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战国以来,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就从封建领主的世袭所有,向着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个人所有转化。到秦代统一六国以后,地主阶级个人的土地所有制,即土地私有制,已完全确立。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取得法律保护的证明。到两汉时期,土地私有制已经普遍发展,根本不存在土地国有制的问题。
土地国有制的提出,可能是对恩格斯一句话的误解。恩格斯在1853年6月6日,写给马克思的信上有这样的一句话:“没有土地所有制,在实际上是整个东方的关键。”中国是东方的一部分,因此,有些同志就在中国历史上寻找土地国有制,并把两汉的土地所有制说成是土地国有制。
其实,恩格斯对于他提出的问题,跟着就作了这样的说明:“但东方人没有达到土地所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原因何在?我以为主要的在气候,和地势有关,特别是和那个由撒哈拉横贯阿剌伯、波斯、印度、鞑靼直至亚洲最高高地的大沙漠地带有关。”在这里,恩格斯很明白地指出没有土地所有制的东方,是由撒哈拉直到亚洲最高地的大沙漠地带,而其原因则是由于气候干燥、缺水,并不是说在大沙漠地带以外的东方也是如此。在这封信上说到一些具体的地方是帕尔迈剌、庇特拉以及也门的废墟,埃及、波斯和印度斯坦的某些地方,并没有说到东方的其他地方。就是在上述的地方,也有例外。马克思在1853年6月14日写给恩格斯的信上说:“至于所有制的问题,在英国关于印度的著作家中,形成了一种大争论的问题。克立齐那南方的断续山地好像的确有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在另外一个地方,马克思又说:“日本有纯粹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和颇为发达的小农经济。”由此看来,并不是东方各国都没有土地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的话是完全正确的,在古代大沙漠地带的确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这些地方的土地,主要是属于部落或部落国家所有。但中国除了内蒙的戈壁和新疆的塔克拉玛干沙漠以外,在广阔的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并没有沙漠。其中,黄河流域雨量较少,其他地区雨水丰富,但都不存在恩格斯所说的土地所有制不能发生的原因。怎么能把恩格斯对阿剌伯、波斯等地的土地所有制的说法在中国历史上硬套呢?
《汉书》和《后汉书》中充满了地主占有土地的记载,这种例子是举不胜举的。董仲舒上汉武帝书中有几句话,概括地描写了汉初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情况。董仲舒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这里很清楚地说明了在汉初,土地已经高度集中在少数地主私人手里,而不是掌握在国家手里。这种情形,愈到后来愈发展。据仲长统说,到后汉时,“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像这样的情形,怎么能说两汉是土地国有制呢?
可以肯定地说,两汉的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但土地私有制并不排除有公田的存在。两汉的公田亦称官田,大半是没有开垦的长有野草的荒地,故又称草田。《汉书·赵充国传》:“羌虏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垦,可二千顷以上。”《后汉书·仲长统传》):“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汉书·广陵厉王胥传》及《东方朔传》都提到“草田”。公田也有开垦了的土地,这主要是从罪犯籍没入官的土地,但它在整个耕地面积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不论是已垦或未垦的公田,都不断地被官僚地主侵占,转化为私有土地。除公田以外,江海、陂湖、园池、苑囿、牧场等也是属于国家或皇室所有,但园池苑囿也往往在开放的名义之下转化为私人所有。《盐铁论·园池》篇云:“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又《汉书》关于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囿振贳贫民的记载也很多。
两汉有公田,但不能因此就说两汉的土地是国有制。作为一种土地制度,是国有或是私有,必须看其在社会经济中是否占支配地位。两汉的公田比起私人所有的土地来,显然是不重要的。这样的公田在两汉以后的封建社会中还长期存在,它是土地私有制的伴随物,说不上是什么制度。
或曰:两汉的地主虽然占有土地,但他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国家,因为土地所有者要向国家纳田租。如果因为国家向地主征收田租,就说土地为国家所有,那么,两汉的政府还向人民征收口赋,向商人征收财产税,此外车船有税,市肆有税,六畜禾藁皆有税,岂不一切都是国家所有了吗?但是,两汉的地主却完全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他们的土地,可以买卖,也可以赠送,国家也保护他们的这种权利,这又怎么解释呢?
应该郑重地指出:从土地国有制引出来的结论,只能是两汉时期没有封建地主阶级;但是在我们看来,我国自周秦以来就是封建社会,两汉当然是封建社会,哪里有没有地主阶级的封建社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