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尤其是农村土地改革的深化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城乡融合发展。可见,“中国经济改革正在广泛地改变资源利用的产权形式与效率”,“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一方面是政府集中控制农村经济活动的弱化,另一方面是农村社区和农民私人产权的成长和发展” [1] 。随着对于农村土地权益实现机制更为广泛的关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理论探讨与政策实践也因此得到推进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广东南海、江苏苏南等为代表的乡镇经济发达地区便已经开始出现自发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象;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建立,农村建设用地能否进入市场成为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也引起了学术界两极化的观点争议;随着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系统设计,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进入新世纪“四同”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建设得到了更多的政策与学术认同。但围绕如何推进这一市场体系的建设,无论是政策实践领域还是学术理论方面,都存在诸多争议及不同的观点。为此,这里结合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认知的不同阶段加以论述。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成功,推进了农村工业化发展区域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建设与改革。1987年江苏省南通市试行乡镇企业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2] ,1992年广东省南海市开始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化改革,1993年江苏省宜兴市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长约短租制度 [3] ,这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探索拉开了以农村土地还权赋能为导向的改革大幕。2000年前后浙江湖州、安徽芜湖、江苏苏州等地先后被列为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4] ,但由于1995年国家实行的《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试点方案》,尤其是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实际上压缩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空间。因此,从农村土地权益实现来看,虽然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对于这一改革抱有很大期待,但在实践中较长时期内集体建设用地却与日益繁荣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制度建设大相径庭。
进入21世纪以后,出于不同地方的土地情况尤其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开展了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积极探索。广东省于2003年试行,并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提出了“推动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实现‘同地、同价、同权’”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与此同时,原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建立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这一非完全市场竞争下的以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权为核心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制度。
中共十七届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层面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政策实践得到加速推进。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有形市场,提倡有序流转”,“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此,2015年2月正式在全国首批15个区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并取得了积极的绩效。
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政府、集体与农户之间权益分配博弈的结果。“产权的强度不能不涉及政府所供保护的有效性 [5] ”,而“产权可以通过纳税来购买政府保护 [6] ”。这是中国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得到积极推进的原因,也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建设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农村“三块地”改革特别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是这一关系调整的核心内容,也是政府、集体与农户关系调整的难点所在。在集体社区及农户权益更具决策影响力的地区,例如珠江三角洲地区,这一改革相对更为彻底和深入;在注重行政等级制或晋升激励的苏南农村,这一改革更多地体现在“点上”的成功。但随着农村土地权益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集体与农户在农村集体土地权益方面的关系也会向着更为符合市场机制决定资源配置的改革方向积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