司法程序中僵硬的和传统的形式主义,延误时日,裁判决斗以及免诉宣誓的流弊,全凭偶然性判决的神意裁判等,对商人来说是无休止的折磨,他们需要一种比较简单、比较迅速和比较公平的法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居民希望获得人身自由和城市的自治,拥有能保障自己生命财产和调整城市正常经营活动的法律,以摆脱封建教俗贵族的横征暴敛和领主司法审判权的束缚。至11世纪,由于城市自治地位的确立,城市立法、司法机构的形成,使城市法的制定和发展有了政治和组织的保证。

城市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①城市宪章。城市宪章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它一般由封建国王或一个大主教颁发给取得一定自治权的城市,用以从法律上确认城市的自治特权。城市宪章中的一部分称为“宪章”,即国王或有立法特权的大主教颁布的法律;另一部分称“特许状”,是国王和城市所属辖区的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内城市的自治地位并授予其相应权利的法律文书。宪章或特许状是城市法的根本根据,也是城市权利的基础。

②城市立法。城市立法是指自治城市的权力机关——城市议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颁布的法令、条例等。其内容广泛,涉及城市的建设、财政、商业、手工业、粮食供应、学校教育、社会救济、治安维护和军队等问题。《意大利诸城市条例》是西欧最早制定的城市法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手工业管理、税收、货币、贸易、社会生活、城市与领主的关系等。

③城市习惯法的汇编时期。最初这些城市法主要的内容是有关各城市管理工商贸易的行会章程和城市特许状的,其规则基本上是城市原有的习惯法和由罗马法演变过来的商事习惯法。

④城市成文法典编纂时期。11世纪,大规模城市法典编纂活动展开。这些城市法典编纂是由各城市的自治权力机构组织进行的,最初大都是由特许独立宪章、各城市法院的诸多判决汇集而成。后来,也有一些市议会的立法和其他的一些习惯法。

⑤城市同盟法的出现。到中世纪后期,随着贸易交往和资本流通的扩大,欧洲各商业城市为维护其城市的独立性,协调彼此间的关系以及保证其共同的经济利益,开始结成城市同盟并制定城市同盟法。15世纪,由于王权的强化和民族国家的初步形成,自治城市的特权取消,王室勒令通行全国。城市法独立的发展道路被中断,它与西欧既存的其他法律因素融合为一体。

8.1.3 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1)城市宪章。

城市宪章是一种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献,由国王或封建领主颁发,主要内容是确认自己所属区域内某一城市的自治特权或独立地位或经商特权,明确市民的权利义务,又称特许状。它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国王与领主对于城市的权力,是一种封建的权利转让书。它是中世纪西欧城市的根本法和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2)行会章程。

行会章程是由自治城市的手工业会和商人行会制定的,用以规范行会组织、调整行会成员间的关系,管理行会活动,确定行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维护本行会权益的法律规范,也称基尔特习惯或惯例。行会章程事实上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城市法的一种渊源。

(3)城市立法。

城市立法是指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发布的法令和条例等,它在封建社会后期成为城市法的重要渊源。

(4)城市同盟法令。

城市同盟法令是加入同盟的各城市共同制定和遵守的一种准国际法性质的共同法,也包括各城市的协议和合约。

(5)城市习惯和判断。

城市习惯和判断是在城市社会生活和商业交往中形成的,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习惯和法院判例,是城市法的渊源,是许多城市法汇编的资料来源,在成文法尚不完备的中世纪城市法体系中有一定的作用。

8.1.4 城市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

(1)城市法的内容。

城市法的内容虽很丰富,但没形成涉及所有社会关系的独立法律体系,如婚姻家庭关系统一适用教会法,叛国、谋反等由领主或王室法院审判,都不适用城市法院。城市法几乎涉及城市商品经济的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各地城市法虽存在某些差异,但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方面大体一致。

①市民身份。市民在人身上是自由和平等的,承认市民享有自由权是特许状的重要内容,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但市民存在财产上的不平等,及行会内部新的等级制。

②城市机关的组织。完全自治权的城市,包括城市共和国和城市公社,市议会是最高管理机构,由选举产生。但市议会主席和其他官吏由大商人、高利贷者、房产主和城市土地所有者垄断。

③行会组织。加入行会有严格的资格条件限制,工匠资格要经过很长的学徒期;行会对产品有严格标准,以防止同行间的竞争;行会实行互助,会员须交会费;行会选举行长,并设监察人员监督会员并制裁违反章程者。

④在所有权和债权方面,动产地位日益重要,土地也成为所有权的一般客体,可以流通。城市法取消了阻碍工商业发展的各种封建特权。承认契约双方地位平等,契约生效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妇女有权订立契约,契约种类不断增多。

此外,刑法和诉讼法也有许多不同于封建法律的制度。如废除等级特权原则、宣誓保证人、神明裁判、决斗裁判和赎罪金等。

总之,城市法产生于封建社会并受之影响,具有封建性因素,但其本质同封建制度对立。它与罗马法“复兴”及商法发展一起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诞生起了促进作用。

(2)城市法的基本特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①在中世纪特定的经济、政治背景下形成和发展。

城市法是伴随着城市的复苏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同时也是中世纪在政治上近乎无政府状态和法律上缺乏统一性的明显表现,随着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形成,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高度集中,城市法的衰落也是必然的。

②一种成文与不成文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城市宪章、特许状、行会章程、议会立法、习惯和惯例以及城市同盟法令等,都是城市法的主要渊源,城市法以法典、习惯汇编和判例等形式存在。城市法的发源是多元化的,即创制法律的机关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

③只适合于城市及其市民。

城市法既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更像特区法,产生于城市,适用于城市,既是一种以属地主义为原则的法,也结合了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原则。

④一种公法色彩较重的混合法。

城市法虽是一种公私混合、实体与程序一体的法,有关城市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都由它来调整,但其公法的色彩较重。城市法的公法特征主要表现于:第一,城市法主要是基于特许状形成的,这些特许状是有关城市权、市民权和城市组织特权的,其效力相当于近代成文宪法;第二,城市法所确立的政府组织体制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当代宪政体制,其权力受到制衡;第三,城市审判法具有科学、平等、正当程序的特征,强调对人权的保护而非强烈的统治性;第四,权利的保障在于对义务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城市特许状在免除大量封建劳役和赋税的同时对其他劳役和赋税加以严格的限制,并对王室特权加以限制;第五,不加限制的权利即是可以行使的权利,这是公民政治自由、独立和自治的宪政保障。

⑤城市法具有世俗法的特征。

由于城市法是政教分离的产物,它所担负的只是世俗的工作而非宗教职能。作为当时社会众多法律渊源的一种,城市法的世俗职能主要是调整有关城市及其市民的政治、经济等各种关系,保护公民的自由、安全和财产权,打击犯罪,维护和平,实现正义。城市法的这一世俗职能特征使得中世纪的城市第一次具有近代意义,并为近代国家和城市树立了一个模本。

综上所述,城市法伴随着城市的复苏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同时也是西欧中世纪政治上近乎无政府状态和法律上缺乏统一性的表现。法律渊源多元化, 即创制法律的机关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就整个封建法律而言,城市法是中世纪中后期西欧的一种主要法律渊源。它是属地主义的法,也是一种准国际法或城市的共同法,只适用于城市及其市民。在内容上,它是一种公私混合、实体与程序一体的法。在性质、作用上, 它是封建社会的法,同时又带有资本主义因素。在法律体系上,它是一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相结合的法律。从地位和意义上看,城市法是中世纪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产阶级法有重要影响。它反对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封建特权以及封建身份,体现了平等、自由精神和法治的理念,影响了近代资产阶级的人民主权和法律是公意的思想,它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也直接或间接地被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所接受或运用。

8.1.5 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城市法的历史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城市法对传统封建法有一定的瓦解作用,为确立新的社会法奠基;第二,一些内容对近代民法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第三,享有自由和平等权的市民阶级的存在及城市组织的活动及其职能模式,影响近代国家的机构体制;第四,城市法形成的法律意识,对后世影响尤其深远。 OE8xaEwhsZRsvFrg9Ey7ntjRRfWpPB2pONBubjTJ4cxE+naqtZX+JxHWv9/cN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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