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结束后,百废待兴的局面使学科重建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79年9月在长春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国法律史学术讨论会,经过学科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调整,以及大量法制史料的挖掘整理,使得该学科在停滞了数十年之后,得以接续学术传统,开始恢复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作为衔接前后两次改革与变迁的历史坐标,有其特殊的历史地位。通过对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回顾,了解这一时期论著出版发表的情况,探讨在该时代背景下学者们在研究对象、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等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与存在的不足,譬如:他们用什么方法和形式表述中国法制史的面貌?这些方法和形式较之以往有什么变化?各种方法和形式有何相同或相异之处?他们的长短得失何在?尤其是通过中国法制史学与特殊时期外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考察,以此揭示学科发展的规律性,有利于中国法制史学的传承与创新。冯友兰先生为他的哲学史研究确立了一个目标:“它应当不仅是过去的历史的叙述,而且是未来的哲学的营养。” 中国法制史研究同样不仅是为历史而历史,也应当为当下和未来而历史。
以80年代出版的各类著作统计数据来看,根据刘海年、马小红在《五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一文中的“研究结果统计表”,教材类有20本,法制通史类有9本,断代法史类有23本,部门法史类有7本,史料类有45本,案例类有14本,普及读物有6本,其他类有7本,总计131本。 根据曾宪义主编的《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4卷(目录索引卷),统计出80年代著作类的数量大大超过上述数据,通论类、法制通史类、断代法制史类、法制文献类、案例类的数量分别是28本、38本、72本、69本、30本。
本章是对80年代这一特定时期法制史学在著作/论文方面研究成果的总结,内容上,从通史、断代史、部门法史、少数民族法制史等不同的方面和层次对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同时对同时期的台湾地区法制史学和新中国成立以来至70年代末的中国法制史学发展进行反思,与9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进行比较,从而得以找到其在上述各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与存在的不足,揭示学科发展的规律性,以期望对这一时期法制史学研究有所贡献。
曾宪义、郑定编著的《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 和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 ,讲述了新中国成立40年来中国法制史研究状况。第一,对研究概况进行总述,详细介绍了对中华法系的研究以及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第二,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以及某些在法史学界已经得到普遍认同的结论、各方面研究存在的不足、亟须研究并加以解决的理论课题进行梳理。如:关于中华法系的范围这一问题就存在不同的观点。陈朝璧认为,在空间范围上,中华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东方许多国家,成为东方许多国家共同的法系;在时间范围上,中华法系经历了漫长的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历程,一直延续到清代末叶。张晋藩认为,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对中华法系的外延不宜无限扩大,不能将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归入中华法系中。乔伟认为,中华法系实质上就是指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对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在通论研究、断代史和部门法研究以及关于各方面的评论总结等研究取得的成果作了综述。
论文方面,诸多学者已经对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作了综述,其中也不乏关于80年代这一历史阶段的特点描述。例如刘广安在《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中提到,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行,法律史学者解放了思想,扩展了眼界,在研究方法上也作了更多的探索。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从自然科学系统论的角度,从英美判例分析方法的角度,从西方现代语言学的角度和解释学的角度以及法社会学的角度等方面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尝试。 陈晓枫、柳正权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世纪回眸》中将20世纪80年代界定为恢复和发展时期,并指出,该时期的研究首先摆脱了新中国成立之初套用的苏联研究模式,客观、科学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构建新的学科体系;其次承认法律具有继承性,冲破了否定旧的一切的樊篱,开始正视中国法制史以及以往的研究成果。 韩秀桃认为,1979年以后中国法制史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在,一是从学科名称上摆脱了苏联“国家和法权历史”的称谓,科学界定了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二是在学科指导思想上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三是在法制通史、断代法制史、部门法制史、专题法制史、法律史料的挖掘与整理,以及教学与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就;四是学术研究领域不断扩大,学者们在研究方法上不断寻求突破。 张中秋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史学(1978—2008)》中强调,1980年以后,“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思想成为指导中国法制史学科和课程体系建设的新的范式——无论学科研究还是课程体系都涵盖了部门法史,从而摆脱了苏联语境和“泛政治化”的学术背景。 曾宪义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十年回顾与前瞻》,就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在通论研究,先秦、秦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法制史研究,近代及民国时期法制史研究以及关于台湾地区法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作了综述。
法制史学史属于学科史的范畴,“学科史包含三个层次的意思:第一个层次是指学科发生、发展、演进、变迁的客观历史;第二个层次是指对学科过去实际发生的事情和客观历史进行的述说和编撰;第三个层次则是指对这种述说和编撰背后起支配作用的观念和条件进行的反思和解释”。 在上述学术回顾中,我们不难发现学者比较集中于第一和第二个层次的论述:“文革”结束、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拨乱反正中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然后概述学界在哪些研究领域取得怎样的学术成果,较之以往有哪些进步,等等。但80年代的篇幅往往只占很少一部分,且更多偏向于阐述著作的成果。本章和其他一些文章的不同之处在于聚焦80年代关于中国法制史的论文,关注学科史第三个层次的内容,采用历史研究中的“内史”“外史”两种范式对学科史进行研究,一是侧重学科本身的内在运行轨迹和发展过程,二是注重本学科与社会环境、时代背景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通过与台湾地区中国法制史学的横向比较,以及与大陆1949年以来至80年代以前和90年代纵向比较的方式,对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特点进行剖析,以期勾勒出这一阶段在悠悠历史中的一幅明朗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