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依法办理企业开业阶段的涉税手续,李丽需要首先了解我国的商事登记模式。我国目前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证一码”的商事登记模式,即将企业设立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的登记模式,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因此,李丽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不再需要领取税务登记证。但是,在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李丽应当填写“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登记表”进行必要涉税信息的补充采集,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企业在领取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应当填写“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登记表”进行必要涉税信息的补充采集。
1.纳税人提出涉税信息补充采集申请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补充采集时,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 社保登记表。
③ 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发票等房产原值或评估值证明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发票复印件、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等。
④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系统中录入补充信息。补充信息全部采集完毕后,打印补充信息,缴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将打印的补充信息缴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签章确认的补充信息(见表1-1)。
表1-1 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如下。
(1)本表由已办理“一照一码”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或者纳税人本表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使用,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资料填写,并打印缴纳税人确认。当纳税人本表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仅填报变化栏目即可。
(2)“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栏仅在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填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填写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证照时工商机关赋予的社会信用代码。
(4)“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证照时的名称。
(5)“核算方式”栏选择纳税人会计核算方式,分为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6)“适用会计制度”栏选择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选择其一。
(7)“国标行业(主)”“主行业明细行业”“国标行业(附)”“国标行业(附)明细行业”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进行填写。
(8)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