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90年代荷兰人开始考虑直接前往东印度的理由,除第一章结尾所说的以外,还有其他几个。首先是英国的“私掠船”问题。“私掠船”是指在海上袭击其他船只并掠夺货物的船,实质上和海盗船没什么区别。但不同点在于,这种掠夺行为被该船所属国家的国王和政府许可。当时,任何一个欧洲国家都禁止海盗行为,抓到海盗的话绝对执行绞刑。但是,如果这个国家的国王和其他国家处于敌对状态,该国王可允许其船只攻击敌国的船只,这就是私掠船。私掠船可以说是海军的民间援军。普通船员突然变身海盗,二者之间只是一纸之差。
另外,这里所写的英国,正确的说法应该是英格兰。当时,苏格兰、爱尔兰与英格兰还不是一个国家。领地、政治体制,加上各自国家归属意识的不同,把当时的英格兰王国和现在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都称为“英国”,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会让人们很容易以为英国是一个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的国家。本书为了简化叙述,姑且认为读者已经理解了这一问题,对大不列颠岛最重要的政治权力及其领域,斗胆使用“英国”这一跨越时代的词语。
当时,新教国家英国与天主教国家西班牙和葡萄牙处于战争状态。笔者希望读者能够回忆起来世界史教科书中写有以下事件:1588年,“英国海军击败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因此,英国的私掠船经常在大西洋上袭击装有胡椒的葡萄牙船。1592年后,欧洲的胡椒价格不断高涨。
此外在北欧,也出现了围绕胡椒销售据点的纠纷。运至里斯本的大部分胡椒都是由与王室签有协议的商人负责销售,当时签署此协议的有天主教的意大利人和西班牙商人,此外还有德国南部的富格尔(Fugger)家族和韦尔泽(Welser)家族。荷兰人自己不能销售胡椒,而作为面向北欧的胡椒销售基地的汉堡逐渐实力增强。对于经济增长加速的荷兰人来说,这是无法忍受的。
各种偶然的因素集合在一起,就会发生一桩决定性的事件。只要缺少其中一个要素,或许该事件也不会发生。例如,假如西班牙王室和葡萄牙王室没有合二为一的话,会怎样呢?亚洲之海其后的历史恐怕和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会大不一样。
不管怎样,这一事件终究还是发生了。1595年4月,为穿过好望角前往东印度,由四艘船组成的船队从阿姆斯特丹出发了,该船队共计装有100门以上的大炮、10万荷兰盾以上的银币和大量货物。
爪哇岛西部的万丹 荷兰人首次前往东印度期间抵达的港口城市,1598年发行的地图。Anthony Farrington, Trading Places
在这之前,欧洲的水手们都已经非常熟悉前往东方的航线。葡萄牙船上有很多非葡萄牙人船员,相关的信息也早已传递至葡萄牙以外的地方。此外,欧洲各地还以葡萄牙人的信息为基础,出版了各种各样的地图。但即便如此,这四艘荷兰船在途中还是遇到了各种不可预测的困难,历经15个月才抵达爪哇岛西部的港口城市万丹(Banten)。与一个世纪前达·伽马航海一样,由于中途失去了很多船员,船队不得不在途中放弃了一艘船,剩余的三艘船好不容易才在1597年8月回到荷兰。这次印度尼西亚之行往返耗时两年零四个月。船员也由最初的240人减至87人,约有三分之二的船员在航海途中殒命大海,可谓一段悲惨的航海历程。但就算这样,能有三艘船返回这一事实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获得了多少收益,但带回来的商品在出售之后所获得的收益并没有让出资人蒙受损失。
荷兰船队返回阿姆斯特丹 亨德里克·科内利斯·维姆作品,1599年。根据《荷兰绘画的黄金时代》整理
虽然说不上是一次成功的航海,但是这也证明了不经过葡萄牙人之手直接和东方开展贸易是可能的。人们为此群情激昂,以阿姆斯特丹为代表的北海沿岸众多荷兰城市的商人和金融业者纷纷出资舾装船只,争先恐后前往东方。其数目到1602年上升至15支船队,合计达65艘船。自1591年以来的十年间,前往东方的葡萄牙船总数也不过46艘而已。很显然,葡萄牙人已然无力阻止其他国家的船只和人员前往东印度。1599年7月,雅各布·范·涅克(Jacob van Neck)指挥的四支船队返回阿姆斯特丹,带回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堆积成山的东方商品。此行获得了巨大成功,并被评价为“自荷兰建国以来,还从来没有过装有如此财富的船只”。此次航海的利润率高达399%。东印度贸易一举风靡各地。
荷兰人的一系列举动自然也很快就传到其他国家。“既然荷兰人都能做到,那我们也能做到”,持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但实际上,要想将商船送到东印度,就必须克服诸多困难。首先,需要能经受远洋航行的坚固船只,不管是自己建造还是购买或租赁,然后还必须得进行舾装。出于安全考虑,前往东印度的航海至少需要三到四艘船一起行动。为了和东方进行商品交换,还要准备大量白银。另外,还需要雇用相当数量的以船长为首的船员、水手、医生等人员,必须提前给他们发放酬劳。这一切,自然需要庞大的资金。加上往返东印度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投资在此期间是无法回收的。如果船只能安全回来的话,可以确保收回本金,并有部分收益,但如果船只回不来的话,那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损失在所难免。
因此,和东印度之间的贸易,事实上并不是谁都可以参加那么简单。就算是拥有葡萄牙王室那样的财力,要想单独继续东印度贸易也是非常困难的。大部分富商、金融家都不轻易参与风险极高且资金回笼慢的东印度贸易,而是转向投资相对安全且资金回笼快的欧洲区域内贸易。至于16世纪末期相继组织起来的荷兰船队,则是有剩余资金且谋求高利润的商人和金融家,及以阿姆斯特丹为首的整个城市共同出资的项目。到16世纪末,既有开展东方贸易的意愿又有财力实施者,只有荷兰的几个城市和英国伦敦的群体。
在此期间,英国人对于东印度的商品并没有经过好望角,而是经由地中海和莫斯科辗转进口。为此,英国专门设立了“黎凡特公司”来开展和地中海东岸地区的贸易,英国国王允许该公司垄断经营该区域的贸易,不允许其他英国人参与。但黎凡特公司的领导层在得知荷兰人经由好望角的东印度贸易获得成功之后,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任由形势发展下去,他们将在东方贸易领域失去竞争力。因此,他们也想直接开展东印度贸易。
在开始新的事业之际,可资参考的是黎凡特公司迄今一贯的做法。公司虽然在形式上继续存在,但采取按每次出海集资,航海结束后按出资比例返还本金和利润的决算方式。待下次出海时,又再次筹集新的资金。当时,一般采取以出售股份的方式大范围筹集资金,作为固定资产来运营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构架尚不存在。
在为第一次航海提供资金的215名股东中的三分之一、25名公司董事中的一半都是黎凡特公司的相关人士。东印度公司成立后的首任总裁托马斯·史密斯也同时兼任黎凡特公司的总裁。另外,在东印度公司的投资者中,也有莫斯科公司(尝试经由俄罗斯开展与波斯和印度之间贸易的公司)和弗吉尼亚殖民协会的股东。托马斯·史密斯同时也是弗吉尼亚殖民协会的负责人。可以说,对海外扩张感兴趣且敢于投资的英国资本家仍然屈指可数。但即便如此,当时筹集到的资金高达68373英镑。当时,石匠或木工等熟练技工工作一天的工资也只有7便士(1英镑等于240便士)。就算他们每天辛劳工作,一年的收入也只有10英镑,由此看来,这笔资金可谓巨款。
试图从事东印度贸易的人们,首先要成立作为事业母体的公司等组织,为确保事业成功,他们向当时的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提出申请,希望允许其公司垄断和东印度的贸易。通过宫廷当权者的疏通,此事奏效,1600年12月31日,女王颁发了特许状。当时的英国使用儒略历(Julius),按照现在使用的格里高利历(Gregory)进行换算的话,应该是1601年1月10日的事情。至此,诞生了一家对日后英国和亚洲乃至世界历史进程产生巨大影响的公司。公司名称为“东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简称为EIC。
托马斯·史密斯 英国东印度公司(EIC)的首任总裁。根据 Trading Places 整理
1601年3月,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四艘船组成的船队首次前往东印度。船队有五百多名船员,拥有110门大炮,是不折不扣的舰队。船队的目的地是香料产地,也是葡萄牙人海洋统治无法涉及且与当地存在对立的东南亚。船队首先到达苏门答腊的亚齐,受到当地统治者的优待。然后到达爪哇岛西部的万丹,当地统治者允许船队留下几名船员,以便在英国船只下次抵港之前购齐所需商品。在马六甲海峡,英国船队袭击并掠夺了装载香料的葡萄牙船只。1603年9月之前,这四艘船均平安返回英国。起初感到非常恐怖的首次航海大获成功,由于获益巨大,1604年即组织了第二次航海,公司的运营也渐渐步入正轨。据传,在最初的十年间,公司的利润率高达155%。
从伊丽莎白一世颁发的特许状上,就可以看出东印度公司初期的性质,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其内容。首先,特许状颁发的对象是“和东印度进行贸易的伦敦商人的代表和团体”,一般情况下,我们将这个公司称为“英国东印度公司”,但这至少不是其初期的名称。另外,仅从“英国东印度公司”这一名称来看,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英国国王或政府建立的国有企业,这是错误的。设立这一公司的是伦敦商人,国王只是对此给予了许可。当时,英国国王或政府还没有自己建立此类贸易公司的想法。国王或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有时甚至采取一些不利于东印度公司的政策。例如,1637年,查理一世为了获得高额回报,把在东印度范围内东印度公司尚未设立商馆的地方的交易权颁发给了其他公司。
其次,英国东印度公司一直被认为是为了征服亚洲各国并实行殖民统治而成立的机构,这也是误解。通过了解之后的历史发展历程,现代人做这样的理解无可厚非,但至少在该公司成立初期,创办者和颁发许可的国王都没有想过通过武力来获取领土。虽然也曾经考虑过购买土地,但这只不过是为了便于交易所做的考虑。不管怎样,通过与物产丰富的亚洲开展贸易并获取巨额利润,才是公司的最终目标。
公司创办者从国王那里获得了长达十五年的开展东印度贸易的垄断权。国王为此禁止其他英国人成立公司并参与该项贸易。在拥有自由贸易至上的价值观,甚至出台了“禁止垄断法”的现代社会,如果政府给予一个公司如此特权的话,肯定会遭到各方的指责。但在当时,实施的是和现代完全相反的贸易体系。东印度公司的样板黎凡特公司即是如此,即便葡萄牙王室所梦想的也是垄断香料贸易。对于当时在欧洲从事商业的人们来说,“垄断”是理所当然要实现的目标。
与资本家、金融家仅集中在伦敦的英国不一样,在荷兰北部沿海各地的城市里设置据点的东方贸易公司为数众多,竞争激烈。由于受季风的影响,大部分船队几乎同时到达,加之在产地或集散地相互竞争购买,导致当地的进货价格飙升。而这些船队同期带回大量相同的商品,这也使得欧洲的销售价格下跌,导致恶性循环。对此,各城市的股东们当然希望制止这种恶性竞争,继而获得稳定的利益。
据此,荷兰各省以及共和国政府充当中间人,试图让各地的公司合并成一家公司,并为此开展了艰难的交涉。核心问题在于,其他城市的公司对财力强大的阿姆斯特丹的公司抱有很强的警惕心。他们担心,一旦合并的话,新公司所有事务都有可能会听命于阿姆斯特丹。但大家最终还是达成协议,于1602年3月成立了新的组织。这就是“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通称“荷兰东印度公司”。该公司由之前的阿姆斯特丹、代尔夫特、霍伦、鹿特丹、恩克赫伊曾五个城市和单独在泽兰省米德尔堡设立据点的六家公司合并而成,并吸收了更多的资本,由此组成一个庞大的公司。该公司名称取其荷兰语名称的第一个字母,简称为VOC。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六个分部
与英国东印度公公司一样,这家公司的目的也是试图“垄断”东印度贸易。其次,该公司还以荷兰国会的名义,有权在东印度建设要塞、任命总督、招募士兵,并有权和当地统治者签署条约。
这种做法无视亚洲之海当地居民的存在、权利和意志,完全就是一厢情愿的荷兰人之间的权利授予。此事姑且不论,更值得玩味的是,东印度公司虽然属于荷兰这个国家,但却可以不经政府同意在海外建立要塞、任命总督、招募士兵等等,俨然是一个准国家的存在。如果在现在,像总部位于美国的微软公司,无论规模多么大,也绝对不被允许在国外自主建造要塞、雇用士兵。但东印度公司却被允许这样做。此事说明,当时还不像现在这样,由国家及其政府集中拥有政治和军事权力。
荷兰东印度公司(VOC)的特许状 1602年3月20日颁发。Leo Akvild and Els M.Jacobs (ed.), The Colourful World of the VOC
东印度公司虽然取得了政府的特许权,但是到底是一家民间公司,不是荷兰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这一事实,在特许权到期需要重新延长期限时,就能清楚地看到。政府向申请继续垄断的公司提出了回报的要求,公司不得不为此支付给政府150万荷兰盾。此外,1665年爆发第二次英荷战争之际,荷兰政府面临军舰不足的窘境,便以特许状的更新作为交换条件,要求公司提供20艘船。公司的船只虽然装备有大炮,但不是荷兰海军的船只。虽然略显累赘,但笔者还是想强调,荷兰这个国家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并非一体。
荷兰东印度公司六个分部的分配金额
但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相比较的话,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公”这方面的性质要略强一些。荷兰政府为成立公司对各方面的交涉进行了斡旋,在以城市为单位的公司分部里,也都有各城市当权者的投资。另外,政府还要求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宣誓效忠荷兰议会,船队在返回时有义务向政府汇报。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一个重点是,为成立这一公司而募集的资本并不仅是为了一次航海,而是长达十年的投资。其管理模式和英国东印度公司不一样,并不是每次航海结束后都会向投资人返还资金。在这十年间,资金如何使用由公司自己决定。这可以说是向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迈进了一步。这也是只有在当时拥有大量剩余资金的荷兰才能实现的一种公司运营方式。
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初的融资金额是6424588荷兰盾。在出资者中,阿姆斯特丹有1143人,泽兰(米德尔堡)有264人。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初期资本换算成荷兰盾的话,约合53万荷兰盾。换言之,荷兰公司是以英国公司的12倍以上的资本起家的。在当时的英国和荷兰,除了商业资本有很大差异之外,荷兰已经有了数次东印度航海的成绩,对东印度贸易几乎没有抵触情绪。与之相反,英国由于是最初的“冒险”,这或许让出资者们有些犹豫。荷兰公司的上述巨额资金被分配到六个分部,由每个分部独立使用。1603年12月18日,荷兰东印度公司由12艘船组成的船队首次从荷兰出航。船队司令官不单从事贸易,还受命攻占莫桑比克、果阿等葡萄牙人设在亚洲之海的据点。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不同的是,荷兰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非常清楚地把葡萄牙当作竞争对手,并把打败葡萄牙作为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