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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建美育原则

经过对中国美育史的这番案例考察与分析后,让我们回到普通美育哲学的话语域,探讨历史经验能为当下美育建设提供怎样的启示。

如果我们把美育看成是一种以审美感化为途径的人文教育,那么,理想的人文教育必不能囿于德教或生命之教中的任何一端,而必须二者兼顾,让它们在审美的、感性的语境中相互开放,共同发挥作用。如果单单执著于德教,把某时某地某一特定人群的道德观念当作历久不变的绝对真理予以教条式的推广,那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诸如“煽情”“伪善”之类的伦理问题,最终造就的只能是有违人之常情的“空心人”;同样,如果单单执著于生命之教,任生命的情欲自由张扬,那受教育者在面对现实社会关系时也不免会无所适从,成为悖理的“怪人”——这也是为什么杜丽娘、林黛玉、贾宝玉等人物作为文学艺术形象深受读者喜爱,但如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则会让人有些难以接受的原因。恰当的美育原则或许应该是:在合宜的审美形式的庇护下,以真诚的生命之教为基础,同时不仅发扬生命的情感本能,更注重展现生命中超越于动物性的人性价值——同情,使之向着带有一定社会性的道德情感——宽容、公义、正直、虔敬等——发展扩充;另外,还须防范这些道德情感沦为固化的道德教条。如此,则使生命之教也具有了丰沛的伦理内涵,不至于停留在情欲和本能的水平,也克服了传统德教所难以规避的“伪善”的问题。简言之,作为人文教育的美育应该是对理想的人性光辉的阐扬。在这个意义上,无论《诗经》或是《牡丹亭》,其美育价值仍有其历史局限,我们期待当代中国能有更多、更好的艺术创作,为促进人的健康发展——从身体感官到精神思维、从人际情感到公共道德——贡献力量。 jm3UrVMxSyRmsID93Z8J+iEWD6GQxWMHp59T8KOwgIqT42s4glxkBHOU+e6g57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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