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工人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工资。” 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 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微课: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
(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的征收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
(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按照征税主体随意征税,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
(2)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对一的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被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微课: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税法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享有征税权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等。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享有的权利包括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等。承担的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承担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试一试
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是( )。
A.税务管理权
B.税款征收权
C.税务检查权
D.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情权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从二者的联系上看:它们是辩证统一、互为因果关系的。具体地说,税收与税法都是以国家为前提,与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国家对税收的需要决定了税法的存在,而税法的存在决定了税收的分配关系;税法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规范和权力保障;税收是税法的执行结果,同时税收又是衡量税法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税收属于经济基础,税法则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微课:税收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税法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税法分为以下几种。
① 流转税法。流转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② 所得税法。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③ 财产、行为税法。财产、行为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④ 资源税法。资源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税的税法。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5)按照税收收入的归属不同,税法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如增值税。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实体法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罚则、附则等项目。
微课:税收的构成要素
(1)总则。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与纳税义务人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在规定期限缴入国库。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5个税目。
(5)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适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
(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有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等为计税依据。
(7)纳税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例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9)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10)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制定这种特殊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给予免除。减税和免税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依规定纳税。
②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③ 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对纳税对象中的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11)罚则。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12)附则。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