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论”观念与“二元论”观念的实质区别在于我们习惯将面对观念的心理行为主体深化为观念本身的一种潜在性觉知或意识性,人类的心理活动常常是依据观念的时空变化来进行,因此布伦塔诺所说的意向性的影响也就变得十分微弱。
大部分心理学家认为,有两方面的理由支持“一元论”。第一种主流观点认为“一元论”是现代心脑科学的实验成果,通过科学实验我们可以得知自身心灵中的心理活动不过是各种观念主观印象变化的结果。“一元论”认为可以通过刺激脑内各种生理结构来发现某些相应的观念活动,但通过各种实验并未得出确凿的证据,好像一切只不过是一种假象。可是,布伦塔诺说心理行为是可以意识到的,比如听声音可以意识到“听的行为”本身。对此应该如何解释呢?我们先从听觉过程说起。
现代心理学认为,我们的听觉过程在通常情况下是外界的声波传入耳朵后引起听觉神经系统向脑传入的神经冲动,之后在大脑皮层的听觉区产生一个声音观念或映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声波的传入是物理过程,而听觉神经冲动的传送是生理过程,所以声音观念只是心理现象,且并不存在“听”的心理行为环节。心理对于声音的“听到”是知道或能意识到自己“听到”了声音,这是因为观念本身具有觉知性质,它能知道本身的存在,即有自明性——既能知道本身的内容,也能意识到本身是有知的状态,而不必再有另外的听的行为主体来听到。心理对某个声音的注意,是这个声音观念本身的强化对应听觉系统神经活动的加强。这依赖于脑的整体调节功能,不是听的行为的作用。至于其他各种心理行为被意识到,也都可以理解为是由相应的观念变化及其自明性所形成的一种自我意识状态,而不是一种非观念的行为主体活动。
第二个支持“一元论”的理由,是在很多心理学家对于“知”的意义的研究支持下建立起来的。通过研究不难发现,感知与觉知不处于同一关系范畴,也不能通过单纯的二体关系来简单说明。其原因有以下两点:首先,二体要产生关系无非是接触关系或者包括关系,但不管是接触关系还是包括关系都无法真正完整地表述感知与觉知的发生;其次,如果任何观念都可以被外在的主体所感知或觉知,那么感知和觉知实际上不能真实发生。
所以通过不断地深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布伦塔诺的“二元论”与现代心脑科学知识有很多相悖之处,这是十分值得质疑的。后来胡赛尔也否弃了他的这种理论依据。现象学大师胡赛尔是布伦塔诺的学生,他继承其意向性学说,使意向性成为现象学的基本概念,通过现象学运动的宏大发展而将意向性概念广泛传播开来,使之成为一个在全世界普受关注的问题。然而,胡赛尔并非全盘接受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他在继承的同时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造。这个改造过程体现在他的诸多论著中,其间也包括接受弗雷格的批评意见,直到在1900年以及1901年出版的两卷《逻辑研究》,基本完成了他新的意向性理论。胡赛尔的意向性概念主要继承了“指向对象”的思想,否弃了“对象内存在”的含义。
所以相应的在心理学理论上,胡赛尔将布伦塔诺的“物理现象”——颜色、声音、气味等恢复为心理内容,同时也否弃了布伦塔诺所说的心理行为。他认为感觉内容就是感觉,并无感觉内容之外的感觉行为存在,消除了“看”与颜色、“听”与声音、“嗅”与气味的分立,色、声、味等心理内容本身具有意识性才能够体验自身的存在。胡赛尔也并非就此而主张“一元论”,他在否弃布伦塔诺心理行为的同时,又提出了一种新的心理行为——赋义行为。它是与感觉内容并立存在的另一种实项心理内容,是胡赛尔意向性概念的核心因素。赋义行为向感觉内容赋予意义而构成意向对象。感觉内容与赋义行为一起组成意向行为。意向行为有不同种类,分为感知行为、表述行为、判断行为等,一切意向行为都指向意向对象。
因此,胡赛尔的意向性新模式是:知觉内容加上习惯赋义行为得到了意向对象“意义”。意向对象“意义”在胡赛尔的意向性理论中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他称之为“观念意义”,这是他在接受弗雷格的批评而放弃心理主义立场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发现。他认识到,逻辑学的对象与语言中的含义在人际中的主体间保持着同一性,因此它们不是任何因人而异的心理图像,而是一种无像性的观念意义。与作为心理实项存在的感觉和想象等相对,观念意义是一种暗含的空的存在。同时,胡赛尔还认为,通过赋义行为对感觉内容赋予意义而构成的意向对象,是一种“在意义中被意指的对象,或者说借助于意义而被命名的对象”,故而它与观念意义一样,也是一种非实项、非实在的东西。因此,胡赛尔的意向性概念与布伦塔诺的不同,它是实项的意向行为指向非实项的意向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