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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

2.3.1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两河流域地区适用楔形文字法的国家虽然因各国的历史条件、政治、经济状况不同,在各自的立法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但由于都是建立在东方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相同,彼此之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和继承关系,因此存在着一些共同特征。

第一,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楔形文字法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正文是法典条文本身,无法律部门的划分,而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法规条文并非毫无次序的罗列,而是每一部分都有其所注重解决的问题,具有自己独特的体系。序言和结语多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的目的,标榜立法者的功绩,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目的在于加强法典正文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第二,法典的内容涉及面较广。一方面,其内容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形式;肯定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各等级间的不平等;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保留了某些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残余等。但另一方面,即使是《汉穆拉比法典》这样最完整的楔形文字法典也缺少对许多重大问题的规定,显然在这些问题上仍然依照习惯法调整。

第三,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反映出传统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强大影响。从《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不难看出,法典对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比较重视,占了条款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与其他古代法律相比是极其罕见的。

第四,世俗法,宗教色彩较淡。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在楔形文字法典的条文中,并没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有关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而且法律调整方法也基本上是世俗化的。因此,与古印度及希伯来法律相比较,楔形文字法不是“神定法”,而是“人定法”。

2.3.2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楔形文字法系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它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尽管楔形文字法在走过自己近三千年的历程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它留下的法律典籍为后人研究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的经济和政治,以及研究人类早期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丰富史料。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楔形文字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奴隶制早期法律产生、发展的基本过程。

楔形文字法系作为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鲜明的法律特征、缜密的条文规定、准确的文字表述不仅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而且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楔形文字法以独立于宗教之外的法律规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将奴隶视为奴隶主的财产,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法等方面的规定相当详细。楔形文字法中所创立的一些法律原则,如《汉穆拉比法典》中对维护私有财产权所规定的关于盗窃他人财产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关于财产所有权取得和转移的方法和原则,以及关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都为后世有关立法开了先河。在刑法方面,法典创立的一些罪名(如抢劫、强盗、盗窃、奸淫、通奸等)和刑种(如死刑、肢体、罚金等),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尽管缺乏明确区分和严谨的解释,但均对后世的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楔形文字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文明——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结晶。楔形文字法系在各国法典中所反映出的对“今生”现实的关注,而淡化“死后”和“来生”的哲学观以及它的伦理观和朴素的社会正义观念,都深刻反映了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特质,因为它提供了人类早期文明的有价值的资料。

楔形文字法不仅是古代东方文明的灿烂明珠,代表了古代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米诺斯文明,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楔形文字法也是古代西南亚地区法律的先驱,《乌尔纳姆法典》是其第一部成文法典,反映了楔形文字法早期的法律成就,《汉穆拉比法典》则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法律的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汉穆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南亚国家诸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源于该法典。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文明史和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是应该予以充分重视和肯定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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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榕年。外国法制史新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

[3]王云霞。东方三大文化圈的法律改革初探[J].法学家,1996(3):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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