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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的南部,以爱琴海为中心,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克里特岛和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海岸的广大地区,是欧洲最先进入文明社会和最早产生国家和法的地区。“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约公元前20世纪,在作为希腊文明发祥地的克里特岛,出现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隶制城邦。“克里特”文明之后,大约从公元前15世纪开始,古希腊的文明中心由克里特岛移向南希腊的迈锡尼,“迈锡尼”文明由此兴起。通过考古发现,“迈锡尼法”刻在泥板上的遗迹具有远古法的一般特征。

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荷马史诗”的重要影响又称为“荷马时代”或者“英雄时代”。这一时期古希腊处于从氏族制度向城邦国家的转变中,出现了众多的独立城邦国家,城邦是指以一个城市为中心,连同其周围不大的一片乡村区域构成的一个独立的、疆域相对狭小的主权国家。著名的城邦有雅典、斯巴达、米利都、叙拉古、科林斯等,各城邦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拥有各自的法律,这也反映出各个城邦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差异。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各城邦国家进入了成文法时期。如公元前621年《德拉古立法》、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法典》《罗德岛海商法》等。其中公元前5世纪于克里特岛颁布的《哥尔琴法典》是保存得比较完整的法律文献,涉及家庭、婚姻、养子、奴隶、担保、财产、赠予、抵押和诉讼程序等,其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着重要价值。

从公元前323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去世到公元前30年罗马征服托勒密王朝为止,这一时期地中海东部地区原有文明区域的语言、文字、风俗、政治制度等逐渐受希腊文明的影响,形成具有新的文明特点的时期,该时期在19世纪30年代以后逐渐被西方史学界称为“希腊化时代”,古希腊法也包括希腊化时代的法律。希腊化法律是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于被征服地区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希腊化国家适用的法律基本上有两种,一是原地区的成文法和习惯法,二是希腊的征服者所带来的殖民地法,因此它实际上是希腊法与当地原有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希腊化法律只幸存于一些羊皮书和碑文之中,既无法典,也无法律专著。

公元前2世纪,希腊化国家被罗马帝国所吞并,希腊法也停止了发展,其部分制度、原则和法律精神为罗马法所吸收。 iXzPVXtnJiEeumpXcT+/M5SxFuOxyaxwNdlk87E+fYdsRuRE8OifRugqpGiY1G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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