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提出问题、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径、数据来源与概念界定等。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和基础。
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大国,我国的“三农”问题一直都是牵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农业丰则根基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就一直强调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改革开放中也不断强调农村改革的重要性,特别是近年来更是将“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农村发展中不和谐因素仍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农业发展大的基础并不牢固,现代化水平较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依然存在;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差距还在扩大,农村建设仍远远落后于城市建设,部分农村乡风和社会秩序较差,农村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难度较大;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恶劣,环保意识淡薄,农村生态呈现恶性循环;大部分地区农民小农意识重,主人翁观念不强,民主法制工作开展不顺。所以,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提出了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环境、管理民主”为方针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一举措,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思想的进一步深化,表明了党中央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决心,体现了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要求。而由此引发的广泛社会反响,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的城乡发展战略正在发生重大而实质性的变化。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求,并提出了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时间安排。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就“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是党中央对我国总体发展阶段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各级政府制定农村改革发展政策的基本依据。无论从当前我国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还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对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体制和机制,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确保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深化经济、社会、政治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科学发展均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2011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正式公布。这是新世纪以来的第8个中央一号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62年来中共中央首次系统部署水利改革发展全面工作的决定。文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含金量高的新政策、新举措。《决定》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2010年西南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多数省区市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突发严重山洪泥石流,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我国取消农业税后,有两个重要的试图在离开国家转移支付基础上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制度设计:一是“一事一议”,就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就村中重要的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决策,然后从每个农户筹措劳务和资金进行公共品的建设;另一个制度设计是期待通过成立农户用水用电协会等自治组织,来自主解决与农民生产生活事务密切相关的公共物品的供给难题。对于“一事一议”而言,需克服社区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就需要社区范围的“一事一议”具有强制力。而恰恰取消农业税后的“一事一议”制度,事实上并没有赋予多数人决定的法律和行政强制力,从而无法解决少数人拒绝缴费的难题。而之所以有一些地方农村的“一事一议”可以开展,是因为这些地方农村内部,具有强大的舆论力量,这种舆论力量足以将村中少数想搭便车的人边缘化,从而起到了相当于法律或行政强制力的作用。
事实上,我国目前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治理 都存在很多问题,诸如供给不足、供给与需求不符导致效率低下、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主体参与不够,等等。是非常突出的,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建成以后的公共产品的使用、管理、维护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在我们对广西北部湾农村地区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不仅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问题,公共产品不能有效治理问题也是非常突出。
据笔者调查统计,在广西北部湾农村地区的10个样本村中分别有60%和40%以上的村内道路和通往邻村的道路有不同程度的损毁,社区道路建成后无专门组织或人员管护,且村内道路硬化率低。在农田水利工程中,渠系的建筑物完好率不到30%,排灌泵站的完好率不到50%,土渠渗漏现象严重,利用效率低下,蓄水工程的利用率不高,2处小型水库都处于病险状态,堤防工程损毁严重,河道的淤泥率比税改前提高了至少30%以上,加剧了河道的老化速度。在社区环卫设施方面,8个行政村没有专职环卫工人清扫街道,2个行政村的生活垃圾没有专门的堆放点,有82%的农户认为其日常生活垃圾没有得到集中有效地清理。同时,在笔者所调查的村庄中,仅有2个村庄建有公共厕所,而与此同时,有58%的农户仍在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有58.5%的农户其家庭污水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另有30.2%的农户其家庭污水既包括有生活污水,还包括有畜禽养殖污水。但多数行政村对此却缺乏处理,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现象极为普遍。
对于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尤其是具有开放性的公共资源)而言,早在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1968年,生物学家哈丁提出的“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使得公共资源、公共物品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它意味着在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便会使环境发生退化,甚至灭绝的悲剧性结局。“公地的悲剧”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困境”难题。“囚徒困境”说明了理性的经济人在没有有效的沟通,和有约束力的协议的情况下会导致一个既不利于个体,也不利于集体的后果。“集体行动困境”则证明了,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者其他某种特别手段,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的共同的或者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奥尔森,1965)。
很长时间以来,以上两个困境的解决对解决“公地悲剧”问题,要么建立私人产权(市场治理方式),要么交与政府管理(利维坦治理方式)。由于人们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似乎注定会出现严重的代理问题与近乎疯狂的寻租行为深信不疑,因此,经济学家们(尤其产权经济学家)异口同声的政策建议是“建立私人产权”。但是,奥斯特罗姆夫人(中文版,2000)认为,传统的模型只是一些使用假设的特殊模型,而非一般理论。当特定环境接近于模型的原有假设时,这些模型可以成功地预测人们所采取的策略及其结果,但是,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范围,它们就无法预测结果了。传统模型的前提假设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体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无沟通;二是个人无改变规则的能力。这适用于一些大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因为个体在这样的环境中经常是彼此间独立行动、缺乏沟通以及个体改变现有结构需要高成本,但是对于彼此十分了解、经常沟通并且建立了信任和依赖感的小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并不适用。奥斯特罗姆夫人正是从研究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出发,以(多中心)治理为理念,在调查和研究了世界众多成功案例的基础上,应用制度分析与经验分析的方法,形成了公共池塘资源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理论,提出了用于适应性治理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对自主治理的三个关键性问题: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以及相互监督,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以新的思路。
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困境要求我们必须对农村公共产品治理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以上对于解决公共产品(主要是水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供给及治理的思路都有可取之处,但是并没有涉及其他农村公共产品,如社区道路、社区环卫设施等的治理;此外,如何结合我国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如农村地区的熟人社会特征,市场环境、制度环境不完善等状况,把产权、社会资本、乡村治理,以及政府支持 结合起来探讨,仍然十分具有挑战性。因此,对于我国农村地区具有一定公共池塘资源性质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如小型水利设施、社区道路、社区环卫设施等,对于这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及治理问题而言,仍然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农民集体行动的达成;二是农民自治组织的形成。结合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揭示影响农民组成自治组织对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的因素,以及在此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农村地区的自主组织。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与加强农村水利改革与发展,都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治理有关。在这种背景下,激发了不同学科、专业的学者纷纷以农村公共产品作为研究对象,催生了大量富有启发性的研究。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供给(包括主体、筹资方式、规模、结构、机制和效应)、需求(需求层次、偏好显示、参与意愿、影响因素以及考虑到需求的供给效率)和供给与体制关系(财政体制与供给、地方治理体制与供给)等方面。通过对这些研究成果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研究大多是静态的,即主要集中在如何供给及其效应上,没有意识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忽略了对公共产品治理尤其是农民的自我治理的重要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尤其是筹资)固然重要,但是对公共产品的治理及其机制的形成与完善也不可忽视,实际上农民自主治理的形成与完善有助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也能有效解决“搭便车”现象及公共产品浪费、闲置以及农村公共事业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对此,本文试图以理性农民为理论假设前提,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分析对象,在理论揭示影响农民自主治理行为的因素,从集体选择的角度分析农民自主治理公共产品行动形成的可能性,从制度变迁角度探讨农民组成自治组织对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形成与完善。并从实证上对理论分析结论进行验证。本文在若干概念界定及研究思路上也许还考虑得并不成熟,分析上也是采用成熟的经典理论,并无太大的新意,研究结论在现有体制环境下可能也难以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毕竟为研究农村公共产品问题提供了一个视角与方向,从而为今后进一步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实现农民对公共产品的自主设计、筹资、生产、管理、维护与监督,从而促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农村公共产品作为研究对象,国内不同学科、专业的学者对农村公共产品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通过对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检索,包含“农村公共产品(含农村公共物品)”关键字的文献共有1483篇,其中包括38篇博士论文,307篇硕士论文。此外还有数以百计的专著出版。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供给(包括主体、筹资方式、规模、结构、机制和效应)、需求(需求层次、偏好显示、参与意愿、影响因素以及考虑到需求的供给效率)和供给与体制关系(财政体制与供给、地方治理体制与供给)等方面。对本文具有参考意义的文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农村公共产品的私人(农民)自愿供给的研究;一类是农民如何组成自治组织对公共产品进行治理(包括供给)的研究 。这些研究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农民集体行动形成,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搭便车问题。
国外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较多,不过因为西方国家城乡差别不大,而且市场、制度环境较为完善,因此并没有专门对农村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研究,解决的方法也是以市场化方式为主。早期的研究主要是如何明晰公共产品的产权使之变为私有,然后就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来提供,德姆塞茨(1987)、科斯(1964)、阿尔奇安(1969)、张五常(1979)等产权经济学家大都持这样的观点。布坎南(1965)提出了拥挤成本的概念来区分“纯公共产品”与“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他认为不存在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的泾渭分明的界限,俱乐部产品是可以适应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只要排他机制的成本低于获取的收益,通过某些技术设计或制度设置能够实现公共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从而成员能够组成俱乐部以私人的、自愿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架起了桥梁”。此后的学者在研究思路上再没有太大的突破,大多运用复杂的如博弈论、计量等分析手段、结合利他、声誉、社会资本等更多因素进行分析。如Comes&Sandle(1986)用博弈模型证明了公共产品供给的纳什均衡远小于帕累托最优供给,二者之间的差距随着社区人口的增加而增加。Alain&Jean(2002)对俱乐部产品的研究证明了俱乐部成员的数量过多会导致协调成本增加,进而影响到公共产品的供给。Kragt,Orbell&Dawes(1983)以及Ostrom,Walker,&Gardner(1992)的研究证明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信息交流会促进合作,尤其是面对面的交流已被反复证明在解决公共产品供给困境方面有显著作用。Kreps&Wilson(1982)等通过建立声誉模型解释了人们为什么合作而不倾向于搭便车。声誉模型的模拟结果表明在一个社区内参与者的声誉不仅能给其带来直接效用,它还具备信息效应与资本效应,这对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物品供给博弈的均衡路径产生重要影响。Dawes &Thaler(1988)认为私人自愿供给具有纯利他性,即“快乐着人的快乐”。Andreoni(1993)认为在现实和实验中之所以会产生民间自愿供给是因为这种行为产生“光热效应”。供给者的效应会随着受益者效应的提高而提高。Keser&Winden(1999)通过公共品自愿供给实验得出结论,认为人们的自愿供给行为是有条件合作的,有条件合作的重要原因就是存在预期和互惠行为。
国内的学者大多也是遵循以上思路结合我国农村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如李燕凌(2007)认为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单一、供给方式比较粗放,缺乏足够的政府投入,并忽视培养农村公共组织和提高农民自身供给公共品的能力,一旦出现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或缺失,很难有其它主体替代供给此类公共品,因此民间供给对政府供给具有较强依赖性。余佶(2006)认为农民是社区性公共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其是愿意承担一定成本的主要是收益或成本不溢出社区的地方公共品,如乡村道路、村容村貌整治、村文化站和垃圾处理场建设等。并且其承担部分费用是必要的,也是合情合理的。贺雪峰、罗兴佐(2006)证明了由社会资本网络组织供给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一种有效均衡。陈宇峰、胡晓群(2007)进一步从嵌入性与社会网络的视角分析民间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可能性。
国外的研究基本围绕如何解决哈丁(1968)提出的“公地的悲剧”来进行,从“囚徒困境”到奥尔森(1965)“集体行动困境”,再到奥斯特罗姆夫人(中文版,2000)的自主治理理论,都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囚徒困境给我们说明了理性的经济人在没有有效的沟通,和有约束力的协议的情况下会导致一个既不利于个体,也不利于集体的后果。“集体行动困境”则证明了,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者其他某种特别手段(奥尔森称之为“选择性激励”),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的共同的或者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自主治理理论则描绘了“小的就是好的”的美好景象,针对小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在社会资本的作用下“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阿马蒂亚·森(1999)也认为,社会交往中的个人行为可能会被各种各样的承诺所限制,与“完全自利者”的行为相反,这些承诺会使人们暂时放弃对个人利益无休止的追逐从而达成集体行动。
国内学者的研究也没能突破上述的分析框架,只是更多的结合实际对影响农民合作行为的因素进行理论上和实证上的分析。如孙亚范(2003)通过对江苏省进行实地调查和综合分析,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民合作的内在机理、行为规律及其制约因素。贺雪峰(2004)在厘清合作意愿与合作能力的概念基础上认为,外部环境冲击和破坏了传统乡村组织资源,农民很难通过内生合作能力来获得他们需要的合作,为此,必须通过外部介入培育农民的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提高农民的合作能力,因此,“外生型”的合作组织成为了现实有效的选择。石敏俊和金少胜(2004)通过Logit模型对影响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组织意向的诸多因素(兼业农户数量及变化、生产技术的垄断、农产品价格波动、农民受教育的程度、农民所从事的经营领域以及农民组织结构的认知)进行系统分析,得出合作组织的组织结构与农民合作意愿的显著关系。郝涛(2005)认为,市场化改革动摇了农民集体行动的现实基础,农民原子化趋势导致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出现严重不足等后果,国家应鼓励农民建立自己的组织以摆脱不利的局面。孔祥智、史冰清(2008)则基于对乡村一级灌溉管理体制改革最直接参与者——农户的调查,运用博弈模型逻辑分析及计量模型定量分析分析影响其参加用水者协会意愿的因素。
在组成何种自治组织问题上,我国学者借鉴奥斯特罗姆夫人的自治组织和世界银行大力推行的参与式管理组织,对我国现有的“一事一议”和用水、用电协会等,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其形成的诱因、影响因素、绩效及存在不足之处,进而提出进一步改善的方向与建议。如杨卫军、王永莲(2007)认为农村公共产品对于农民、农村、农业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远不能满足需要,国家的提供意愿不足,集体的提供能力不足使得绝大多数地区农村公共产品只能靠农民自己以“一事一议”方式提供,然而,“一事一议”制度存在着交易成本高等缺陷,但在国家、集体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意愿和能力未有实质性转变之前,“一事一议”制度尚不能废除,而应加以完善。穆贤清(2004)指出,农户农业生产的特征、灌溉系统的规模及工程的复杂性、法律框架、制度支持、水资源压力、农业生产效率等因素会影响农户参加用水者协会的意愿。赵永刚,何爱平(2007)论证了村庄社会资本的增加会降低农户参与集体行动的成本并有可能增加参与集体行动的直接收益,从而提高农户参与水利改革、投资水利设施的积极性,减少搭便车行为,有利于用水协会的形成。赵丽娟(2009)运用Logit模型对农户参与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以揭示农户有效参与用水者协会的内在机理。对用水农户加入用水者协会的诱因以及制约用水者协会持续发展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实地调研情况总结出了协会运行的绩效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等。
国外由于具有完善市场、产权及自由迁徙制度,因而政府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手段对私人参与供给公共产品进行激励,早在1920年庇古就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提出了政府征收庇古税来保证公共产品供给的观点。近年来Boadway(1989)提出通过税收减免或按比例给与津贴来资助公共产品的自愿贡献,证明了在合适的补贴率下,如果私人没有识破政府的预算约束,任何公共产品帕累托有效配置的纳什均衡都可获得。Falkinger, Emst &Simon(2000)提出了一种激励机制,可以增加纳什均衡状态下的私人供给量,这种机制不是补贴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而是奖励或惩罚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对其平均量的偏离,这种机制可以避免政府的预算膨胀和个人的预算幻觉,可以实现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有效均衡并减轻财政负担。
但是,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市场环境不发达、制度不完善等实际情况,很多学者注意到,仅仅依靠农民自身,即使能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很多时候还是难以促成农民合作的形成,需要政府在培养农民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完善产权体系、制度环境等方面给予支持。黄明东(2000)围绕着摆脱农业投资困境问题,主张通过制度创新为包括政府、农户以及其他投资者在内的投资主体提供长久而有效的激励机制。韩洪云、赵连阁(2002) 也认为政府应该在补偿机制、合作规则的建立以及政策扶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史月兰(2005)指出,交易费用是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建立的制约因素,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降低交易费用;张永丽等人(2006)认为,农民经济组织发展受到并将继续受到市场激励与要求、政府约束与支持、农村制度安排以及宏观社会经济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黄珺等(2005)认为,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是农民面临合作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主张在外部通过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发挥选择性激励使农户合作成为可能,在内部则以隐性激励和重复博弈机制使农户合作成为可能;胡敏华(2007)通过博弈分析认为,农民合作行为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收入水平及差异、对公共产品价格预期以及政府补贴政策等变量有关,农民合作需要政府的有效参与。
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来看,对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治理问题,取得了大量有益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在如何结合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研究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治理的主体――农民的主体地位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在以农民为本的基础上,具体表现为没有坚持理性农民的理论假设、对培养农民市场意识、提高其知识素养等方面重视不够;二是受西方(私有)产权理论的影响,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属性及其激励作用研究不足;三是对政府支持的作用、方式的认识存在误区,没有全面分析政府在提高农民自身素质进而促进集体行动形成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关系到政府、村委会及农民三方面因素的乡村治理的影响很少纳入分析框架中;四是现有研究基本上涉及了影响农民自主治理大多数方面,但是大多只是对某些方面进行打包分析,在如何将农民参与治理和政府力量结合起来,如何保护、如何激发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产品治理的积极性上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并没有形成一个比较清晰和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因而得出的结论难以令人完全信服。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s)。纯公共品是严格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此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效用的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国防就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大多数公共产品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如表0—1)一般认为准公共产品包括“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和“公共资源(产品)” 两大类。前者如教育、卫生等,否则如公共矿山、渔场等。布坎南(1965)提出了拥挤成本的概念来区分“纯公共产品”与“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他认为不存在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的泾渭分明的界限,俱乐部产品是可以适应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只要排他机制的成本低于获取的收益,通过某些技术设计或制度设置能够实现公共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从而能够以私人的、自愿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架起了桥梁”。后来的学者对俱乐部产品的供给、定价及成员的数量等方面得以深入的研究,但在集体行动形成及公共产品治理方面没能展开研究。
表0-1:私人产品、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比较
我国学者们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定义,大多是建立在萨缪尔森定义的二个基本特征基础上做出界定的。如陶勇(2001)、王国华和李克强(2003)等将农村公共产品定义为相对于农民私人产品而言,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是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熊巍(2003)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指由各级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提供的满足农村居民社会共同需要的、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马晓河和方松海(2005)则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农村地域范畴内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或服务。这些社会产品或服务会使农村受益,但其中有些社会产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又不仅仅局限于农村地区。李华(2005)认为农村公共产品除了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三个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特性:第一是地域性,它与城市公共产品的重要区别在于一是包含了大量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性公共品;二是由于收入水平低的限制,农村消费性公共产品处于较低和基本需求的层次。第二是不统一性,它是由我国农村人口多,各地自然、经济和文化条件差异较大决定的。第三是多层次性,如乡镇范围内的公共产品既体现了乡镇社区内部的共同需要,又体现了本乡镇与其他地区的共同需要。
目前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界定。林万龙(2002)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定义为:“在乡或村的范围内提供为乡村社区农民(或其中一部分)所消费的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技术信息服务和农村基础教育等。李建(2007)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就是指在一定的农村区域内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王书军(2008)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界定为在乡村范围内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并和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利益攸关的,并为农民集体参与分享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但除具有一般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农村地区范围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小聚居为主,因此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具有分散性;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生活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农村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相应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上呈现多样性与层次性。另外,在农村社区范围内,人数相对有限、成员相对稳定,是个“熟人社会”,同一社区的居民在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受益方面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等等。
结合多数学者的表述,我们认为,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则指在乡村范围内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并和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利益攸关的,并为农民集体参与分享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小型水利设施、社区道路及社区环卫设施等“硬”农村社区公共产品。
①受益的地域性和同质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是不同的,有些公共产品在地域上是具有排他性的(马国贤,2001)。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是与农民群众利益攸关的社会服务或产品,它与社区内农民的生产、生活都有密切关系,它满足了社区内居民的“共同所需”,社区居民是它的直接受益者和需求者。它的受益范围在社区之内,社区之外的居民由于地域上的排他性很难享受到本社区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另外,由于在农村社区范围内,人数相对有限、成员相对稳定,是个“熟人社会”,同一社区的居民在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受益方面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②供给主体的多重性。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是农村社区居民消费的地方公共品,其供给方式以农村社区为单位,根据社区居民不断变化的需求,实行政府、村委会、社区居民或者社会团体差异性、多渠道供给。农村社区处于中国行政区划体系的最底层,社区内的生产规模较小且经营分散,农村居住的高度离散性,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分散性,更兼之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具有成本积聚性和规模经济性,这就决定了政府在社区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应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社区发展还具有主体性、目标性、动态性、建设性的特点。它又是一种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经济和社会并重的动态过程,这些特点决定了在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应该强调社区居民的供给主体地位和村委会的组织核心地位。
③产权的多元化。供给主体的多重性决定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的多元化。一方面给予供给主体相应的产权如收益、分红等权利。不仅可以吸引外来主体参与供给,也是对农民形成自主治理行为以实现对公共产品供给和治理的一种有效的激励;另一方面,在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使用和管护过程中也可以增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农村原有的集体产权模式需要改革,要探讨适当的产权实现方式。
④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对于公共产品的内涵,传统概念主要从消费者需求和供给者主体两个视角进行界定的(如萨缪尔森,1954;张五常,2001),实质上这两种定义方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萨缪尔森从消费的不可分性来阐释的公共物品的两个衡量标准即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可能更为我们所熟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类似于“俱乐部”产品,但是又不完全相同),无疑也具有类似特征,只是它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只是在一定程度内才存在。从排他性来说,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对于社区内居民是难以排他的或实施排他的成本是很高的,但对于社区外的居民则可以比较容易的实现排他。从竞争性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由于社区内居民的过度消费而导致农村社区公共产品载荷过度而老化或功能丧失,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是非竞争的。
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CPRs )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而分别享用资源收益的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诸如地下水、渔场、牧场、石油等。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公共池塘资源是奥斯特罗姆夫人构建其自主治理理论的研究对象,由于本文很大程度是采用自主治理理论的思想和分析框架,因此,我们把公共池塘资源与本文研究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比较,具体可见下表(0—2)。从大体上看,本文定义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与公共池塘资源在很多地方具有相似之处,相对而言,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比公共池塘资源更接近私人产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更容易实现对其有效的供给和治理。
表0-2: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与公共池塘资源的比较
国内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标准的分类是按照符合三个特征的强弱程度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俱乐部产品;其它如徐小青(2002)根据农村公共产品服务的区域范围将农村公共产品分为:跨省、跨流域、跨行业的大型农村公共产品;省、市、县、乡范围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产品。按照农村公共服务的内容将其大致分为技术性服务、信息性服务和专业性服务三类。孔祥智(2006)将农村公共物品按用途或者服务对象分为生产和生活两大类。此外,还有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形态为标准分为“有形与无形”、“硬与软”农村公共产品。
按照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属性不同的标准把农村公共产品划分为单一产权的公共产品和多元产权的共有品。作此新的分类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可以激励更加多的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二是重新认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性质上是公共产权)的作用,界定好公共产权的相关权利如排他权、转让权、处分权等不仅有利于激励供给,同时由于产权归属的确定性使得产权主体更加关注经营、管理和维护等治理方面的内容,从而实现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关键是要落实好各种权利的实现方式。具体分析在本文第三章中展开。
“治理”是英文“governance”的翻译,上世纪90年代后被社会科学家重新拓展并开始广泛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治理”实际上是人类政治生活变革的产物,这一变革就是人类政治生活的重心正在从统治(government)走向治理(governance)。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世界银行的定义:治理是在管理一国经济和社会资源中行使权力的方式。联合国开发署的定义:治理是行使经济、政治和行政的权威来管理一国所有层次上的事务。经济与合作组织的定义:治理指一个社会在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政治权威的运用和控制的行使。渥太华治理研究所的定义:治理包含了一个社会的制度、过程以及惯例,它们决定了权力如何行使、影响社会的重要决策如何制定以及在这类决策过程中不同利益者的地位。
可见,治理与传统意义上的统治的最明显区别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权威机构,也可以是私人组织,公共组织与私人机构的合作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体。对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而言,治理主体除了乡镇党组织、政府、人大之外,还应包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各类专门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大会、农民合作小组及农民个人等。
在传统的公共事务的治理模式中,一般认为,以教育为代表的公共事务一改由政府垄断,由政府进行生产提供和配置。而在后来,认为市场应该介入公共事务治理,建立起以市场为核心的纯粹的“私有化”思路也甚嚣尘上。可以说,不论是政府垄断还是纯粹的市场提供,都没有跳出“政府——市场”非此即彼的治理模式,从其本质上讲,都是一种单中心的治理思路,因而,也各有缺陷。奥斯特罗姆夫人(中文版,2000)认为经济人假设的重大缺陷是发现人的利己性的同时忽视了利己性之间的制约关系和利他性的社会价值。她认为国有化或私有化都不是公共事务治理的唯一有效解决方案,应当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寻求新的路径。社会当事人自己的自治性组织可以解决很多公共治理问题。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内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中文版2000)。
奥斯特罗姆夫人公共池塘资源自治组织自主治理强调多中心治理的概念,倡导建立多中心的制度安排,认为政府不应该与民争利,应该对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分权,并努力构建和实现政府、市场和社区之间的协商和合作框架,对公共池塘资源形成多个权力中心共同治理的局面。
对于我国具有与公共池塘资源类似性质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而言,借鉴其自主治理概念,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即: 农民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的一种活动或过程。具体包括农民组成自治组织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进行设计、生产、供给、管理、经营、维护等活动。
综合运用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公共政策学、政治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多角度、多方位进行研究。
对历史的回顾归纳、分析问题及总结经验;用制度分析方法进行农民自主治理创新的研究。
通过实地调查掌握第一手数据与资料,为模型分析提供依据。通过对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归纳相关原则和经验,为理论分析提供借鉴。
既有理论上的定性分析,也有因素量化与模型分析等定量分析。理论上对农民户参与公共产品治理及组成自治组织的各因素进行供给进行相关理论分析;实证上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因子分析和二元Logistic模型分析方法对农户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本文研究的技术路径如下图所示:
图0-1:技术路径图
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农民参与治理的集体行动与自治组织形成为研究对象,这就需要深入了解农民参与治理的现状、参与治理的特点、参与治理的态度、参与治理的意愿等。出于本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和计量模型分析的需要,需要掌握农户的收入、支出等家庭和个人特征及其参与治理意愿、行为等数据,此外,为考察激励制度安排,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掌握政府和村集体的收入、支出和转移支付等数据。本文的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广西北部湾农村地区3个市5个县(区)、6个乡镇、10个村的实地调查。(见表0—3)同时还借鉴了各种统计年鉴及相关网站和其他文献的数据。
表0-3:调查涉及的地区情况
本文实地调查数据主要来自作者及相关调查人员对广西北部湾3市5县(区)6个乡镇、10个村的12个乡镇300位农户进行的问卷、访谈、座谈以及查阅相关地方财会帐簿而获得的数据。调查内容涉及乡(镇)、村庄基本情况、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情况,农民的家庭个人特征、是否参与过治理行为、意愿、态度及希望等问题33个,共发出问卷300份,其中288份为有效的农户访谈数据资料,涉及农户对参与治理的反映、意见和感受等方面的内容。
为保证实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一次性调查后可能出现的数据漏缺或不符合建模要求的问题,在开展整体实地调查之前,先通过小规模预调查对调查表格进行检验,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终调查表格。整个调研过程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小规模预调查阶段。为在大规模的调查中减少错误,提高研究的可靠性与科学性,笔者首先在大垌乡对农户参与供给行为、意愿等进行了摸底和小样本预调查,调查问卷回收后,针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对问卷进一步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问卷题目的针对性、所提问题的可理解性、回答问题的有效性等。第二阶段,进入大规模调查。根据研究的需要,选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钦州市、南宁市及玉林市,再根据典型和分层抽样的方式选取10个样本村(分布在6个乡镇),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落实到具体的调查对象,以确保实地调查能够顺利进行并得到翔实可靠的研究数据。
包括各种文献资料、相关网站提供的数据和各种统计资料。统计资料包括:《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广西统计年鉴》、《广西农村统计年鉴》以及各县镇统计年鉴和村统计报表等。
本文以赋权于民、多中心治理为基本理念,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为研究对象,针对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中存在的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困境,以解决“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达成农民在组成自治组织对农村公共产品自主治理,从而实现农村公共事务可持续发展为研究目标。以理性农民为理论假设前提,借鉴崔宝玉(2009)等人的研究成果,首先在理论上解构并分析影响农民自主治理行为及参与自主组织意愿的因素,即农民自身特性、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特征、农村地区的社会资本特征、乡村治理以及政府支持力度等方面,构建“农民特性——公共品产权特性—社会资本特征——乡村治理——政府支持”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2所示)。其次,对广西北部湾农村地区进行调查,取得相关数据的基础上,从实证上用SPSS软件进行Logistic模型的回归分析,检验及判断各个因素在农民达成自主治理行为及参与自主组织意愿中的影响程度。最后,结合理论及实证研究结论,通过案例分析总结现有自治组织的经验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民自治组织的方向:股份合作制、法人型的农村公共事务治理协会。
图0-2:研究内容示意图
本文具体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导论,包括研究背景、问题的提出、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技术路径、数据来源以及概念界定等,这是本文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的理论基础。
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理性农民假设与理论分析框架。首先介绍了本研究借鉴的相关理论,包括准公共产品理论、产权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集体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与自主治理理论,这些理论构成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其次针对目前农村经济研究中主流的观点:农民是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者的假设,但是运用的仍然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经济理论进行问题分析的现象进行批驳,提出坚持理性农民假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艾借鉴肯等人的“态度——行为理论”,结合我国农村地区市场及制度环境的实际情况,分解影响农民自主治理的因素,构建“农民特性——公共品产权特性——社会资本特征——乡村治理——政府支持”的理论分析框架。
第二章为基于社会资本的理论分析。本章主要阐述影响与制约农民自主治理的因素――社会资本。首先通过对我国农村地区传统熟人社会和改革开放以后的原子化社会属性做社会学上的分析,通过与北方农村社会比较,广西北部湾农村地区是典型南方社会,社会资本存量相对较为丰富,有利于农民集体行动的达成;其次对论述社会资本在经济学上的应用,为分析广西北部湾农村地区社会资本与农民自主治理行为的形成提供理论基础;最后运用社会资本相关理论,选择适当的问题,通过对广西北部湾农村地区调查,取得相关数据,进行简单描述性统计分析,对理论分析结论进行简单的验证。
第三章为基于产权、乡村治理与政府支持的理论分析。本章讨论影响和制约农民自主治理的另外三个因素:产权、乡村治理和政府支持。第一节讨论产权的影响,首先在梳理产权分类和我国现存的公共产权基础上,分析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及其激励作用,并用调查数据进行简单验证;第二节讨论乡村治理的影响,通过回顾我国乡政村治格局形成,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以公共产品供给为目标的乡村治理体制发展方向,为农民自主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三节讨论政府支持在农民自主治理中的作用,提出政府要慎用直接干预的措施,而应采用间接激励的措施,通过对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农民的知识与技术素养、提高市场意识、提高理性意识与参与意识。通过培育社会资本,也可以增强农民的相互信任、互助和网络关系,减少由于机会主义而带来的“搭便车”行为;通过完善相关公共产品产权体系和乡村治理体制,激励农民达成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
第四章为影响农民自主治理因素的实证研究。在前几部分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对广西北部湾农村地区调查所得的数据,首先进行因子分析,提取反映5个因素的公因子并保存其值,然后用SPSS软件一次纳入,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揭示农户参与自主治理的激励原因和影响因素。计量分析结果表明:各因素对农民自主治理都具有正向的影响(各公因子标准系数均为正数),其中农民及其家庭特征因子对农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有最重要影响;社区公共品产权特性因子对农户是否具有参与治理的的影响不是太明显;社区社会资本因子对农户参与治理就有仅次于农民自身特性的影响;乡村治理因子对农户参与治理的影响也很重要;政府支持程度因子对农民参与治理影响最不明显。总体而言,计量分析结果与前文的理论分析结果基本一致。
第五章探讨农民自治组织问题。农民对公共产品治理必须通过特定的自治组织来实现。实际上农民治理公共产品的行为的达成与自治组织的形成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即奥斯特罗姆所说的有效治理必须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如果说前面章节主要解决抽象的集体行动达成问题,本章要解决的则是具体的自治组织形式问题,而适当的自治组织形式反过来又能解决集体行动的难题。首先从制度变迁角度,以调查的获得的农民组成用水协会对公共产品成功治理为例子,分析其达成集体行为原因,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其次,运用调查数据,用SPSS软件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分析影响农民参与自治组织意愿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最后根据理论和实证分析的结果提出了农民自治组织的方向:股份合作制、法人型的农村公共事务治理协会。
第六章是对全文的总结与展望。阐述全文研究的若干方面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对今后进一步研究作出展望。
第一,在借鉴自主治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把公共产品产权、社会资本及政府支持等因素纳入到公共产品问题分析框架,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也是一种大胆的尝试。
第二,坚持理性农民假设,特别注重农民在自主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予以特别的关注,重新思考公共产品的产权及其实现问题,以发挥其重要的激励作用;从农村地区的实际入手对社会资本的作用给予高度的关注,并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给予分析与检验。
第三,从治理视角审视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中的的角色定位,提出政府要在赋权于民的理念下全方位对农民自主治理进行支持,采取间接激励而不是直接干预的手段,对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农民的知识与技术素养、提高市场意识、提高理性意识与参与意识;培育社会资本,增强农民的相互信任、互助和网络关系,减少由于机会主义而带来的“搭便车”行为;完善相关公共产品产权体系和乡村治理体制,为农民自主治理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由于笔者掌握的分析手段不足,因此只能运用较为简单的成本——收益等手段构建整体的分析框架,一些重要的分析手段如博弈论没能很好地运用;调查问卷的设计和调查方法上也有不足之处,调查范围仅为局部地区;在数据处理上,由于笔者计量和统计方法掌握地不够好,有可能统计的结果并不能真正支持理论上分析的结论。
限于笔者个人的能力,虽然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还是留下了很多遗憾。比如说对于制约农民集体行动的农村地区的市场环境没能纳入分析框架,实际上市场环境对于农民行为模式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另外,在农村地区,除了社会资本以外,文化、习俗等因素也深刻地影响到农民的行为,这些因素未能考虑在内,显然难以全面解释农民诸多行为背后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