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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官私奴婢的数量对于判断两汉社会性质有没有关系

马克思说:“奴隶是直接被剥夺了生产工具的。但是,剥夺奴隶的国家,它的生产必须组织适合于奴隶劳动,或者(如南美等)必须建立一种适于奴隶的生产方式。”如果没有把生产组织得适合奴隶劳动或没有建立一种适于奴隶的生产方式,就没有条件剥夺奴隶,就没有可能把氏族公社的成员变为奴隶。因此,一个社会有没有容纳奴隶的可能,不是决定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决定于已否建立适合于奴隶劳动的生产方式;同样,一个社会能容纳多少奴隶,也不是决定于奴隶主的主观愿望,而是决定于适于奴隶劳动的生产方式的规模。如果适于奴隶劳动的生产方式已经变成了支配一切的典型的生产方式,它就可以容纳很多的奴隶,否则不能。因此奴隶的数目,不是一个没有内容的统计数字,而是衡量一个社会是不是奴隶社会的尺度。

恩格斯在说到雅典的柯令斯及埃伊纳地方的奴隶社会时,都说到奴隶的数目。他说:在雅典的全盛时代,“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十八个奴隶和两个以上的被保护民”。又说:“波斯战争的时候,柯令斯地方的奴隶数目达到四十六万,在爱琴地方达到四十七万,平均每个自由民有十个奴隶。”当然,恩格斯并没有说必须“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或“自由民”要拥有十个乃至十八个奴隶,才算奴隶社会,否则不算。但是他也没有说只要看见有奴隶的存在,不管奴隶有多少,就可以称为奴隶社会。

读过《鲁滨逊漂流记》的人都知道,鲁滨逊曾经把礼拜五变成他的奴隶。但我们不能说因为礼拜五被奴隶化,鲁滨逊就把他所住的孤岛变成了奴隶社会,因为一个人被奴隶化不能改变整个社会的性质。

汉代的情况怎样呢?根据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的统计,当时全国人口的总数是五千九百多万人,当时官奴婢的最高数字是十余万人,官奴婢在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只有五百分之一左右,即平均五百人才有一个官奴婢。不可想象在当时的生产水平下,一个官奴婢(假定他们是生产的奴隶)能够养活五百个主人。私奴婢有多少,没有留下统计数字,就算多一倍或几倍,在当时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还是很小,至多也不过平均每人有一个礼拜五。怎样能说奴隶的数目对于判断两汉社会性质没有关系呢?

只要我们承认由量变到质变这一条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我们就没有理由说奴隶的数目对于判断一个社会是不是奴隶社会是毫无关系的。水在摄氏九十九度不化为气体,到一百度就化为气体;水在摄氏一度不凝为固体,到零度便凝为固体,这是大家熟知的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例子。当然,没有一种温度表可以测验出奴隶的数目要达到多少,才可以使一个原始公社制的社会变质为奴隶社会,但要使原始公社制陷于崩溃,就必须有众多的人口被奴隶化。恩格斯说:“在古代自然兴起来的土地公有的农村公社中,奴隶制或是完全没有,或是只起极其从属的作用。在最初的农民城市罗马,情形也是如此;等到后来,当罗马变成‘世界城市’,意大利的土地所有权日益集中于人数不多的非常富有的所有者阶级手里的时候,那时农民的人口才被奴隶的人口所代替。”在这里恩格斯说明了奴隶是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由多到更多。到了罗马奴隶制的全盛时代,奴隶的人口便多到足以代替农民人口的程度了。

不要忽视奴隶的数字。奴隶的数字是社会生产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和分配不平等达到一定程度的指标。奴隶数字的增加,是这种生产发达和分配不平等的程度更高发展的指标,亦即原始公社制社会向奴隶制社会崩溃的里程碑。 Vjz58Q1yBZiwR5IRhDPwDRuvrRLu/D1pOJhaMzMVffFmuGyGVUFVrHnfHLfymx/E



五、两汉的土地所有制是国有制还是私人所有制

从战国以来,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就从封建领主的世袭所有,向着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个人所有转化。到秦代统一六国以后,地主阶级个人的土地所有制,即土地私有制,已完全确立。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取得法律保护的证明。到两汉时期,土地私有制已经普遍发展,根本不存在土地国有制的问题。

土地国有制的提出,可能是对恩格斯一句话的误解。恩格斯在1853年6月6日,写给马克思的信上有这样的一句话:“没有土地所有制,在实际上是整个东方的关键。”中国是东方的一部分,因此,有些同志就在中国历史上寻找土地国有制,并把两汉的土地所有制说成是土地国有制。

其实,恩格斯对于他提出的问题,跟着就作了这样的说明:“但东方人没有达到土地所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原因何在?我以为主要的在气候,和地势有关,特别是和那个由撒哈拉横贯阿剌伯、波斯、印度、鞑靼直至亚洲最高高地的大沙漠地带有关。”在这里,恩格斯很明白地指出没有土地所有制的东方,是由撒哈拉直到亚洲最高地的大沙漠地带,而其原因则是由于气候干燥、缺水,并不是说在大沙漠地带以外的东方也是如此。在这封信上说到一些具体的地方是帕尔迈剌、庇特拉以及也门的废墟,埃及、波斯和印度斯坦的某些地方,并没有说到东方的其他地方。就是在上述的地方,也有例外。马克思在1853年6月14日写给恩格斯的信上说:“至于所有制的问题,在英国关于印度的著作家中,形成了一种大争论的问题。克立齐那南方的断续山地好像的确有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在另外一个地方,马克思又说:“日本有纯粹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和颇为发达的小农经济。”由此看来,并不是东方各国都没有土地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的话是完全正确的,在古代大沙漠地带的确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这些地方的土地,主要是属于部落或部落国家所有。但中国除了内蒙的戈壁和新疆的塔克拉玛干沙漠以外,在广阔的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并没有沙漠。其中,黄河流域雨量较少,其他地区雨水丰富,但都不存在恩格斯所说的土地所有制不能发生的原因。怎么能把恩格斯对阿剌伯、波斯等地的土地所有制的说法在中国历史上硬套呢?

《汉书》和《后汉书》中充满了地主占有土地的记载,这种例子是举不胜举的。董仲舒上汉武帝书中有几句话,概括地描写了汉初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情况。董仲舒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这里很清楚地说明了在汉初,土地已经高度集中在少数地主私人手里,而不是掌握在国家手里。这种情形,愈到后来愈发展。据仲长统说,到后汉时,“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像这样的情形,怎么能说两汉是土地国有制呢?

可以肯定地说,两汉的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但土地私有制并不排除有公田的存在。两汉的公田亦称官田,大半是没有开垦的长有野草的荒地,故又称草田。《汉书·赵充国传》:“羌虏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垦,可二千顷以上。”《后汉书·仲长统传》):“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汉书·广陵厉王胥传》及《东方朔传》都提到“草田”。公田也有开垦了的土地,这主要是从罪犯籍没入官的土地,但它在整个耕地面积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不论是已垦或未垦的公田,都不断地被官僚地主侵占,转化为私有土地。除公田以外,江海、陂湖、园池、苑囿、牧场等也是属于国家或皇室所有,但园池苑囿也往往在开放的名义之下转化为私人所有。《盐铁论·园池》篇云:“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又《汉书》关于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囿振贳贫民的记载也很多。

两汉有公田,但不能因此就说两汉的土地是国有制。作为一种土地制度,是国有或是私有,必须看其在社会经济中是否占支配地位。两汉的公田比起私人所有的土地来,显然是不重要的。这样的公田在两汉以后的封建社会中还长期存在,它是土地私有制的伴随物,说不上是什么制度。

或曰:两汉的地主虽然占有土地,但他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国家,因为土地所有者要向国家纳田租。如果因为国家向地主征收田租,就说土地为国家所有,那么,两汉的政府还向人民征收口赋,向商人征收财产税,此外车船有税,市肆有税,六畜禾藁皆有税,岂不一切都是国家所有了吗?但是,两汉的地主却完全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他们的土地,可以买卖,也可以赠送,国家也保护他们的这种权利,这又怎么解释呢?

应该郑重地指出:从土地国有制引出来的结论,只能是两汉时期没有封建地主阶级;但是在我们看来,我国自周秦以来就是封建社会,两汉当然是封建社会,哪里有没有地主阶级的封建社会呢? FjH1REyVPVsfVG3/DBnvyJEb31NyyU8NVHAg5vb17LVw21IsvZtCkg8VExfuT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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