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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法制史学的重大事件与争鸣

在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史学领域发生的这些事件和围绕下列问题进行的学术争鸣,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和走向,本节即是对这些中国法制史学发展中的重大事件与争鸣的研究。本节将先叙述这些重大事件与争鸣的始末,然后分析这些重大事件与争鸣对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影响。

一、重大事件
(一)苏联法学的继受与中国法制史学

新中国的法学是在旧法学撤退后留下的空白上建立起来的。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学研究人才相当匮乏,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要建立新中国自己的法学体系,只能借助于外来的力量。正是在这样的机运之下,中国开始大规模继受苏联法学。

中国继受苏联法学,主要通过三个渠道:苏联来华法学专家授课、派遣前往苏联留学的留学生和苏联法学著作和教材的翻译。 苏联法学也通过这三个渠道,对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苏联来华的法制史方面的研究专家是瓦里雅赫梅洛特夫。瓦里雅赫梅洛特夫是军人出身,1948年取得副博士学位,20世纪50年代来华工作,被安排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研室。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承担着中国社会科学教研人才培养的任务,新中国自己培养的法制史教研人才都听过瓦里雅赫梅洛特夫的授课,他给中国师生留下了深刻印象。

在派遣前往苏联的留学生方面,在当年留学学生的群体中,留苏学习法学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在这一部分中,有成为后来秦汉法制史专家的高恒。高恒于20世纪50年代赴苏联留学,1961年毕业,获副博士学位,归国后从事秦汉出土法律文献研究,曾经参与云梦出土秦律竹简的整理工作。

在苏联法学著作和教材的翻译方面,20世纪50年代翻译的法制史教材主要是瓦里雅赫梅洛特夫编写的《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和苏维埃国家与法的历史》。尽管这部书属于外国法制史的领域,但是却是当时所有的法制史研究生必须修读的教材,同时,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编写自己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时,却是按照这种“国家与法”的体例编写的。可以说一代中国法制史学人都是在它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通过以上三个渠道,苏联法学深深地影响了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以至于整个中国法制史学科从名称到内涵都打上了深深的“苏联烙印”,苏联法学足足影响了一代法制史学人。

(二)“厚今薄古”讨论与中国法制史学

1958年3月10日,陈伯达在一次会议上作了题为《厚今薄古,边干边学》的报告,报告全文在次日被《人民日报》全文刊发,并由此在整个学术界引起了一场有关“厚今薄古”的讨论。

在当时的环境下,“厚今薄古”的讨论很快便被当时不成熟的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片面化、教条化的理解所扭曲,并且由此“导致了中国学术的严重失范”。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中国法制史学在这波冲击中显然难以独善其身。作为法学学科中与“古今”关系直接相关的学科,中国法制史学正面受到了“厚今薄古”讨论这波巨浪的冲击。

1958年4月18日,在当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镇上海,召开了一次法学界座谈会,讨论“厚今薄古”方针,座谈会把“厚今薄古”上升到阶级立场问题,批评法制史研究中“把过多精力放在古代法律上”,是“厚古薄今”行为,是错误的。同时座谈会还批判了主张“旧法继承性”的观点,认为那是“右倾甚至反动的”;座谈会还认为古代法和法制史“只能分配一小部分人去‘批判地’研究,以找出历史联系,论证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

“厚今薄古”的讨论与新中国开展的批判旧法的运动是一脉相承的,它可以说是在那个时代“左”倾思想影响下的特定环境的产物。为了否定、批判传统法律的需要,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常常把中国传统法律描绘成一种严苛残酷的意象,使人们总是不自觉地把传统法律同野蛮落后联想起来。但只要是对中国法制史稍有研究的人,一看就可以知道这些并非事实。从汉文帝废止肉刑到唐代的死刑“五复奏”,再到明清的秋审大典,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在一步步沿着从野蛮到文明,用制度去约束暴力这条路前进。然而,“厚今薄古”对传统法律简单地下了残酷暴虐结论,实际上歪曲了中国法制的历史。

同时,“厚今薄古”也挫伤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积极性。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近代法才产生四十余年(如果把租界内的法律也计算在内,也才一百余年),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才产生二十余年,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则有近四千年的历史,其所占比重十分大。而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许多新问题、新领域值得去研究发掘。“厚今薄古”运动中提出的古代法和法制史“只能分配一小部分人去‘批判地’研究”的观点,严重地影响了对中国法制史,特别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的积极性,对中国法制史研究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批儒评法”运动与中国法制史学

儒家和法家本是先秦时期的两个主流的思想学派。儒、法两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主张存在着众多不同,儒家主张“宪章文武”,推行“礼治”“仁政”,法家主张“便国不法古”,力主“法治”,以求富国强兵。在春秋战国乱世的环境下,法家的主张得到列国君主的青睐,秦孝公任用商鞅实施变法,最终使秦国国力富强,统一了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秦朝。

今天看来,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之间的争论,其实就是两种政治理论之争,然而,儒法之争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曾被赋予阶级斗争的意义。那时认为,儒家就是“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代表”,而法家则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这样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之争便有了革命与反革命、复辟与反复辟的意义在里面。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儒法之争还是被认为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现象,到了70年代,在“四人帮”及其御用文人的推波助澜下,“儒法斗争”被夸张到有“两千多年历史”。儒法之争也不被限定在“礼治”“法治”之争,而是被扩大到“‘前进’和‘倒退’、‘厚今薄古’和‘厚古薄今’、‘国家统一’还是‘分裂割据’” 等领域。法家阵营的人物也被急剧扩充,战国后期儒家代表人物荀子被划入了法家阵营,东汉末年思想家王充也被列入法家之榜,一些特立独行、锐意改革的政治家,如刘邦、曹操、诸葛亮、王安石、张居正等,都成了“法家代表人物”。 在“四人帮”的神化下,法家仿佛成了中国古代一切先进力量的代表,而儒家则是守旧、落后、反动的象征。

“批儒评法”的闹剧是由“四人帮”导演的,“文革”结束后,这场闹剧便遭到学者的一致声讨,草草收场。“批儒评法”对孔子和儒家思想造成严重的“污名化”,落魄的“丧家之犬”的“孔老二”形象成了不止一代人的记忆。不仅是在社会思潮方面,在法制史的研究中,“批儒评法”运动也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儒法之争,其实主要还是两种治国手段在学术上的争论,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用德教,用周政乎!” 在实际政治实践中,除了某些特定时期外,恐怕没有一个政治家会专任法家或专任儒家。一部唐律,既有儒家的“宽简以弘风,树仁惠以裁化” 的主张,也有法家的“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但最终还是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汉代以后中国古代法,正是儒法合流的产物。“批儒评法”运动不仅恶意附会,造成一种儒家和法家势不两立的局面,还人为地划定禁区,对某些历史人物只能赞扬,对某些历史人物只能批判。这使得当时的中国法制史领域出现许多诸如“法家重刑爱人民”“焚书坑儒是专政”等违背常识、令人啼笑皆非的论调。这些观点在“文革”结束之后便遭到学者们的一致批判。

二、重要争鸣

在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史学界曾围绕着一些学术问题展开讨论、争鸣。这些讨论和争鸣影响到了中国法制史学学术的路径和发展方向。这些争鸣其实都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有关。下面试就中国法制史学学科名称和现存唐律版本两个问题的争鸣进行分析。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学科名称的争鸣

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就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该采用何种名称展开过一场争鸣。一派主张沿用历史悠久的“中国法制史”这一名称;另一派主张使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或称“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这一名称。

支持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名称的学者认为,“国家与法权历史”这一名称很准确恰当地反映国家与法权的关系:国家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何来法权”。 而且“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这一名称在当时“已为多数学校所采用,成为现行的新习惯”, 故应当采用“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这一称谓。支持采用“中国法制史”名称的学者认为,“中国法制史”一名在中国沿用已久,其所指内容已经包括“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内容,因此并没有再改换另一个称谓的需要。 支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有肖永清、张国华、张希坡、吴恩裕、张晋藩等,支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有李祖荫、卢蔚乾、张映南、陈盛清、罗耀培、戴克光等。

这场争鸣在50年代中期落幕,一开始,这场争鸣以支持“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一派获胜告终。“中国法制史”这一名称一度消失于大众的视野中,当时的各大政法院系的法制史教研室都被称作“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研室,它们所编著的教材,其名称基本上都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或者是“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等相类似的名字)。然而到了60年代以后,一些学者又重新使用“中国法制史”这一名称,“文革”之后,“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这一名称消失于大众的视野中。学科名称的改变,不仅仅是简单的话语改变,更是学科的研究方法的改变,“国家与法权历史”这一名称,正是反映了那时候把法律和国家、政治捆绑在一起的学术现实。同时,“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这一名称的浮沉,还是整个中苏关系的缩影。在50年代初中苏友好的,“向苏联老大哥学习”的大环境下,“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这一苏联味道极浓的学科名称无疑有着“政治正确”的先天优势,然而,自从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苏交恶,昔日“老大哥”转身成为路人的时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这一名称便成了明日黄花。

(二)关于现存唐律的版本问题的争鸣

现存的《唐律疏议》究竟是《永徽律疏》还是《开元律疏》,一直是法史学界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争论从19世纪末就开始了,1885年,日本学者佐藤诚实提出:现存的《唐律疏议》实际上是李林甫等人制定的《开元律疏》。这一观点得到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牧野巽的支持。总结下来,这些学者认为现存《唐律疏议》为《开元律疏》的依据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现存《唐律疏议》中存在着永徽以后的避讳改字。 第二,现存《唐律疏议》中出现了“开元”的年号。 第三,现存《唐律疏议》中的有些地名并非永徽年间所设置。 第四,现存《唐律疏议》中出现的官职有些出现在永徽之后。 第五,敦煌写本《律疏》残卷中记载了刊定者和刊定的日期,根据这些可知现存《唐律疏议》是《开元律疏》。第六,学者常常以现存《唐律疏议》中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来证明其为《永徽律疏》,然而在敦煌写本《律疏》残卷中未见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可知该表为伪造,不能作为现存《唐律疏议》就是《永徽律疏》的佐证。第七,史载《永徽律》为500条,而现存《唐律疏议》有502条,与《永徽律》条数不符。

在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叶孝信、杨廷福等中国法制史学者曾对唐律为《开元律》这一观点提出反驳。其中以杨廷福的论述最为详尽。杨廷福认为现存的《唐律疏议》就是唐高宗永徽年间长孙无忌等人撰定的《永徽律疏》。他的观点有以下依据:第一,现存史料均记载《唐律疏议》撰者为长孙无忌,而没有提及李林甫等人撰《开元律疏》的史实。第二,敦煌写本所载为李林甫等人“刊定”而非“撰上”。古汉语中“刊”意为校正、勘误等,与“撰”所蕴含的著述的意思不同,李林甫等人“刊定”律疏很可能只是对以前律疏的校核和刊正,而非重新著述。第三,《唐律疏议》为奉诏修撰,按照唐代惯例,撰者都会上表恭进。敦煌写本它本身就是残卷,其中缺漏了《进律疏表》不能就此说明现存《唐律疏议》的《进律疏表》就是伪造。第四,开元年间确实进行过法典的修撰工作,但是目前所见的史料只见有修撰格、令、式和典的记载,而没有提及修撰律和律疏。第五,古书避讳之例事出多端,有些避讳属于后人追改,通过文字避讳来确定古书年代时应该加以注意。现存《唐律疏议》中的某些对唐高宗之后帝王的避讳很可能就是后人刊定或传抄时的追改,对于这些文字避讳,还应从具体的史实进行考证。第六,现存《唐律疏议》出现了永徽之后的地名,这些地名其实很多早在永徽之前就已经出现,以此难以说明现存《唐律疏议》成书于永徽之后。第七,唐初文人写作言必征古。现存《唐律疏议》出现的永徽之后才出现的官职,多在前朝就出现过,这里很可能只是引用典故。第八,《唐律疏议》流传已久,其中不乏后人转抄时的讹夺和掺杂入后人注释、整理痕迹的状况。这些讹夺和注释、整理的痕迹也被学者用作认定现存《唐律疏议》并非《永徽律疏》的证据。第九,现存《唐律疏议》为502条,与历史记载不同。其原因在于传抄过程中,把《职制律》的“大祀不申预期”条和《斗讼律》的“殴兄弟姐妹”条都一条误记为两条,故现存《唐律疏议》为502条。

如果现存唐律是《永徽律》,那么现存唐律则出现在日本《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之前,如果现存唐律是《开元律》,那么现存唐律则出现在日本《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之后。围绕现存唐律是《开元律》还是《永徽律》的争鸣,是否存在着中日学者之间为了民族自尊的暗中角力,不得而知。两种观点都拥有自己的铁证,很难说哪一方才是正确的,而这场争鸣,今天仍在继续。我们或者可以跳出两者之外再来审视:今天我们看到的唐律,很可能是保留了贞观、永徽和开元年间多次修改痕迹的版本。正如刘俊文所说:“《唐律疏议》并非永徽或开元一朝之典,而是有唐一代之典。” HQeU9O0Lf/5zmwo+6eEUCsk15oXLLtZCPganpAPVdASTKJGfZlR2z7upXMD8LX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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