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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

7.3.1 教会法的基本特征

(1)教会法是基督教神权法。

教会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基督教密切相关,它以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为指导,以基督教的教规为根本内容,以基督教的重要经典《圣经》为最高渊源,因此是一种神权法(神定法),而非世俗的国家法(人定法)。教会法的基本信条是维护上帝及由上帝创造的秩序,因此其违法概念首先是对上帝的不敬和对上帝秩序的触犯,对犯罪者的惩罚也被视为是对损害上帝荣耀而实行的“补赎”行为。

(2)教会法是披有宗教外衣的封建法。

教会法以世俗封建等级结构为模式,确立了体系完备的中央集权制度。从12世纪末期开始,西欧天主教会便形成了一种以教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式的体系结构。在这一体系结构中,教皇是最高首脑,由各地教区大主教和红衣主教团选举产生,终身任职。在法律上,从格列高利七世起,教皇便是最高的立法者、最高的行政官和最高的法官,教皇具有如此“完整”的权威和权力,只是因为他是教皇。罗马教廷实际上成了与世俗封建国家类似的“教皇国家”和“教皇政府”,并构成了一种金字塔式的官僚体系。教皇最高权力的来源有着与世俗封建权力相同的道路。

教会法的许多具体内容与世俗封建制度密切联系,表现出浓厚的封建性。如土地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刑法和诉讼制度等。教会法是涂上了一层神的色彩的封建法,在中世纪它产生了比世俗封建法更严厉、更神秘的不可抗拒力。

(3)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备的体系。

作为中世纪的一种超越国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教会法与世俗的封建法相比,具有相对完备的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主要由教阶制度、土地与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诉讼制度等规则体系构成,虽然没有形成像后来西方法律那样独立的部门法体系,但它相对于当时各种封建世俗法而言,还是比较完备的。

(4)教会法是通行西欧的统一法。

中世纪西欧各封建王国虽然是独立的政治实体。但是它们并不能完全自主地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情况都需要罗马天主教廷从中调停,甚至做出最后的决定。因此,中世纪西欧各封建王国实际上是通过罗马天主教廷联系在一起的,教皇国是欧洲封建制度的中心,它把西欧联合成为一个庞大的政治体。11—13世纪,教皇利用其跨国影响力,组织西欧各国骑士,直接或间接发动若干次十字军东征。这表明,罗马天主教廷在当时享有国际政治中心的地位。在此种历史背景之下,基督徒遍布西欧各地,教会法则成为当时通行西欧各国的统一法。

(5)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承启者。

中世纪是承接古代文明和近现代文明的桥梁。因此,中世纪教会法不仅是对西方古典法律文化的承接,也是对西方近现代法律文化的奠基。

中世纪教会法虽然是以基督教信仰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是它并未被封闭在基督教教义之内,而是大量借鉴并吸收古代希腊和罗马社会优秀的文化传统,并在其基础上加以宗教化的改造。实际上,教会法不仅将西方古典法律文化中崇尚自然法、人本主义、尊重权利和法律自治的精神保存下来,并且以上帝之名义赋予它们更为崇高的地位。此外,中世纪教会法全面承袭了罗马法的法律方法:教皇、教会领袖以及宗教会议以成文的方式颁布法令;教会法庭的法官惯于采用演绎推理的方式适用教会法;教会法学者模仿罗马成文法典的编纂方法对教会法的渊源加以辨析、注释、排列和汇总,试图造就百科全书式的教会法法典;教会兴办的大学则成为促进罗马法在西欧得以全面复兴的重要推动力量。可以认为,教会法不仅使古代罗马法免于失传,而且恰恰是教会法把罗马法引入了近现代。

7.3.2 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中世纪中期,随着基督教发展成为欧洲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教会取得了广泛的世俗权力,教会法也发展成为凌驾于世俗法之上的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教会法对近现代西方法律与法学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观念方面,西方“法律至上”的传统观念深深植根于教会法关于“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而中世纪教权与政权相互博弈的二元格局为“法律至上”观念的生长提供了土壤和前提。

在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方面,教会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主张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近亲结婚的规定,在家庭关系中“妻应服从其夫,夫应保护其妻”的主张,对寡妇权益的特别保护,以及财产继承上男女平等的主张等,均被后世西方国家的法律所继承和发展。教会法在离婚问题上的保守态度也深深制约着西方国家婚姻制度的发展,很多国家长期不承认离婚自由,甚至否定离婚,直到20世纪后半叶才有所松动。

在刑法方面,教会法注重对犯罪者进行灵魂感化和道德矫正,主张通过刑罚给犯罪者以自省的机会,这对于近代刑法思想有很大影响。教会刑法比较重视犯罪者的主观因素,认为一个人除非有能力在善恶之间选择恶,否则不应受到惩罚。因此,儿童、精神病患者以及由于意外事件而出现的不法行为均不应受处罚。这为近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奠定了基础。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上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贱富贵,一律平等,这是近代法律平等适用原则的先声。

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在审判中遵循“良心原则”,这在后来发展成西方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原则。教会法以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取代了落后的证据制度,对诉讼法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教会法发展起来的纠问式诉讼对于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为明显。

尽管教会法本质上是封建法,并且代表了中世纪西欧法文化阴暗的一面,但它在法制史上仍具有重大意义。在欧洲中世纪初期,教会僧侣垄断了文化和教育,保存和传播了希腊、罗马和古代文明,并使14世纪意大利的文艺复兴成为可能。作为古代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罗马法学,正是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承下来。5—11世纪西欧之所以能够局部保留罗马法,12—15世纪罗马法之所以能够获得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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