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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日耳曼法的形成和演变

6.1.1 日耳曼法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日耳曼法就是日耳曼人在建立封建国家的过程中所适用的各部族习惯法的总称,因而也被称为“部族法”。

从广义层面理解,日耳曼法是一个与日耳曼人及其族群相关联的特定文化范畴。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以集体利益为核心的正义观和生活习惯;最初的日耳曼法仅仅在同一部落成员之间口耳相传,成文化后的日耳曼法呈现出以罗列事实为特征的编撰逻辑;日耳曼法在适用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属人性和仪式性特征;日耳曼法的内容与日耳曼人的信仰和道德观念具有紧密联系。

从狭义层面理解,日耳曼法是一种曾经切实发挥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恩格斯曾经以生产关系作为界定日耳曼法的科学标准,他称日耳曼法是“古代的马尔克法律” 。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是5世纪至9世纪西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公社成员对大地产的共同占有。9世纪后,日耳曼氏族社会产生分化,封建阶级萌芽以及罗马帝国的奴隶制解体使日耳曼国家有了封建性的因素,故日耳曼法的性质是早期封建制度法。具体表现为:①因为它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因而呈现出封建法的特征,例如土地私有、贵族特权等;②它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又保留着原始公社习惯的残余,如土地公社所有制,公社成员共同决定事务等。

6.1.2 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1)日耳曼法的起源。

据恺撒的《高卢战记》和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等文献记载,日耳曼人分布于罗马国家东北部的广大地区即莱茵河和多瑙河之间,以游牧生活为主。在罗马帝国后期,日耳曼人尚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其氏族制度正趋于解体过程中。约5世纪中叶,日耳曼人在其经历近百年民族大迁徙之后,最后将已处于风雨飘摇的罗马帝国一举摧毁,在被征服的土地上建立起多个“蛮族国家”,如法兰克王国、西哥特王国、勃艮第王国、伦巴德王国和盎格鲁-撒克逊各王国等。

日耳曼人在民族大迁徙以前,尚处于原始氏族公社时期,解决纠纷、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依靠氏族部落生活中所形成的风俗习惯。最初各日耳曼王国的法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它形成于日耳曼人初步接触罗马文明的时期。由于这一时期的日耳曼人尚未发展出能够系统表意的文字,对罗马人使用的拉丁文也颇感陌生,因此他们无法记载身边的习惯,也并未明确意识到法律的存在。但史料表明,5世纪之前的日耳曼人已经过着一种服从集体决意和首领权威,而且个体行为普遍受到某种规则约束的制度化生活。在形式上,它和氏族制度时期的风俗习惯一样,没有文字记载,靠口耳相传,并为各国贵族所垄断。为便于记忆,早期的日耳曼法常以较为简短的词句、押韵的方式或特殊的成语来表示,这种习惯法与道德规范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别。

(2)日耳曼法的成文化。

日耳曼人在各王国建立后,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社会关系及利益的复杂化,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及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开始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从5世纪末起各族普遍进行立法活动,在基督教僧侣和罗马法学者的帮助下,日耳曼诸王国编纂的法典得到了“智者”阶层即基督教僧侣和罗马法学家的协助,在日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被称为“日耳曼习惯法汇编”,也称“蛮族法典”。从5世纪末到9世纪初,便是日耳曼习惯法的成文化时期,也称为“蛮族法典”的编纂时期。

在各日耳曼王国中,最早进行法典编纂的是入侵南高卢和西班牙地区的西哥特人建立的王国,在其国王尤列克统治时期(466—483年),整个王国发展到鼎盛阶段,这一时期制定的《尤列克法典》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最早尝试。其后,相继制定的“蛮族法典”主要有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勃艮第王国的《勃艮第耿多巴德法典》、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以及不列颠岛上的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和《阿尔弗烈德法典》,等等。北欧地区的习惯法成文化最迟进行,在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直到12世纪时才对各部族的习惯法加以汇编,其代表性的法典是1241年制定的《裘特法典》。

作为“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萨利克法典》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广泛的影响。《萨利克法典》是中世纪欧洲法兰克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适用于萨利克日耳曼人的成文法典,一般认为编成于5世纪末,原文用拉丁文写成,最初全文分为65章,每章设若干节,6世纪到8世纪后又有补充条文,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共65章,并附有许多注释。内容上诸法合体,偏重于刑法、侵权法和程序法,规范、具体而无弹性,类似判例的整理汇编。法典反映了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

(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日耳曼氏族组织的原则之一是氏族习惯只对本氏族的人适用。当日耳曼人建立王国、编纂法典之后,此原则仍然得到保留,这就形成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两种法律并存的局面。当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则适用日耳曼法。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一些日耳曼王国参考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著作和法律汇纂,进行罗马法的编纂。如5世纪末6世纪初勃艮第王国颁布的罗马法典;西哥特王国国王阿拉利克二世(484—507年)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随着日耳曼人与罗马人混合居住局面的延续以及社会封建化程度的加深,这两种法律间的相互影响与融合也进一步得到加强。

(4)王室法令的发展。

日耳曼法的发展也得力于王室法令的制定和颁布,当时集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的王权对于社会秩序整顿的作用不可低估。随着各日耳曼王国政权机关的形成和发展,为了弥补习惯法的不足、满足有产阶级的需要、与教会分庭抗礼及扩大王权的权威,王室法令也开始发展起来,其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力高于部族习惯法,按其性质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立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大会同意,而国王颁布的独立法令要由高级僧侣和世俗显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同意。王室法令按其实施时期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补充“法典”之不足,适用于各个部族;第二种是具有独立之意义,为创立新的规范而颁布,适用于全国;第三种是国王对派到地方去的巡按使所颁布的训令,这种训令是巡按使在地方上处理案件的依据之一,具有规范性的意义。王室法令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如与王室法令的规定相冲突,则自然归于无效。

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时期,为了加强王权,提出了用王室的法律取代所谓“公约”,并废止了“自由人大会”参与立法的权利,试图通过王室法令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统一。他以“国王的公平和正义”为名,颁布适用于全国的法令,限制地方权贵,以扩大王室的统治地位。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时期是日耳曼法发展的最后阶段。9世纪中期以后,法兰克王国发生分裂,西欧大陆各地相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被分散的地方性习惯法所取代。仅在不列颠及北欧地区,日耳曼法还继续存在,至更晚些时候才发生变化。

应当说明的是,在日耳曼法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各日耳曼王国的法律格局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教会法并存且相互影响、相互融合。随着日耳曼人和罗马人混合居住的延续以及社会封建化程度的加深,几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影响与渗透逐步加深,并且这一过程一直贯穿于西欧中世纪直到近代。 /VgEkCJKxuD8xfuk5XrCkAPQG4kyVOEBOoGEkO16Zt5+z1fRXe8FJYdUPi2J6s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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