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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威慑理论

2.2.1 威慑理论的发展历史

威慑理论是一个跨越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的被广泛接受的理论(Antia, Bergen, Dutta, & Fisher, 2006)。这一理论解释在何种条件下预期的行为风险和惩罚会导致行为的取消或收敛。威慑的本意是通过威慑手段使对手屈从于自己的意愿(Downs,1989),因此威慑理论较多运用于军事和国际政治领域。在法律领域,威慑理论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防范。在营销领域,Antia、 Bergen、 Dutta 和 Fisher(2006)运用该理论对制止灰色市场行为进行了研究。

威慑有两种类型:具体威慑和一般威慑(Homel,1986;Askers,1994)。具体威慑,是指对有既往犯罪史的人再犯行为的威慑;一般威慑是指通过对违规人员的惩罚来惩戒一般大众,使其不发生违规行为。

在国际政治领域,威慑理论被用于研究国与国之间的战略博弈;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领域,威慑理论被用于研究社会对某一行为的制止机制。威慑实质上是一种条件行为:当行为触犯某种条件时,行动者会面临某种惩罚的后果,通过行动者对后果的理性预期,抑制行为的发生。所以威慑理论也称为理性威慑理论(Rational Deterrence Theory,RDT)。由于威慑的机制是通过主观心理过程对行动者施加作用的,所以影响行动者行为结果的变量不是威慑政策而是行动者基于威慑政策做出的主观预期效用判断(Subjective Expected Utility,SEU)。即便每个行动者都是理性的,但由于他们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手段-目标的信念,所以他们的行为是各不相同的(Jervis, 1989)。威慑理论的理论根源有两个:一个是西塞尔·贝卡里亚1764 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 ;ling一个是杰里米·边沁1789 年所著的《道德与立法原理》 。贝卡里亚认为实施犯罪的动因是自利,所以这种有形的犯罪动机必须得到惩罚。然而国家的惩罚权力并非无限,相反地政府的权力应该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用启蒙思想中社会契约理论的语言来说,每个人交出自己自由中有限的一部分,以换取对自己免于别人伤害的保护。在《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三章里,贝卡里亚提出惩罚应该和罪行成比例,也就是: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应该相当严厉地惩罚;而影响微小的犯罪只需轻微地惩处。贝卡里亚在该书第二十章里阐述了他对犯罪威慑效力的观点:

“对犯罪的最大钳制不是刑罚的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一个确定的惩罚,即使是温和的,也总是会比另一个更可怕的但存在免除希望的惩罚会留下更强烈的恐惧印象;即便更不严厉,当它具有确定性时,也总是会威慑人们的意志……”

他认为确定的、严厉程度足以抵消犯罪预期获得收益的刑罚,如果在犯罪实施后就立即执行,将会使法律系统威慑犯罪的有效性大大提高。贝卡里亚指出,犯罪可以被理性有效的法律制裁体系产生的威胁抑制。

虽然,贝卡里亚为当局提供了理性、有效的法律实践途径,但他的威慑观点仅仅是基于犯罪出于自利,作为系统的理论体系来看显得比较单薄。相对而言,边沁的贡献较为系统。边沁首次将效用这个概念以两个极端———苦(成本)和乐(收益)的加权值的形式来定义。他指出苦和乐是人行为的主宰,苦、乐通过效用来支配人的行为;带来乐的行动产生正效用,造成苦的行动产生负效用。当行动带来的乐的正效用超过造成苦带来的负效用时,个人的幸福最大化。理性自利的人正是如此来实现效用最大化的。个人通过比较行动带来的效用和负效用汇总后的净值,选择净值最大的行动。

边沁认为,苦与乐的来源有四个方面:①自然的;②政治的;③道德的或大众的;④宗教的。例如:身体的舒适与痛苦属于自然的;来自法律的制裁属于政治的;名声或是公众的赞许或指责,是道德的或大众的;符合自己信仰的行为带来的愉悦属于宗教的。边沁通过对苦与乐的形式的划分,建立了一个更加充分的解释行为的理论。他认为,除开法律(政治)的惩罚之外,苦还包含了非正式惩罚,这种惩罚来自自身或他人。边沁在区分苦乐的来源之外,还明确了每一种苦乐的特征维度、强度、持久性、确定性、相似性、创造性和纯洁性。他认为犯罪就是要寻求快乐的效用、避免不快乐的负效用。给犯罪的结果增加负效用的威慑后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制约。

直到20 世纪中期,Von Hentig(1938)的观点挑战了经典的威慑理论。他认为类似法律这样的威慑对于很大数量的人是没有效果的,这些人包括恋爱中的人和按照母性本能行事的人,这些人的行为冲动受到观念驱使而非趋利避害。他认为边沁所说的基于理性选择的行为是简单而不现实的。现实生活的多样性要复杂得多。Toby(1964)、Appel 和 Peterson(1965)稍后继承了Von Hentig的观点,反对用惩罚来威慑错误行为,并使行为合规。Toby 认为社会化进程避免了大部分的违规行为,只有那些非社会化(因此无道德)的人才适用惩罚威慑。Appel 和Peterson认为惩罚抑制行为的观点与心理学学习原则不一致,惩罚的威慑作用必须靠极其严厉的惩罚或是经常重复的惩罚。他们的结论是,惩罚在根本上对于控制或减少被惩罚人的行为是无效的。

不过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是少数,并非所有学者都拒绝威慑理论。Johannes Andenaes(1952)撰文提到了惩罚的一般性预防效应(General Preventive Effect of Punishment)。一般性预防效应包含了通常所说的威慑效应,但比这更宽泛,还有道德教化和惩罚能够带来的遵从性习惯。Andenaes 的观点相对独特,他认为一般性预防效应包含对违反者的重塑和改造,也涵盖了使其丧失能力和具体威慑。对于为何该理论未成为主流,Andenaes解释说主要是因为缺少关于道德教化和习惯效应的实证基础。

与Andenaes 的立场相同,John Ball(1955)批评了放弃威慑理论的观点。在Ball 之前,不少人认为惩罚是原始的、野蛮的行为,犯罪行为的背后是个人异常状态,而减少犯罪的唯一途径是对违反者实行改造重塑。Ball 认为,考虑到改造就放弃威慑理论是不正确、不成熟和无效的。Ball 的看法是不应该从意识层面抛弃威慑理论,而应该为其找到实证的基础,以建立对该理论科学的评估。Ball 清楚地表达了一个综合的研究安排,其中有两个要点:①惩罚的实际威慑效应建立在惩罚的确定性之上;②惩罚的威慑效应需要潜在违反者对惩罚的预期而不是惩罚的客观特征。他说道: “如果一部法律对潜在的违反者毫无威慑效应,那么他可能压根就会不知道该法律的存在。”这两个观点在后来的威慑理论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1965年,同样是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发表了Ray Jeffery 的文章“Criminal Behavior and Learning Theory”。该文聚焦于构建一个犯罪行为的学习理论。因为惩罚是使学习理论产生作用的手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Jeffery用了大量篇幅来讨论惩罚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他认为心理学中积累的实验证据可以支持惩罚(至少是惩罚的确定性)在抑制犯罪方面可以起到建设性作用。法律制裁有三个特点使其威慑力受到影响:其一,法律制裁通常非常不确定;其二,法律惩罚仅仅在犯罪发生很久以后才会出现,它的及时性很差;其三,因为犯罪的快乐是及时获得的,所以在潜在违规人员算计时要得到比滞后而来的犯罪成本更高的权重。

此时虽然威慑理论的倡导者几近到了被科学否认的边沿,但支持者还是持续出现。威慑理论的反对者和支持者都意识到该理论缺乏实证基础。经济学家Gary Becker 和社会学家Jack Gibbs在1968年的两篇文章使威慑理论重焕生机。Becker(1968)明确反对犯罪是因为罪犯有一些因为紧张或心理异常出现的异常动机。相反地,他认为犯罪是基于理性自利的行为,与任何其他经济行为无异。Becker认为在预期效用模型里面,犯罪的决策是由犯罪或不犯罪的成本、收益决定的。他注意到制裁的确定性比严厉程度更重要。

Gibbs(1968)的研究着眼于一个具体的问题———当局的法律制裁是否有助于减少犯罪。他给出了一个实证的研究计划,即研究不同国家惩罚的确定性和严厉程度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Gibbs文章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他给出了威慑理论实证研究的范例。他发现在一国里,制裁的确定性与杀人犯罪率呈现负相关关系。这为相信制裁理论的人提供了证据。Gibbs 对杀人罪惩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给出了令人信服的、适用于多国的操作性定义。如果威慑有效,那么对杀人罪惩罚确定性和严厉程度越高的国家,杀人犯罪率应该越低。Gibbs 的研究恰恰证实了相应的假设。

其他重要的实证研究也为威慑的效力提供了证据。第一个是经济学家Ehrlich(1973)利用1940年、1950年、1960 年在美国与抢劫罪有关的资料来测算威慑假说的著名研究。结论是如果其他变量保持不变,抢劫行为被定罪的概率越高,该罪发生的概率越低。第二个研究是Blumstein 和Nagin(1977)对20世纪60年代和70 年代的逃避兵役和对其惩罚的研究。结论是较高的惩罚概率和较高的惩罚水平将导致较低的兵役逃避率。第三个研究来自Wolpin(1978),他使用1894—1967 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犯罪数据资料研究惩罚对犯罪的威慑效果,发现英国的犯罪率是“惩罚的概率”及其“严厉程度”的反函数。这些研究表明对违规行为惩罚的确定性和惩罚的严厉程度决定了制裁威慑的效应。后来的学者增加了制裁的反应速度这一变量,认为威慑的效应是关于对预期惩罚的“确定性” “严厉程度”和“反应速度” 的函数(Homel, 1986; Vingilis, 1990)。

20世纪80年代中期,威慑理论获得了两项重要的发展。一是学者们开始理解威慑理论是关于制裁威胁认知的理论,是研究制裁威胁认知和自述行为之间关系的。这与60年代、70 年代研究和形成理论的立场是不同的,那时候主要研究惩罚的客观特征。自Greerken 和Grove 提出威慑认知理论(Perceptual Theory of Deterrence)以后,学者开始把威慑理解为威胁沟通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并开始意识到,如果惩罚的客观特征重要,那也是因为它们通过个人认知来影响犯罪行为。把威慑作为认知理论,从而着手个体或微观层面,引发了威慑理论的另一股研究潮流,从70 年代延续至今。

传统上,威慑是研究“正式法律制裁的施加”或是“威胁施加正式制裁” 对于犯罪的影响。20世纪80 年代中期,威慑的概念和范围得到了扩展,这是威慑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发展。Williams和Hawkins(1986)指出,法律惩罚的威胁对犯罪带来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抑制都应该纳入威慑的过程中考虑。他们对基于犯罪行为本身的惩罚和基于对犯罪行为法律反应的惩罚做出了区分。例如,某人不愿意酒后驾车可能是担心妻子知道了酒后驾车被抓不好,而不是基于对酒后驾车法律制裁的威慑。这是法律之外的社会谴责和尴尬的作用。某人不愿意酒后驾车是因为担心如果因此被捕后妻子会看不起自己,则这里的威胁是由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触发的,也应该属于威慑的情形。Williams和Hawkins因此为威慑理论增加了一系列解释变量,使得变量包含了法律惩罚威胁触发的抑制,例如社会谴责、承诺成本(如害怕因为被捕而丢工作)、自我施加成本(内疚感)威胁的抑制。

与此同时,犯罪的理性选择模型被发展出来,这些模型受到Bentham和Becker的启发,在模型中犯罪预期的成本和收益都被通盘考虑。内容上它们与Bentham 描绘的非常相似,这些模型被称为主观预期效用模型,因为它们都建立在对犯罪人知道的或是主观理解到的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就这一点来说,纯粹的威慑模型被融合进更为一般性的理性选择理论,预期中的法律成本成为理性选择诸多预期因素中的一个。

2.2.2 威慑理论的基本原则

一般说来,自利、自由的人,其行为决策受到行为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的影响。实际上,所有的人类行为都可以导致一定的成本和收益,人们被认为足够理性地权衡行为带来的成本和收益,以及可能的替代行为的成本收益。收益超过成本最大的行为或者说带来最大效用的行为,是最有可能被实施的。威慑理论假设人是自利、理性和思辨的生物(Taylor et al., 1973)。这个观点隐含的一个意思是天生的实施犯罪的倾向并非只是有些人有、有些人没有,而是存在于所有人之中的。因为人的自利性,当犯罪的收益超过成本的时候人们就会实施犯罪。换句话说,犯罪行为与任何其他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差异,而且罪犯和非罪犯也并无差异,区分的仅仅是对行为成本收益评价的不同标准(Lattimore & Witte, 1986)。

由于人的理性和思辨,犯罪并不需要任何其他动力,仅仅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计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并非受到胁迫,只要收益大于成本,就会实施犯罪。因而,威慑理论必须用到一个关键的概念———效用。其意思是从行动过程或消费中获取的全部的满足。一个简单的公式可以表示犯罪行为的效用评估:

U(crime)=p 1 U(BC)+p 2 U(CC)+p 3 U(BNC)+p 4 U(CNC)

BC(Benefit of Crime)代表犯罪收益;CC(Cost of Crime)代表犯罪成本;BNC(Benefit of Non-crime)代表不犯罪收益;CNC(Cost of Non-crime)代表不犯罪成本;pi代表各自结果出现的概率。关于这个等式,我们注意到:①犯罪行为决策的每一个结果项目(收益和成本)以一定的概率发生,这些概率是不同的,而且某一项目的概率在不同的情况下也可能不同。②该等式反映的是效用,根据效用的定义,各项结果项目的值是主观而非客观的评价,所以不同人的效用值评估不同,不同时点上的效用评估值就不同。其他条件一定时,越近期的事件具有越大的效用绝对值。③等式中pi说明任何结果的主观效用感受必须受到其发生概率的加权。基于此,总结出惩罚的三个关键特征值:①确定性;②严厉性;③及时性。当其他条件一定的时候,确定性越高、严厉性越大、及时性越快,惩罚的成本效用就越大。由此产生了威慑理论的三个核心假设,用犯罪学的语境来表达便是:

(1)法律制裁的确定性越高,犯罪率越低;

(2)法律制裁越严厉,犯罪率越低;

(3)法律制裁越及时,犯罪率越低。

许多年来,威慑理论的实证研究一直在围绕这三个假设开展。

就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而言,惩罚的特征值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客观层面和主观层面。在犯罪学看来,法律惩罚执行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是惩罚的客观层面。而犯罪者或一般大众预期或感知到的法律制裁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属于主观层面的特征值。惩罚客观层面的特征值是通过影响人们对惩罚预期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来影响犯罪行为的。威慑理论学者认为惩罚的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的特征值是高度正相关的(Paternoster,2010),但两者的关系绝不能认为是理所当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经验主义的,距离统一相差甚远。惩罚的客观特征值固然是惩罚主观特征值的重要影响因素,但仍有其他因素可以作用于惩罚的主观特征值。由于惩罚的客观特征值只有通过主观感知的特征值才能影响犯罪行为,两者之间关系的程度和特性是威慑理论考虑的重要内容。所以,威慑理论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理论,它的核心是研究从惩罚的客观特征值到主观感知的惩罚特征值再到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如图2-1所示。

图2-1 威慑的因果程序图(Paternoster,2010) (在原图基础上略有修改)

2.2.3 惩罚的客观特征和认知特征之间的联系

以司法实践为例,惩罚措施如果对犯罪具有威慑作用,那一定是因为实际惩罚与认知到的惩罚之间有一个因果关系(Paternoster,2010)。用Ball(1955)的说法:法律的威慑作用明显依赖于个人对法律和其对惩罚描述的理解。威慑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人们知晓惩罚措施,也知晓惩罚措施的变化。虽然两者并非完全统一,但不能否认惩罚的客观特征与认知特征之间具有强大的相关关系。Cook(1980)指出:虽然公众对法律制裁的认识并非绝对准确,但他们的认识与司法实践是系统性相关的。如果这个相关关系有中等以上的强度,那么在汇总水平上,惩罚的客观特征和犯罪率之间的关联就为威慑理论提供了证据。但对于认知特征值研究的出现,至少部分反映出了对这个因果关系的怀疑态度。

惩罚的客观特征和认知特征之间的强关联,以及认知对惩罚风险和程度改变的及时调整被视为威慑理论研究的核心主张。虽然有证据显示,潜在的违反者并非对惩罚的风险和违规行为的成本一无所知,但上述关联度的数值却是令人失望地小。威慑理论的弊端就是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惩罚的客观特征和认知特征有很强的相关性。在犯罪学的情景里,普通大众对于某一犯罪行为惩罚的具体水平的了解并不准确。

由于认知的主观性,惩罚的认知特征值和客观特征值有显著的差异。McClell和Alpert(1985)及Apospori和Alpert(1993)通过对新近被捕的罪犯就不同刑期令其感知到的严厉程度的询问,发现认知的严厉程度与实际刑期根本不成比例。例如五年的监禁的严厉程度被认为只是一年监禁的两倍(McClell& Alpert,1985)。至于制裁的确定性,Piliavin 等(1986)发现正式法律制裁确定性认知的测量结果和受访者过去被捕或定罪的经历无关。

在此问题上最具颠覆性的研究来自Kleck等(2005),他们调查了54个大城市区域里的1 500 名成年人对其所在区域犯罪惩罚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的认知。研究者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那些在实际法律制裁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均超过一般水平的地区的人们是否也就制裁的这些特征有较高的认知水平?结果并不是。对惩罚的认知水平和实际水平之间的相关关系总是很低,全部区域的Pearson相关系数平均值为0.02,最高不超过0.13(Kleck et al., 2005)。

Lochner(2007)则认为人们对逮捕确定性的认知是基于:行动者自己(过去)犯罪被捕的经历;行动者周围人犯罪被捕的结果;来自本地逮捕率和社区情况的一般性信号。他用了两套不同的数据进行研究:全国青少年调查(National Youth Sur-vey,NYS)和全国青年纵向调查(National Longitudinal Survey of Youth 1997,NLSY97)。他发现以车辆盗窃犯罪在县一级的逮捕率为惩罚客观确定性的测量值与惩罚确定性的认知的水平不相关(Lochner,2007)。与前面几位研究者一样,Lochner(2007)也不能解释惩罚确定性认知的方差。虽然,我们对惩罚特征的认知是如何形成的知之尚少,但我们知道,一旦认知形成,它就会受到自己和别人经验的修正。

2.2.4 惩罚威胁的认知和违规行为之间的联系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惩罚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的认知与参与违规行为的自述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便不断丰富。这个领域的研究关注行动者对惩罚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的认知与违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反向的相关关系。

就研究方法的演化进程而言,对该领域的研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研究者们使用了截面数据。因为截面数据中违规行为的自述往往滞后于认知的测量,所以认知因素和犯罪行为的关系被批评为不能体现威慑的作用,而体现了经历的作用(Paternoster, 2010)。第二阶段,面板数据至少部分证实了威慑理论的假设 。例如Matsueda 等(2005)用面板数据检验了对逮捕确定性的认知和其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结果与威慑理论吻合。与更一般性的模型一致,他们发现对犯罪收益的认知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作用的程度上,对成本和收益的认知是一样的。他们谨慎地指出,威慑因素并非犯罪的最重要决定因素。类似的研究还有Lochner(2007)。第三阶段,研究者意识到对制裁威胁认知的测量最好应该在潜在的犯规者正在考虑从事违规行为的时候进行。这种观念导致了情景研究法 的发展。情景研究的结果同样为威慑理论提供了支持,至少在认知惩罚的确定性这一点上。那些认为被抓住的可能性高的受访者表现出了在偷逃税收、醉酒驾车、偷窃、撒谎、性侵犯、暴力行为和有组织犯罪等行为上更低的倾向(Paternoster,2010)。

Nagin和Pogarsky(2001)关于综合认知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创造了一个更为成熟的威慑理论模型。他们的观点是预期的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犯罪才会发生。用式子表达如下:

此处,法律外成本(Extralegal Cost)包含了社会谴责和因违规行为而自我施加的罪恶感,p 是违规行为成本发生的概率。这反映了传统的威慑理论观点,即惩罚的不确定性令惩罚的预期效用打折扣。

惩罚并非和收益同时发生,通常是收益在违规行为发生时获得,而惩罚要滞后于这个时间。所以犯罪的收益效用是现值(Present value),而惩罚造成的违规成本的效用是远期值(Fu-ture value)。滞后的惩罚使得制裁严厉程度因时间滞后而打折扣。时间的差异使得收益和成本的效用需要经过时间价值系数调整后才可以计算。基于这点考虑,时间系数被引人模型,模型演变成:

上式中,时间系数 ,其中 是行动者的折现率,反映了行动者对远期价值的折扣态度。折现率越高的人,越是冲动、没耐心。该模型表达了认知制裁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和违规行为的关系。

不过在制裁时间与行动者认知到制裁成本之间的关系上,也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Loewenstein(1987)的观点是人们并非喜欢滞后的惩罚,相反希望惩罚早点结束。所以制裁的及时性对违规行为抑制的作用方向在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认识。

总结起来,通过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不同的违规行为进行研究,证据中等程度地支持了惩罚确定性认知的威慑效应;而对于惩罚严厉性和及时性的威慑作用,各项研究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但认知威慑学者们达成了共识,对惩罚风险的认知和违规行为或意向之间的关联度可以用来标志威慑效应(Nagin,1998)。

2.2.5 威慑理论对非正式制裁作用的认识

威慑理论把制裁分为正式制裁和非正式制裁。正式制裁是指由权威机构或组织对违规行为施加的制裁。非正式制裁又称为社会制裁,指那些不是由正式、法定的机构而是由个人对其他人被观察到的行为施加的惩罚(Falk, Fehr, & Fischbacher,2005)。社会制裁对违反规范或法律行为的约束作用得到了威慑理论的承认(Paternoster,2010)。它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第一,非正式制裁可以增强或促进正式制裁的威慑效果(Zimring &Hawkins,1971,1973;Tittle&Logan,1973;Williams&Hawkins,1986) 。第二,非正式制裁与犯罪率存在负相关关系(Sampson,Raudenbush,&Earls,1997)。这两个作用途径可以称为调节效应和直接效应。

然而非正式制裁抑制作用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认知威慑文献承认社会场景在决定正式制裁效果中的作用(Tittle,1980)。偶发因素被视为影响制裁威胁效果的潜在因素。所以,相对于不同场景,制裁的威慑效应也许被增大也可能被缩小。在这方面早期的研究专注于研究几个被认为是可以影响正式制裁显著性的变量,它们包括同伴影响(Peer Influence)(Burkett& Jensen,1975; Jensen et al., 1978),规范和合法性(The Legitimacy of Norms) (Thibaut et al.,1974;Tittle&Logan,1973),道德承诺(Moral Commitment) (Silberman,1976),和社会一体化(Social Integration) (Geerken&Gove,1975;Zimring&Hawkins,1973)。与正式制裁一样,非正式制裁的威慑效果同样会受到社会场景的影响。文献关注了社会一体化对非正式制裁威慑效果的影响。Geerken和Gove (1975)认为在小型的、高度一体化的社团或社区里非正式制裁的威慑效应最有效。随着社团规模的增大,规范会变得模糊不清,从而降低社会控制机制的有效性。Tittle (1989)指出有效的制裁依赖社会一体化,因为它决定了人们集合起来施加制裁的能力。在汇总的层面,一体化程度高的社区展现出的内聚性可以阻止违反规范的行为。这种社区中的人会受到来自社会参与的社会期望的制约,这使得制裁的威慑不再那么有必要(Tittle, 1980)。虽然如此,社会一体化还是可以在非正式制裁的威慑效果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高度一体化的社区更有可能延展对违规或犯罪行为社会不认同的范围,于是给违规者带来更大的非正式制裁成本。

社会一体化并非一个直观的概念,Stansland(2014)指出结晶(Crystallization)和烈度(Intensity)是社会规范影响威慑作用效果的两个因素。其中结晶指群体成员对规范认同的广泛程度,而烈度表达了群体中社会规范的强度。所以,社会结构是可以影响社会制裁的作用力度和效果的。 HTSTOnYO6u8kEgwlAiW3D1a8+C+ybQBvHeydQ8lgqRctCIq969uFctt3hbn7xS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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