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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Urban Design)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城市的设计。即人们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目标,通过对城市空间形体以及环境关系的设计与组织,调节、促进城市物质空间与社会关系协同发展的社会实践过程。这一称谓最早出现于19世纪40年代,不同历史时期与文化背景下的专家、学者一直以来都众说纷纭,对其有着不同的界定与阐释。从纯粹城市空间形态的角度出发,城市建筑与规划师倾向于将城市设计视为按照功能和美学的原则对城市环境形态做出合理安排与艺术处理。而从人在城市中行为需求的角度出发,美国学者凯文·林奇则认为城市设计就是“从空间安排上保证城市各种交互活动的策略”;埃德蒙·N.培根则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种意愿行动,强调城市设计要满足市民的城市体验需求”;此外,伊利尔·沙里宁也强调“人”才是城市规划与设计中最核心的要素,并指出“城市设计物质上的安排都是为人服务的”。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实际国情,国内学者也积极地从自己研究的角度对城市设计的概念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与认识。吴良镛先生认为城市设计“广泛涉及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并旨在建立城市良好的体形秩序”;陈秉钊先生则认为“城市设计以城市整体环境为出发点,在于改善城市整体景观形象与环境景观,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而王建国教授在《城市设计》一书中对城市设计的定义为:“人们为实现某种特定的城市建设目标所进行的对城市外部空间与形体环境的设计和组织。”此外,齐康先生还从城市的“结构关系”“流线活动”“形象符号”“层次空间”四个方面提出了现代城市设计研究的主要方向。

从上述国内外学者对城市设计概念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出:“关于城市设计,至今没有简单的、单一的、广为接受的定义”,现代城市设计的内涵正不断被充实,其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也愈发广泛,集解决城市功能问题、改善市民生活环境以及创造动人的城市景观等任务于一体,具体包括空间属性、公共属性、人本属性以及发展属性等多重属性。但就城市设计的本质而言,笔者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种以人的需求为中心,以对城市物质空间环境的调节与改善为手段的城市规划与设计工作,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城市形态与环境景观的改善,提高居住于城市中的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大到城市的区域关系、总体结构,小到一个广场、绿地的环境布置。并且,在设计过程中,还应尽力使城市的人工环境与城市所在的自然环境以及城市的历史环境充分结合,使设计能够适应地域环境特征。 /Vr1POCVT4cReX2IDMIsRcnICsDomakZSUV70y1RHqU5v3EUbVDRMhWwfHf95K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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