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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猪作证

有妇杀其夫者,既杀,复纵火焚其庐,诈称夫死于火。夫弟控之官,检验毕,坐妇以谋杀。妇不服。官曰:“是易服之也。”命取二豕至,杀其一,与活者并积薪焚之。焚已,出二豕验之:既杀而后焚者,口中无灰;焚毙者,灰满口中也。验其夫口中亦无灰,妇乃伏罪。 0Wndw9R1Txx+HB12MznVbodR6BxOumyKCRFOyCZiWy4NCaGq0eAjKM6ZUXnNQ2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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