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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古代印度法的萌芽和发展

印度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印度的传统文化曾在古代时期以其独特的法律制度影响过诸多国家,其也发展成为世界著名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在古代印度人的心中,敬拜天神、内修德行、与梵合一是基本的宗教价值观。所以古代印度人必须坚持正确的言行举止,维持着自然中所包含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平衡和有序进行。古代印度法指的是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的吠陀时代到公元前320年至公元前6世纪末的笈多帝国时代的奴隶制法,与此同时它也是维护种姓制法和宗教法的法律。古代印度法就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称谓。

3.1.1 古代印度法的萌芽

古代印度的土著居民原本是达罗毗荼人,最初是他们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大约公元前1500年,崇尚自然的游牧民族雅利安人入侵了印度河流域,也就是大约在那个时期哈拉帕文化销声匿迹了。虽然不能确定哈拉帕文化被毁是否与雅利安人的入侵有直接关系,但是确实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流域后,印度传世的文献资料就存在了。最古老的文献资料还当属“吠陀”,这是个诗歌体裁的文献,一共有四部集,分别是《梨俱吠陀》《娑摩吠陀》《夜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梨俱吠陀》是颂诗,《娑摩吠陀》是歌曲,《夜柔吠陀》是祭祀的仪式,《阿闼婆吠陀》则是巫术咒语。我们把《梨俱吠陀》形成的时期称为早期吠陀时期,大约是在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1000年的这段时间,它是雅利安人最早的一部关于宗教的经典之作。另外的三个称为后期吠陀时期,“吠陀”一词包含着智慧与宗教的含义,这四部吠陀在雅利安人心中被看作是神的赐予,拥有着极高的地位。文献当中涉及许多关于人的行为举止规范的问题,这也就逐渐成了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古代印度是一个奴隶制社会,奴隶制社会特有的种姓制特点尤其显现在姓氏的等级上。在雅利安人征服了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后,种姓制更为突出,人种在古印度社会被称为“瓦尔那”,雅利安人和达罗毗荼人这两个对立“瓦尔那”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战争的分化作用下,逐步分为了四个阶层:婆罗门作为第一种姓,它拥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掌控着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大权、祭祀特权等;第二种姓是刹帝利,代表着武士,拥有着强大军权的贵族阶级;第三种姓是吠舍,象征着农业、工商业和手工业等劳动阶层的平民;第四种姓是首陀罗,是属于社会最底层的奴隶阶级,高等种姓的人如果犯了不可逆转的重大的错误也会被去除种姓,贬到首陀罗种姓阶层里。前面三个种姓都是属于统治阶层的雅利安人,第四种姓属于被统治阶层,是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他们受雅利安人的打压,社会地位极其低下。

3.1.2 古代印度法的演变过程

古代印度法的起源最重要的是它的三个主要渊源:吠陀、法经以及法论。随着古印度的社会发展以及相应的宗教、文化、经济等方面的进步,吠陀、法经、法论这三个渊源形成了三个相适应的发展阶段:吠陀阶段、法经阶段和法论阶段。

(1)吠陀阶段。

在奴隶制度下的人们,不仅身份、职业等存在着世袭制的束缚,雅利安人为了维持其高贵的社会地位,规定四个阶层之间不能相互交往,更不能通婚,只有每个阶层内的人才能相互有交集。为了更好地巩固自己的统治权,贵族们除了利用政治、经济方面的手段来统治奴隶以外,还把宗教作为重要的工具来辅助他们的统治。利用人们崇拜宗教的心理,大肆宣扬吠陀的经典,把种姓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宣称为是“神的安排”,只有接受并且不求回报地多做善事才有可能在来生获得转世到高一阶层的种姓上。这实际上就是利用宗教来迷惑众人,使得低层次种姓的人对高等种姓阶层的人俯首称臣,甘愿接受他们的统治,终生为高等种姓阶层的统治阶级服务,以祈求在不可知的来世能转生到高等种姓人里面。带着这样强烈政治色彩的宗教早已不是原始的吠陀宗教了,婆罗门对原始的吠陀宗教经典已经达到了绝对的掌控程度,宗教变成了他们维护统治的特权。而此时,原始的吠陀宗教也正在慢慢发生着某种程度的变化,古老的四部吠陀已不再是单纯具有宗教教义的宗教经典,其已演变成了婆罗门教法。古代印度社会的法律就此有了萌芽的开始。

在当时的社会里,宗教是尤为重要的一个角色,占着绝对的支配地位。大约在公元前7世纪,吠陀宗教开始逐渐演化成了婆罗门教(吠陀宗教原是雅利安人的宗教,崇尚自然所赋予的一切)。婆罗门教属于多神教,有三大核心纲领:“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婆罗门教在当时的印度是处于统治地位的宗教。它的基本教义——“梵我一如”“业力轮回”是对人的心灵的一种洗净,脱开尘世的杂质,追求洁净的世界。它宣扬着人生轮回、因果善恶的最高人生境界。因果报应是会随着人的生死轮回继续跟随,做了善事的人会在来生重生为高贵之人,做了坏事的人则会受到因果报应的惩罚,重生为低贱之人或是做牛做马,为人的牲畜。而后古代印度法的突出特征就定格在了婆罗门教法上。婆罗门教成了国家的统治工具,成了政治生活所不可缺的内容,其经典更是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成为整个国家的法律执行者和制定者。四大种姓也是这时在法律上固定了每个阶层的地位。

(2)法经阶段。

吠陀宗教在后期逐渐演变成了婆罗门教,在公元前3世纪前后,出现了大量的典籍,这个时期也被称为典籍阶段。这些典籍大多出自婆罗门之手,婆罗门教法除了吠陀以外,其主要渊源还有“法经”和“法论(也可以翻译为法典)”两种形式。“法经”是对吠陀的经典所起到解释和补充等作用的,例如:《所闻经》(也叫《仪轨经》)是对祭祀礼仪进行论述的典籍;而《家范经》是对家庭礼仪和日常祭祀礼仪进行规范的典籍。在每个时期各个派别所流行的法经都会有所不同。

(3)法论阶段。

“法论”是由婆罗门根据吠陀经典和流传下来的传统而编成的典籍,是包括了世俗伦理以及宗教法律的一部典籍,相比法经更具权威。最为著名的法论(或称法典)就是《摩奴法论》,它大约出现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摩奴法论》是古代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关于法律的法论(法典),全书有12章节,一共2 684颂。我们大致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为法典的第1~6章,主要讲述婆罗门与宗教的密切关系以及婆罗门教徒应有的行为规范;后半部分为法典的第7~12章,阐述了国王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因果报应、转世轮回”的宗教学说。这部法典在印度史上有着极高的地位,作为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为规范化的典籍,它更为全面地阐述了吠陀的精髓。《摩奴法论》的重要核心就是为了维护种姓制度,但是在婆罗门颁布这项法典时,奴隶制度已然进入了衰落时期,封建王权正是风貌正盛之时,这部法典也为古代印度法的历史留下了重要的一笔。

在6世纪时,随着北印度奴隶制逐渐衰退,封建王权开始兴起,社会上开始掀起反对种姓制的不平等的浪潮。这时候倡导众生平等的佛教就应运而生了,佛教作为一个新兴的宗教,代表着一直受打压和遭遇不平等待遇的社会底层人民。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尼将佛教的基本理论、教义以及教徒们的言行规范作为佛教经典的重要渊源。佛教有四个基本理论(简称为四谛):苦谛、集谛、灭谛、道谛。佛教的核心内容为“五戒”,即戒杀生、戒偷盗、戒妄语、戒饮酒、戒淫邪。这五项戒律也是信奉佛教的信徒终生必须信守的戒律。佛教中很重视“戒律”,“戒”和“律”的含义有所不同,“律”的范围较为狭窄,主要指对僧侣实施的戒律,而“戒”则是广义上对一切信奉佛教的人所定的戒律。佛教的教义除了“四谛”以外还有“十二因缘”,主要阐述了世界万物之间都存在着因果联系的观点,每一种现象都是依赖于某种条件而生,人的起源亦是如此。佛教所倡导的这些思想让社会中下层的人们有了挣脱苦难的思想,不再信仰婆罗门教,开始改信奉佛教。而后因为孔雀王朝帝国时期的第三代国王阿育王信奉佛教并且其是极为虔诚的信徒,他把佛教定为国教,支持佛教的传播,并且在国内外建造了大量的佛塔和寺院以发扬佛教,因而使得佛教迅速发展、广为流传,繁荣了千余年。佛教能发展成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阿育王功不可没。再到后来贵霜王朝统治后期,由于当时的国情已经不能单独依靠佛教来统治国家,再加上婆罗门教一直以来根深蒂固,从而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两个宗教相互斗争。直到8世纪,统治者努力将两种宗教兼容起来才由结合产生了印度教,佛教便开始逐渐淡出。印度教本身并没有属于自己的教义,只是将婆罗门教和佛教融合在一起,把两个教法通过兼容的方式结合起来。大约在10世纪,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传入印度后,印度的封建社会时期才正式落幕,印度社会走向另一个崭新的阶段。 RJEm5JJpLS6JskCCUYccRW8mZfhrzIs/xInGUGVlFYLRxhnsVCHj1oP20UUVg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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