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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及主要贡献

一、对通史研究的拓展

重视通史的研究和编纂是中国史学的传统,同样重视中国法制通史的研究和编纂也是中国法制史学的传统。十年“文革”期间,各政法院系先后解散,教师和科研队伍严重流失,致使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完全陷于停滞。“文革”结束后,百废待兴的局面使学科重建的问题提上日程,此时期的著作多以法制通史和教材为主,因此,法制通史成为研究这一时期法制史学发展状况的重要资料。

(一)法制通史的发展阶段

我们可以认为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把法制史学作为一门学科来看待的。《历代刑法考》是由沈家本所著,可以把它看作中国法制史学的第一部著作。在这之后该学科开创初期的代表作主要为:程树德的《九朝律考》对各朝代的法律进行考究,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也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进行了系统的介绍。从那时起可以从三个发展阶段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过程:第一个阶段是从沈家本到民国末期,研究基本上是对相关历史史料的整理、记录,特别是对那些从没有人系统梳理过的中国法制史史料进行全面的整理叙述。考察这一时期的研究,比较欠缺的是,我国的法制史研究并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制史研究方法和理论指导思想。第二个阶段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80年代中期以前的时期。这一阶段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和讨论,由于受到许多政治运动的影响,集中表现出反封建、反剥削的特质,实现了从反面衬托新中国法制所取得的伟大进步的宏伟目标。纵观这一时期的研究,紧扣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思想,以阶级分析方法作为主要方法来研究法制史的基本问题,并透过对历史现象的研究,得出历代法制所呈现的阶级本质。中国法制史研究指导思想的确立是这一时期所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与此同时,存在着非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导致人类文化遗产的连续性、继承性、共通性被忽视。大约从80年代末开始,中国法制史研究进入第三个阶段,即客观、全面、系统地研究中国法制的传统文化。

(二)法制通史的研究成果及重要意义

1979年恢复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以后,为适应学科刚起步时的需要,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主要是在法制通史上进行全面的探索和介绍。据初步统计,80年代以来有关法制通史的著作大约有38部, 并且由于当时缺乏教学书籍,所以大部分的通史研究都是从《中国法制史》教材开始的。1982年春,中央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院校试用教材《中国法制史》 。该教材第一次明确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研究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特点和它的发展规律性以及中国法律起源的科学,不再包括政治制度等内容,结束了照搬外国模式的弊端,标志着新时期法律史学科体系称谓的形成。正式将中国法律史学分为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两个分支学科。在此以两部典型的著作对通史的研究进行浅析:

《中国法制史》(第1卷) 史料丰富、观点鲜明、体例十分得当,是一部公开出版的具有中国特点的法制通史。在内容上,这一卷记述了从氏族制度解体和国家的形成,到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覆没,近四千年间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主要发展变化。在研究方法上,系统和重点相结合,阶级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统一,较好地反映出了中国古代法制自成一统的完整性和某些颇具影响的法制的特色。在史料应用上,史论结合、论从史出,是此书的特色所在。如作者通过叙述西周统治者创设“礼”的缘由、“礼”的基本内容和它的规范、“礼”的实际运用等历史事实,说明了礼和法的形式虽然不同,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压迫人民、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另外,还注意到中国古代法制对经济的调整作用,这是过去编写法制史不太重视的部分。而且,对秦汉律到清律的发展演变进行详细介绍,使我们清楚地看出法律是根据时势而变通转移的。

《新编中国法制史》 在体例上,以断代为经线,以部门法史为经络。全书除前言及附录外,按历史断代分为三大部分: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封建制时期法律制度、近代和中华民国时期法律制度,勾画出中国上下几千年间法制变迁沿革的发展线索。分十五章,按节分述立法思想和立法概况、行政法规、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司法制度(近代、中华民国时期加宪法),描述出各个历史阶段各部门法的具体轮廓。这样,横观成块成面,纵观成条成线。每章由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整体,由此可窥一代法律制度全貌;把各章中相同部门的法律规范贯穿起来,亦可形成各自独立的部门法史。该书特别对各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规,都用了一定的篇幅加以介绍,对各朝代中后期的法律制度状况,亦力图作些必要补充。

80年代对法制通史教材和著作的编写,一方面对法制史学科建设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满足了当时各大院校及学者对教材和书籍的需求;另一方面法制通史大都按朝代的时间顺序对各代的法制史进行详细的介绍,对于学者们从总体上把握中国法制史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为法制史研究从纵向向横向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对断代史研究的拓展

在基本解决法律史教学急需的教材建设之后,学者开始向断代法律史和部门法律史进军。断代法律史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秦汉、唐、明清以及近代法制史方面,初步统计80年代以来有关法制断代史的著作大约有29部, 已出版的著作有:《西周法制史》 《秦律通论》 《隋律研究》 《唐律初探》 等。断代史著作出版情况如表2-2

表2-2 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断代史出版数量一览表(单位:部)

(一)从隋律研究看80年代断代法制史研究

以《隋律研究》为例看80年代断代法制史研究,是因为谈论中国历史的辉煌,我们理所当然想到唐朝,谈论中国传统的法制成就,映入我们脑海的会是《唐律疏议》,但正如“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唐律的发达与完善也不是唐朝一代的功劳,唐人说“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鉴于史料的丰厥不一,许多年来,对秦、汉、唐的研究颇多,各类著述也不少。而研究隋代的各种文章则寥若晨星,特别是在法律史研究方面,更为突出。因此,长期以来,中外学术界,除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之《隋律考》对隋律有所掇拾以及少量的单篇论文外,隋律研究几乎可以说还是一个空白。倪正茂的《隋律研究》一书的问世,为填补这一空白作了有益的尝试,也从正面证实了中国20世纪80年代在断代法制史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该书在隋律渊源的论断上,提出了不少有说服力的新见解,认为隋律承袭了北朝法律的传统,兼采北齐、北周以及隋之前封建法制长期发展的极为丰富的经验。在隋律性质的论证上,该书提出了首次正式列名为“十恶之条”的,是《开皇律》,其矛头主要是指向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异己分子的观点。还指出法律的本质在于它的阶级性,即使它带有落后民族统治阶级的某些特征,但归根结底还是阶级性在起作用。在隋代法律思想的评述上,作者详细论述了隋初君臣的法律思想,并指出其法律思想所具有的两个特点:“第一,积极革新法制;第二,佛、道、儒合一的‘德主刑辅’思想。” 此外,《隋律研究》一书是国内最早对王通的法律思想作出全面考证与评述的。作者指出王通的法律思想与他的复古主义和儒学理论是一致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主张‘刑清’以求‘无讼’;第二,主张适当的赏罚,‘罚一惩众’;第三,反对严刑峻法;第四,主张先德后刑。” 因此,它在学术上的贡献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二)从唐律研究看80年代断代法制史研究

“我国保留下来的古代的成文法,较完备的首先要算唐律。” 并且如前所述《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就,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典。它总结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并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成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历代“承用不废”,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所以,对80年代断代法制史的研究不得不提对唐律的研究。

杨廷福的《唐律初探》出版于1982年,全书共收录了七篇论文,这七篇文章虽然各自成篇,但是每篇又互有联系,形成一个较系统的整体,大致反映了《唐律》的基本面貌。该书考证出《唐律疏议》当为《永徽律疏》,澄清了学术界几十年悬而未决的一桩公案。对《唐律》的制作年代、社会经济基础及其阶级关系、唐律的历史渊源、唐律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以及对亚洲古代各国封建法典的影响进行了论证。此外,提出了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一些借鉴,强调法律的作用,重视法典的编制,对判决和死刑执行要慎重,依法办事,执法必严,并对建立法官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论述。

(三)从其他朝代的法律研究看80年代断代法制史研究

80年代有关夏商周的法制断代史只有一部《西周法制史》 ,详细介绍了西周的立法概况,对热点问题“礼”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指出“礼”是奴隶制时代等级名分制度的体现,是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习惯法。对明清律的介绍有多部著作,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对明清的立法状况、监察制度、司法制度等进行了细致的描述。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清末修律及法律近代化、宪法与宪政制度以及司法改革方面。

三、对部门法史研究的拓展

所谓部门法史,是研究中国历代统治者运用各部门法的特殊手段来调整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立法、司法活动,研究各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过程以及指导原则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入更准确地了解统治阶级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意图、过程及经验教训,加深对法律制度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

80年代部门法史方面,先后出版了《中国刑法史》 《中国刑法通史》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研究》 《中国古代民法》 等。现对80年代学者的中国法制史部门法研究著作作一个粗略统计,如表2-3

表2-3 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部门法研究著作统计(单位:部)

上述统计概括为宪法、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司法、狱政这几类,可能会被诟病为用现代法的语境和体系分割了中国古代法,但为了更好地理解古代法的存在空间,亦是不得不为。

刑法方面,蔡枢衡先生的《中国刑法史》有其独到之处,他并没有按照传统的历史著作的编写体例,即,按照朝代顺序来阐述自己的刑法史研究,而是采取了纵横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其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发展变化,来划分刑法体系历史的发展阶段,同时将全书内容分为若干问题来进行分别叙述研究,目的在于探索各自的发展历程和规律性,以避免相互干扰,故可以充分地完成刑法史学的任务;另一方面,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认为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制,其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同时不照搬马克思主义的原文,将社会发展的五个阶段简单地搬用到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而是按照历史资料的显示,认为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先后经历了原始共产制、邦人私有制、邦君私有制、家长私有制和法律上的个人私有制五个阶段,其中除第一个为公有制外其余为私有制,并花费大量笔墨详细介绍它们各自所具有的特点,以此来指导自己的刑法史研究,系统地描绘出了中国刑法史的变革。魏国库编著的《中国历代刑法浅谈》 是一部介绍、研究我国各个朝代刑法的专著,与蔡先生的《中国刑法史》相比,它是按照我国历史发展的顺序,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刑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和规律。

民事经济方面,主要涉及婚姻、家庭、财产以及农业、赋税、商贸等领域,例如高树异的《中国民法简史》 、李志敏的《中国古代民法》 ;在行政法律方面,主要围绕行政组织机构、官员的职务及责任展开,如张晋藩的《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研究》 ;在司法方面,不仅涉及机构、法官责任、具体的原则和制度,还包括动态的诉讼和审判情况考察,例如陈光中、沈国锋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熊先觉的《中国司法制度简史》。

从上述统计我们不难看出,传统的刑事法律研究在数量上仍然保持优势,但我们欣喜地发现对民事经济、行政、司法等其他领域的研究正逐步扩大,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呈现出多样的一面。

四、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拓展

民族法制是多民族国家法制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多民族国家内如何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的产生、发展的规律,它的内容、形式和作用等,是法学新的研究领域。因此,家族法、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民间习惯法的研究,是了解和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地域性、结构性和层次性特征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该领域日益关注,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丰富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领域。

(一)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兴起

1978年后,中国法制史学科,民族史学的教学与科研由于偏重对于汉族法制史的研究,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停留在呼吁重视阶段,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在此阶段侧重于从通史的角度和专史的角度展开研究。1979年中国法学界在长春市正式成立了全国级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民族史方面各种研究机构与人才亦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这一切有效地推动了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首要倡导者张晋藩先生在1983年8月17日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一次年会上首次提出法制史研究要开创新的领域,尤其是要开展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1988年,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着手谋划筹备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

(二)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成果和研究目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少数民族历史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开掘了研究深度,也拓展了研究领域。作为中国少数民族历史和中国法制史交会点上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系统研究,被提到日程上来。 这一时期具体的研究主要取得两方面的成绩:一方面是对相关各少数民族历史文献资料单纯的收集整理,即研究者将汉文古文献中有关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及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描述加以整理,将少数民族文献中有关法律文化的记载加以汇编。已经出版的有魏治臻的《彝族史料集》 ,但只是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没有作者的见解看法;另一方面是对少数民族法制的断代史、地方史的研究。其中史筠对于民族法的研究是值得称道的,他的《民族法制研究》 是一部系统研究民族法制的著作,全面考察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政权的民族法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法制。作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三十多年间,我国出现了两次重视民族立法的时期,第一次是50年代至60年代初;第二次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并指出两个时期的不同点在于前一时期侧重于规定自治机关在政治上的自治权力;而后一时期则在重视自治机关政治上的自治权力的同时,着重规定了自治机关在经济文化建设上的自治权。资料丰富翔实,方法新颖独到,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与学术影响。

民族法制是多民族国家法制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多民族国家,如何运用法律解决民族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及调整这种民族关系的法律的产生、发展的规律,它的内容、形式和作用等,是法学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同理,研究民族法制史丰富了中国法制史的内容,扩展中国法制史、中国民族史的研究领域,复原中国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法制发展的历史原貌,使民族法制的内容凸显。在研究过程中应该注意把国家和少数民族法制两方面兼容互补,既要介绍汉民族法和汉民族政权法,也要介绍各少数民族所具有的习惯法。由于各民族习惯法不相同,历史的线索也不够清晰,近现代的多,古代的少,所以在研究过程中对古代的要多注意些,要注意突出每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民族法律关系,比如,清朝的蒙古族和藏族问题。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是中国法制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以要在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地拓展少数民族法制的内容,尽量将具有少数民族法制特色的内容凸显出来,同时要摆正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发展中各民族法制的位置。因为历史上的民族法制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中的重要部分,是在中华法系的大背景中产生和发展的。少数民族法制的内容十分丰富,具有民族的多样性和不同历史时期的阶段性,反映着各民族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经济形态、政治组织、管理手段、文化习俗的差别。研究这些纵向和横向的差别与联系,对探讨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对认识当代少数民族法律习惯、传统、心理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五、主要贡献

从上述论述,我们不难看出20世纪80年代法制史学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法制史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一,指导思想的确立。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以前的中国法制史学者的著作,在收集资料、勾画中国法治变化轮廓、对个别法典和制度的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限于法律观和方法论,法制史的研究内容泛杂。80年代的研究认为中国法制史研究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如,《中国法制史》(第1卷)中指出:“从具体历史事实出发,详细占有材料,阐明各种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法制发展中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坚持阶级分析与历史分析的统一。阶级分析是研究一般历史的基本方法,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当然离不开对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唯有如此,才能揭示法律制度的实质以及它的错综复杂的变化和发展的趋向。” 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作为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主流学科指导思想。

第二,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从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扩大到对地方法制的研究,从以汉族法制史研究为主扩大到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从刑事制度的研究扩大到民事经济、行政、司法制度的研究。同时法律史学者还不断尝试突破原有的研究框架,借鉴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研究成果,寻求一些新的研究范式和研究视角,不断丰富和创新学科的研究方法。改革开放以后,经济不断发展,一些新的研究方法被不断地引入法制史研究,例如,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领域从以研究国家法律制度为主的法制史扩大到地方法制史,如,《西藏历史上的法律地位》 详细论述了西藏地区的法律发展概况。同时,开始重视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筹备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扩大了部门法史研究的领域,开始注重对民法、行政、司法制度的研究,如,《中国司法制度简史》 《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

第三,学科体系建设逐渐完善。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除传统的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大方向以外,一些新的法律史学的分支学科如法律考古学、法律文献学、比较法律史学、地域法律史学、少数民族法律史学等相继诞生,并获得长足发展。

第四,研究队伍不断壮大,人才培养取得突破性发展。自1983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导师为张晋藩),次年6月开始招收第一届博士生始,研究人员不断增加,队伍不断扩大。至2018年培养了100余名获得学位的博士生,数百名硕士研究生,从而为培养高素质法律史学后备研究力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Knf1u5+ax/O9K6tfECQ7/w3iz30xWJXyc7X/cBK1kthlgw4imcoU34bR+Oh+Hx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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