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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基础学科之一。它是一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主要内容、表现形式、基本特征及其互相联系,并揭示其发展演变规律的学科。所谓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一般说来,应该是指那些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律制度,比如,各种法系的母法,对后世法律或者当时的社会进步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法律制度,对认识法律的本质及其与宗教、道德、伦理等社会现象的联系有直接帮助的法律制度,在立法技术、法律意识及司法活动等方面有独特表现的法律制度,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法律制度,等等。法律制度的内涵非常丰富,其外延也是多方面的。外国法制史学不仅要说明这些法律制度“是什么”,还要揭示“是什么”背后的“为什么”;它不仅要说明一种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特征和本质,还要解释这种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这种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不仅要说明一个特定时期某种类型的法律制度,更要阐明这种法律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造成其变化的原因,并且以具体事例为依据,总结法律制度发展、更替的规律。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有自身发生、发展、变化的历史,因此,外国法制史的学科体系既要考虑同一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共性,也要考虑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性。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外国法制史的学科体系。由于外国法制史选择的是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并对其加以阐述,因此在研究的地区和国别范围上并不能等同于世界法制史。同时,它也不包括中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但二者又有区别。法学基础理论综合研究整个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它综合并概括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与现实材料,阐明法的本质、特点、历史类型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制史则不同,它必须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条件,实事求是地具体阐明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揭示其特点、本质和基本规律。

在人类法制发展史上,对外域法律文化进行借鉴与移植的方法,早已被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形态下的立法者所采用。古希腊的法学家在进行立法改革前曾游历埃及,考察过古代东方国家的法制;古罗马的法学家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雅典的债法和诉讼法,而且也接受了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日耳曼人虽然在征服罗马帝国后一度使发达完善的罗马法沉寂,但当社会的发展给了罗马法重登历史舞台的机遇时,他们不仅欣然接受,促成了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相融并存,而且使被征服者的法律文化在新时代得以复兴和传承发展。而近代西方确立的两大法律传统即大陆法传统和英美法传统,也均是以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此外,美国法对英国法的借鉴移植,不同时期的日本法对中国法、大陆法以及英美法的借鉴移植,乃至于天主教会法对希伯来法的借鉴移植等,也都是对外域法律文化进行借鉴与移植的典型例证。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法律文化的借鉴已经成为各个法律体制发展的必经之路。

学习外国法制史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增强法律意识,加深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理解。同时,学习外国法制史还能加深我们对外国现行法律的理解,因为外国法制中许多重要法律制度都与现行法律有密切联系,有的甚至就是现行的法律。此外学习外国法制史还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文化多元化的现象。一部外国法制史就是一部外国法律文化进化史,它给我们描绘了世界上各种有代表性的法律文化的产生、演变轨迹,并提供了这些法律文化从形式到内容的各种具体知识。各种法律文化在其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会表现出巨大的差异,这不仅取决于各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形态,也取决于其宗教、历史、文化传统。当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在发展进化过程中也往往相互碰撞、交融,取长补短,一种法律文化也可能会借鉴、模仿或者移植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但这不仅不会妨碍不同法律文化的长期共存,而且能够使法律文化呈现出更加丰富的多元化发展态势。

本书选择了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印度法、古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城市法和商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欧洲联盟法等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体系来进行介绍和论述。我们在每一章后面还开列了参考文献及书目,都是国内关于外国法制史最基本的参考书,以便为要求更深一步掌握外国法制史的读者提供一些参考资料。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17年2月 FnH2vcKTa5aYW7s6HLFs824Mef5CKiljQ4m4rPj23G2I139fraJM2/aBWrQ6Yc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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