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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古希腊法作为西方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其产生及发展都具有标志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因而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

(1)对罗马法的影响。

古希腊法中的某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曾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其中一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曾被罗马借鉴。比如希腊罗德岛的海商法、雅典的债权制度和诉讼制度都为罗马法所借鉴。此外,一些关于法的正义理论、法的理性原则及自然法学说都为罗马法学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对后世民主政治的影响。

古希腊时代最为重要的城邦——雅典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所确立的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创制了“主权在民”“轮番为治”以及选举和监督等制度及原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开创了西方历史上的法治传统,为西方近代立宪主义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典范,因此古希腊被人们看作是“民主制度的摇篮”或“故乡”,对后世民主政治的影响深远。

(3)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古希腊的法律上承古埃及、迦太基等东方国家古代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承与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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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勤华,李婧。外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王云霞,等.外国法制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4]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曾尔恕。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曲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MOE5yA1wl4ZQxUgcQe3ayFHs4ONDp4s5kYI2EdqstKCGaHXKEW6NKTbs9WpHV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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