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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罗马法的特征

(1)罗马法是人定法而非神意法。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统治者为了加强王权,往往将法律说成是神授的,而罗马法比其他古代法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罗马法从一开始就获得了脱离于宗教的独立地位,与神意划清了界限。比如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就是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根本没有加托神意,并且用了一定的篇幅来规定与宗教的关系,它肯定了侵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而不是触犯上帝、有悖神意。

(2)罗马法是一种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律。

在世界范围内,罗马法最先对私法法律关系作了详尽、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它采用抽象概括的方法,对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实质总结,赋予各种具体的私有权利以抽象的概念、原则,从而使罗马法所确立的各种私法法律关系的体系、制度、概念、原则富有深刻的理论性、严密的逻辑性和高度的系统性,使罗马法达到古代法发展的最高峰。

(3)罗马私法特别发达。

罗马法包括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罗马国家的公法虽然在其法制建设中也受到重视,却始终不如私法发达,罗马私法对简单商品经济的重要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不仅内容丰富,而且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深,这得益于罗马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价值体现了一切人类劳动的平等性,相应地,平等也成了罗马私法的精髓。尽管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还是一部公法与私法不分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但是其中关于私法法律关系的条款规定已经很明晰了;早期其他成文法内容都重刑轻民,并以刑事手段调整民事关系,而罗马私法则侧重于非刑事之法;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活动都致力于私法方面;而《法学阶梯》则是罗马私法规范和一部私法学教科书;传世的法律巨著《国法大全》涉及的内容也几乎全是私法。罗马私法中无论是私法体系、结构、术语、概念,还是其制度、原则、精神,都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4)罗马法具有强烈的实际性。

罗马法能够历经千年而不衰,就在于它紧密结合了社会实际,符合当时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罗马法上的每一项制度和程式都是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实际法律问题而定;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也注重实务,他们帮助当事人撰约与诉讼,告诉裁判官如何拟定告示,等等,他们的法律著作中充满了对人们咨询的法律问题的回复;此外,当理论和实际矛盾冲突时,罗马法中有很多舍弃貌似完善的纯理论而致力于满足实际需要的例子。但是罗马法具有强烈的实际性,并不是说罗马法忽视理论,实际上罗马法也很注重理论研究,只是不过分追求完美。

(5)规模宏大、卷帙浩繁的法律编纂。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制度,还表现为它制定和发展了最完备的成文法体系。

帝国时期,在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下,罗马众多的政治家、法学家进行了法律编纂活动。尤其在东罗马时期,大规模系统的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了集罗马法大成的《国法大全》,成为后世研究罗马法极为宝贵的立法文献。 kbA64CyBaa4qslJmlNvD4GhWsk/Z/0pwYa0uHmFhrwGnRxMz3xsxg20PYEpO1z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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