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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由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的换挡期和重视增长质量的结构调整阵痛期,“三农”问题依然严峻,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进程仍显缓慢。一方面,当前我国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很大程度上也与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均衡相关,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短期内不会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公共服务的设施配置与人均享有量在城乡、区域、群体中的供给并不均衡,尤其是城市中的低收入群体、农村中的农业劳动者、农村转移进城人口等这些最需要基本生活保障的弱势群体所享受到的公共服务水平偏低。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但广泛的覆盖率并不能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尤其薄弱,部分设施人才支撑不足,服务水平偏低,运行效率不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亟待提高。

要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仍然是首要问题,基础设施的建设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当然,农村基础设施尤其是水利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问题(也就是作者所言的治理)也十分重要。从治理的角度切入来研究农村公共服务(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不失为一个较为新颖的角度。

自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一词后,“治理”一词就被广泛地应用于政治发展的研究之中。时逢福利国家危机,西方国家在经历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后,开始把目光转向治理理论,力图用“治理”来克服政府和市场的失灵。于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理论成了国际学术界最前沿热门的研究主题,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治理理论的兴起,绝非人为地制造出一套新口号,而是各国政府对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变化所作出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回应。在此背景下,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具体地说,单中心意味着政府作为唯一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排他性管理,多中心则意味着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存在着包括中央政府单位、地方政府单位、政府派生实体、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中心,它们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这种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就是多中心体制。

治理理论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治理也绝非是万能的,它也内在地存在着许多局限。比如Bob Jessop将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概括为四种两难选择。一是合作与竞争的矛盾,二是开放与封闭的矛盾,三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矛盾,四是责任与效率的矛盾。奥斯特罗姆的8项原则:(1)清晰界定边界。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2)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或(和)资源单位数量的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或(和)资金的供应规则保持一致。(3)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4)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责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5)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6)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7)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8)分权制企业,等等。也与中国农村的实际相去甚远。

事实上,在中国理论界,学者们的研究使得现代治理思维早已成为共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已经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以此作为深化中国改革的目标。作为重新成为制约中国改革发展的“三农”问题,治理理论的发展确实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视角,但是,现有的体制决定了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农村治理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包括作者在内广大学者的深入研究、共同努力。

是为序。


2017年10月 E0Tt3XpAAriFK+E7izUV6LZp5N6/ZHozviP9BPZbXrCGEB3rK4shMJuE/9oN8W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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